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罪有應得(第3/3頁)

根據《刑法》第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因其偷盜的是不滿一周歲的嬰兒,情節惡劣,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六萬。

其換子的行為涉嫌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總刑期十二年,鑒於嫌疑人之前曾經有過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本次再犯拐騙兒童罪,構成特別累犯罪,犯罪事實惡劣,情節嚴重,決定從重處罰,共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共處罰金六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