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夏日最後的和聲】第四章 校規與學生處分

我必須簡要介紹一下中學生處分有哪些。

情節最輕的是警告處分,然後是嚴重警告,後面是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更嚴重的則是勒令退學,最後還有開除學籍。共這麽七個等級。

警告處分和嚴重警告處分這些算小的,就是幹了些什麽壞事啊,比如出手傷人情節不嚴重,或者貪汙公費10塊錢以內,或者曠課10節以內,或者考試時偷偷翻書這些。這類事情我見得多了,沒什麽大不了。畢竟曠課0.5節也屬於這個範圍,我上個月都曠過。還有時考試滿場都是偷偷翻書的人,抓都抓不過來,所以老師們也時常假裝沒看見,頂多就是教訓一下你而已,懶得下處分。

記過處分比警告處分嚴重些,大概就是前些天毆打大姐婆的那種情節,或者貪汙公費100元以內,或者曠課40節以內,或者在大型考試中和人聯手對答案這些。其中打架鬥毆的事件最為常見,記過和記大過大部分都是因集體打架而造成的。總之打架我是絕對沒做過,但聯手對答案這種事我還是幹過兩回。那兩次都是斯文找我對的,但兩次都是斯文沒發現自己的錯處,我卻改正了幾個題,白撿了幾只死雞。

關於留校察看,這個就更為嚴重了。除了貪汙上百元公款,曠課110節以內,賄賂老師得知考題以外,還有偷盜,搶劫這些事情的作案者會被施以這以上的處分。可惜我讀書這麽久,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處分我都不曾見到過,不知道是因為我的同學們都太乖了,還是他們都太精明了,犯了事不被抓住。

至於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這倆要強調一下。所謂勒令退學,就是逼你離開本學校,允許轉學。而開除學籍,就是撤銷你的學籍,你如果沒什麽人際關系的話,連其它學校都不能去讀。能下達這兩項處分的情節,有持兇器或拉幫結派打群架,或貪汙了千元公款,或曠課在110節以上,或在考試中使用極其高明的手法進行藝術性的大型作弊等等。這些有點接近犯罪了,還好我的身邊從沒發生過。不過那種作弊我倒是在小說中讀到過,作弊者還都沒被發現,簡直是天方夜譚。

而如今萬雪霏所要面臨的,就是這嚴酷的勒令退學處分。

這個處分不是開玩笑的。不但要在她的档案中記上一筆,還要讓她離開留級了三次的外文中學,那她還怎麽升學?施以她處分的理由是一項最不像犯罪的理由:曠課110節以上。

我問她曠課曠了多少節,她的回答嚇了我一大跳。她三年來總共曠了1000節以上。

仔細算算也對,三年上的課差不多5000節,她也只曠了五分之一而已。

“你沒有請假嗎?”我問她。

“我一般都會請。但有時臨時要走,沒時間請假。”她說,“而且按照我們學校校規,請假太多也會當作曠課處理。”

這什麽破校規。

因為萬雪霏落課太多就令其退學,我不認為校方是對的。第一,萬雪霏並不是無緣無故曠課,她有自己的事情要忙;第二,萬雪霏考試都能通過,代表她在百忙中還補習了落下的內容;第三,她三年總共曠了1000節以上,那麽一個學期就應該曠了200節,早已達到了退學處分的情節,那為什麽早不下處分,偏偏讓她留級三年,現在再勒令退學呢?

萬雪霏說,也許以前校方也考慮到自己曠課有著特殊原因,所以只是留級而沒有退學。

“那為什麽現在又要你退學?”我問。

“這個……我不知道。”

校方這麽做一點邏輯都沒有。要退學就早點退,要麽就別退,讓她升學。留了三年忽然再退,這不是折騰人嗎!?

看來明星也有明星的痛苦。光憑這一點,我敢說我們一定會幫助萬雪霏。

“處分什麽時候下達?我們要趕在那之前提出起訴。”我說。

萬雪霏說:“不,是學校向我提出起訴的。”

“啊?這是為什麽?”

“因為他們直接向我施以處分有很多人不滿意,所以校方要以校園法庭的名義來下達處分。他們向我提出起訴,說我曠課過多,要求勒令退學。”

也就是說,萬雪霏是來找我們當她的辯護方的。怪不得她沒找她們學校的庭辯隊,因為那支帕拉迪斯庭辯隊將代表學校,站在起訴方出庭。

反正我們是不會向那樣無理的學校屈服的。再說這場庭辯想贏不難,我已經找到了校方的好幾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