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七百八十七章 復雜性

馬主史學家關於奴隸社會的定義,是奴隸被視為奴隸主的財產,可以買賣,奴隸主可強迫奴隸工作,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

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就叫奴隸社會。

而“封建社會”,是指地主或領主占有土地,並剝削農民或農奴的社會形態。

但是事情落在華夏,那就變得很復雜。

封建,到周代就已經非常完備,但是華夏大一統的國家疆域廣袤,各個地方的發展差異很大,從來就沒有廣泛同步過。

就拿秦代來說,秦開南海、築長城的人數,其實依舊多到形成了階層甚至階級,但那些人的身份卻都不是良人,也就是說不是自由民,而是“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為兵”。

這裏的“嘗逋亡人”,就是欠國家稅收的流民野人,“贅婿”與後世含義也完全不同,其實是奴隸或者奴隸家生子,“賈人”也不是什麽正經商人,而是沒有土地依存的“無產者”。

秦國對於這些人是極其殘酷的,甚至有法令要求將領們盡量讓他們死去,根本沒有當做人看。

從這個方面來看,秦國的邊地和內地,毫無疑問是兩種馬主社會形態,而且兩者相輔相成,同樣都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

漢代其實也是如此,《漢書·嚴助傳》記載:“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

曹魏學者如淳還曾作注:“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

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拿錢贖回,就成為永久的奴婢。

有戰爭的時候,這些人是首先消耗掉的炮灰,《漢書·武帝紀》記載漢武帝天漢四年“發天子七科謫及勇敢士”前往朔方征戰。

所謂“七科”,依次為:“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

罪官排第一,逃犯排第二,奴隸籍排在第三。

著名的衛青起初其實就是奴隸,衛青跟隨別人來到甘泉宮,一位囚徒看到他的相貌後說:“這是貴人的面相啊,官至封侯。”

衛青笑道:“我身為人奴之子,只求免遭笞罵,已是萬幸,哪裏談得上立功封侯呢?”

也就是說,即使是到了漢代,奴隸一樣普遍性的存在。

到了唐代,則有了口分田。口分田就是國家土地在男丁出身之後分配給男丁使用,死後收回歸國家重新分配的田畝制度。

到了宋代,有了官田。官田就是屬於國家,交給老百姓栽種,收成後讓百姓繳納租子的田畝。

馬恩他們老家,壓根就沒有過這樣的東西。因此他的學說,也就解釋不了這些東西。

因為官田的主體是國家,而且宋代官田佃戶們是以佃代賦,也就是說他們和自由民一樣,繳納給國家同樣份額的糧食,只不過不是以賦稅的名義,而是以租子的名義。

此外也沒有額外更多的“剝削”,他們與自由民的區別,只在於自由民有私產,而他們租種官地。

馬說的封建社會還有個前提,那就是通過土地政策、戶籍制度政策和賦役制度,嚴格控制人口流動,使人身依附關系極強,農民被強迫捆綁在土地上,不得遷移,只能遭受剝削。

但是華夏其實從唐末開始,這種情況就已經發生了松動。

宋朝實行的主客戶戶籍制度及賦役制度,這些制度相比前朝,對客戶大為有利,人身依附關系已經大大減弱。

這本身是由於生產力與商品經濟發達到一定程度後,政府鑒於實際情況,不得不采取農商並重的政策,給予勞動力流動一定的自由。

這樣客戶既可以選擇成為商業手工業的雇工,也可以選擇做農業佃客。

因此這一時期的租佃制,客戶也已有遷移的自由。這與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

天聖五年,宋仁宗就下詔規定:“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畢日,商量去往,各取穩便。

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縣論詳。”

這些情況,與馬說的定義都不一樣,如果一味地以西套中,只要稍作研究就會發現,很多東西,其實似是而非。

只能說,中國特色的“華夏封建”,其社會復雜性,可能遠超馬說所定義的“歐洲封建”。

蘇油自打穿越過來,在這方面就一直下著苦功夫,一直在認真研究自己穿過來的這個時代,而不是上來就大刀闊斧咣咣咣幾板斧。

因為那樣失敗的概率遠大於成功的概率,而且就算是成功,也不過是讓自己加入了這個循環——英雄成功屠龍以後,自己就變成了新的惡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