第三卷 碎屍疑雲 第六章(第2/4頁)

在“1·4”碎屍案中,刻意模仿拋屍行為本身便是一種標記行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種動機:第一種,動機明確。兇手企圖轉移警方視線,擾亂辦案思路,最終達到逃脫法網的目的。對“1·4”碎屍案來說,兇手模仿前案風險值太高,於鬧市拋屍風險明顯大於利益,所以該案模仿拋屍的動機,應該不屬於這第一種類型。

第二種,屬心理性動機。來自於後者對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獲得相同的關注度,從而獲取成就感。此種模仿犯罪,兇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對被害人的選擇無固定類型。但“1·4”碎屍案,兇手對紅色衣物表現出了愛意,而且碎屍前曾為死者王莉化過妝。韓印相信,王莉一定還有別的方面吸引著兇手,比如頭發、身材、臉形、五官中某個部位等,總之,兇手選擇被害人是有具體形象的。那可能來自某個對兇手價值觀帶來顛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變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許是他跟蹤王莉多日,也許只是運氣好恰巧碰上的,於是王莉便成為他對女性展開報復的第一個獵物。

排除前兩種,韓印認為本案符合第三種動機——兇手在他人的犯罪中體會到了快感。這也是一種心理性動機。在展開論證之前,韓印要先交代一下,這份報告開頭的結論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法醫顧菲菲說的那樣,兩起案件時隔16年之久,兇手完全可能由手法業余變成專業,由強奸殺人犯演變為變態殺手,那麽韓印是如何判斷兩起案件非同一兇手所為的呢?當然這是一個包括屍檢證據和物證證據以及行為證據的綜合考量,但韓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是所謂的隱形證據。

何為隱形證據?系指只有兇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過分析推測出的證據。那麽本案的隱形證據,便是兩個兇手在對被害人生殖器處理的不同態度上。

“1·18”碎屍案,兇手對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為隱蔽性的處理方式,這體現了一種謹慎的自我保護,同時也暴露了強奸的事實,換言之,體現了兇手獲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觸的。而“1·4”碎屍案,兇手將生殖器與內臟規整在一起共同拋棄,未做刻意的保護行為,說明兇手與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觸,當然並不代表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許兇手獲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屍。

總之,以前面的外部證據加上對兇手獲得快感方式的分析,韓印最終做出了明確的結論。

明確了結論,回頭再來說動機。兇手為什麽會在“1·18”碎屍案中體會到快感?首先肯定是來自紅色衣服的刺激,再一個當然是碎屍。兇手在1996年的時候,應該正處在心理畸變的暴力幻想階段,在他無數次幻想過要對某一個或者某一類女性進行報復折磨時,“1·18”碎屍案中兇手的碎屍手段為他提供了一種方式,他將這種方式融入自己的幻想當中,結果獲得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快感。對於變態犯罪人,偏執和追求完美是他們的共性,以至於終有一天在他將暴力幻想轉化成現實之時,會甘願冒著巨大風險盡可能去遵循“1·18”碎屍案中兇手的所為,以期獲得他最初的甚至超越的那種快感。韓印相信,隨著他的成熟,未來的案件可能會顯示出獨創性的東西。

自中午回到招待所,韓印便一頭紮進報告中,拋卻時間和空間概念,將自己置身於腦海裏想象的畫面中,重現案發情景。畫面中,他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時而分裂成兩個兇手,時而又變成冷靜的旁觀者,以參與者的視角去挖掘兇手真實的犯罪心理。

傍晚。

葉曦聽說韓印為趕報告午飯和晚飯都沒出來吃,便到餐廳打包了幾個小菜帶到房間。聞到飯香,韓印才感到胃裏空蕩蕩的,他讓葉曦先自己看會兒報告,待他吃過飯再為她詳細解讀。結果飯吃完了,葉曦也抱著筆記本電腦靠在床頭上睡著了。

在基層鍛煉過的韓印很清楚做刑警的艱辛,作為一名女刑警付出的更多。如果不是心力交瘁,葉曦怎麽會在一個單身男人的房間裏睡著?韓印心口仿佛被針紮了一下,他已經許久未對一個女人如此心疼過了。

他不忍叫醒葉曦,從她手中輕抽出電腦,葉曦看來也實在支撐不住了,未做掙紮,順從著他的攙扶和衣躺到床上。韓印幫她脫掉鞋子,拉開被子為她蓋上,關掉房燈,只留窗前茶幾上一盞夜燈撐著光亮。昏黃的燈光下,女人恬睡著,男人守在床邊沉思,冷清的夜便流淌出一絲溫暖。

不知過了多久,溫暖的畫面被一陣刺耳的手機鈴聲打斷。葉曦閉著眼睛從衣兜裏摸出手機放到耳邊,隨便應了幾句把手機扔到一旁。

“哎呀,不知怎麽稀裏糊塗就睡過去了。”葉曦揉著眼睛,沖床邊的韓印不好意思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