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第3/5頁)
這種罪犯還是第一次遇到。鐘表匠的手段是多麽的高超。
車座頭靠上的毛發長九英寸,黑色夾雜著灰色。毛發是很好的證據,因為它總會脫落,要不就是在打鬥中被扯落。不過,毛發通常只能提供類型特征,即,根據現場發現的毛發顏色、質地、長度、染色情況或其他化學成分,可以推斷出與嫌犯有關的外圍情況。但是,毛發通常並不具備唯一性:即,除非毛發根部連結有毛囊,可以進行DNA檢測,否則它無法絕對地指向某個嫌疑犯。而普拉斯基找到的那根頭發是沒有毛囊的。萊姆知道,這根毛發太長了,不像是鐘表匠的頭發——根據鐘表商霍勒斯坦的描述,計算機圖形合成系統創建了一張鐘表匠的照片,認為他的頭發應該是中等長度。喬安妮·哈珀看見過鐘表匠的幫兇,可他的頭發被帽子遮住了,所以這根頭發有可能是他幫兇的。也可能是假發——鐘表匠可能有偽裝——但庫柏在發根沒有發現戴假發用的黏合劑。萊姆斷定,可能是在這輛運動休閑車被偷之前,原來的車主留下了這根毛發。當然,一根九英寸長的頭發可能是男人的,也可能是女人的。灰色說明此人已到中年,而這個年紀的男人很少留九英寸的長發——齊肩的長度或更短些才比較合適。“鐘表匠或他的幫兇可能有女朋友,或者還有另外一名同夥,但這也不太可能……嗯,不管怎麽樣,先寫在證據圖表上吧,”萊姆命令道。
“因為,”普拉斯基說,好像是在背誦他聽到別人說過的話,“你不知道什麽時候就能用得著,是嗎?”
萊姆擡起一邊的眉毛,點了點頭,然後問:“鞋子呢?”
普拉斯基找到的唯一鞋印是一雙十三號的軟底鞋留下的。嫌疑犯當時剛剛踩到了一攤水,腳印就在水邊上;他在往出口逃跑的路上留下了六七個腳印,之後的痕跡就不清楚了。普拉斯基可以確定,鞋印是鐘表匠或其幫兇留下的,因為這是從探路者到最近出口之間最合理的一條路線。他同時也注意到,鞋印之間相隔一定距離,其中只有幾個鞋印顯示出後跟的印記。“這說明他在跑,”普拉斯基說,“你的教科書上沒提這一點,但我說的也是有道理的。”
想要不喜歡這孩子可真難,萊姆想。
但鞋印所能起到的作用很有限。無法看出該鞋的品牌,因為皮質鞋底沒有留下明顯的痕跡,也沒有任何不同尋常的穿著特點——否則可以看出一些足病或矯形特征。
“至少我們知道,他有雙大腳。”普拉斯基說。
萊姆低聲說:“我忘記有哪條法令曾規定過,八號尺寸的腳禁止穿十三號的鞋。”
新手點點頭:“我明白。”
萊姆心想,人就應該活到老,學到老。他又仔細地看了一遍證據,問:“就這些了嗎?”
普拉斯基點點頭:“我已經盡力了。”
萊姆咕噥了一聲:“只能說你做得還不錯。”
這樣說可能不夠熱情,但他並不在意。他想,如果讓薩克斯來進行網格搜索,結果可能就會不一樣了。他覺得薩克斯肯定能發現更多的線索。
犯罪學家轉向塞利托問:“呂龐特的文件找得怎麽樣了?”
“還沒什麽進展。如果你知道更多的情況,可能更容易找些。”
“如果我知道更多的情況,我自己就可以找了。”
新手普拉斯基盯著證據圖表說:“所有這些……看來,我們對他幾乎還是一無所知。”
不完全這樣,萊姆心想。至少我們知道他是一個絕頂聰明的罪犯。
鐘表匠
犯罪現場一
地點:
·第二十二大街,哈得孫河的拖輪維修碼頭。
受害者:
·身份不詳。
·男性。
·可能是中年人,或年齡更大些,可能患有高血壓或冠心病(血液中含有抗凝血劑)。
·血液中無其他藥物成分、炎症或疾病症狀。
·海岸警衛隊和緊急勤務組的潛水員在紐約港搜尋屍體和證據。
·查找失蹤人口報告。
罪犯:
·見下文。
作案手法:
·罪犯強迫受害人抓住碼頭平台,懸掛在水面上方,割斷其手指或手腕,直至他跌入水中。
·作案時間:周一晚六點至周二早晨六點之間。
證據:
·血液,AB型。
·破裂的指甲,未經修飾,較寬。
·一段被切割過的鐵鏈防護網,切割工具為普通鐵絲切割鉗,無法追蹤來源。
·時鐘。見下文。
·詩歌留言。見下文。
·碼頭平台上的指甲印。
·沒有明顯的痕跡、指紋、腳印或車胎痕。
犯罪現場二
地點:
·雪松街旁的小巷子,靠近百老匯大街,在三幢商業大樓(後門於晚間八點半至十點之間關閉)和一幢政府辦公大樓(後門於晚間六點關閉)的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