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準 備(第2/4頁)

從這個角度來說,林峰很佩服錢子寅,因為他在這方面做得“頗有特色”:首先他們名義上與投資者簽訂一份食用油銷售合同,投資者按照要求繳納一定金額的所謂產品押金,替公司銷售其生產的食用油,三個月後公司會返還押金,並按照銷售額給予一定的銷售費用,至於押金和銷售費用額度則視產品銷售情況而定。

表面看來,這份銷售合同合理合法,但實際上只是掩人耳目。根據林峰了解的情況,濟源公司和投資者之間並無產品交割,更沒有什麽產品,而所謂定價為每桶一百二十元的食用油,只是每一股資金的額度,投資者按此額度成倍投入資金後,就可以以三個月為周期,領取投資返現,按照濟源公司的規定,每一股的返現比例更是達到驚人的10%。但問題是,合同上沒有任何瑕疵,單從一份合同上,根本無法找到太多有價值的信息。

將徐家斌帶到局裏去調查,林峰並沒有什麽太大的把握能從對方口裏問出自己需要的東西,畢竟作為警察他們對專業的金融方面的知識了解得並不多。所以,在將一臉驚恐的徐家斌塞進審訊室之後,他就馬不停蹄地撥通了一個電話號碼。

林峰聯絡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魯北分行國際信托部的業務主任唐欣恬。林峰因為一次涉外金融案件與對方相識,而對方熟練的業務水平和淵博的金融知識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唐欣恬接到林峰的電話很痛快地答應了他的要求,並在下班後第一時間趕到了公安局。

在門口迎到唐欣恬的同時,林峰就將手中的合同交給對方,他迫切想知道唐欣恬對這份合同的看法。

接過合同,唐欣恬看得很認真,短短的幾頁合同,她用了將近一個小時才看完。在看完之後,她緩緩放下合同,看著林峰,正色地說道:“單從合同的條款來說,這份合同沒有任何瑕疵,但我覺得,真正的內容並不在合同上,而是合同後面附著的這份收據。”

唐欣恬說著,指了指附在合同後面的收據:“在這上面。按照標準,這位畢阿姨共投入了大概三萬五千元錢,而在這份收據上,共有兩個日期,時間間隔是三個月。第一個日期是交款的日期,也就是對應合同上的抵押金繳納的日期,而第二個日期,就是還款的日期,也就是他們所謂三個月後的付款日期。”唐欣恬說完看向林峰,“這份合同的簽署日期大約是在一年前,而收據上的交款時間是在半年前,這意味著,在這段時間裏,他們已經至少進行了兩次利息兌付。”

“單從這點來說,我們很難確定他們是非法集資。”林峰皺著眉頭說道。

林峰很清楚,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有幾個硬性指標。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但是,單從現有的條件看,濟源公司並不能滿足這些條件,如果真以這份合同作為依據的話,充其量也只是經濟糾紛。

“是的,現在來看,單單的一份合同很難確定它是非法集資,除非你有證據證明濟源公司簽署了大量的這種合同,否則你很難確定它是非法集資,而且你剛才也說過,這份合同是歸為它下屬的第一分公司簽署了,如果單單以這份合同作為證據,對方完全可以否認。並且,最多承認只是一種不恰當的金融違規行為。”唐欣恬點頭說道。

唐欣恬的話提醒了林峰,他連忙轉頭看向同事小陳。

“這是我的同事陳景軍。對了,小陳,你還記得咱們去的時候有人在那兒抗議嗎?”林峰隨口介紹了一句之後就迅速問道。

“當然記得,好像拿著什麽條幅,上面寫著什麽還血汗錢。我估計應該和這個脫離不了幹系。”小陳回憶了一下,點頭說道。

“馬上發動盡可能多的人聯系他們,能找多少找多少,身邊人、同事、親戚朋友都發動起來,然後盡量到公安局登記,不管怎麽樣我們要在短時間內把這個數量堆起來,只要有五十人以上,我們就可以確定他屬於非法集資。”林峰立刻命令道。

“那徐家斌怎麽辦?”小陳問道。

“讓他待著,反正我們有權扣留他四十八小時,兩天時間我就不信他心裏一點兒也不忐忑。只要他露出一點兒馬腳,我就有把握從他這裏找出我們要的東西來。”林峰擺了擺手,自信地說道。

“好,我這就去辦!”小陳說完轉身快步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