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4章、陷阱(第4/5頁)

小金警官:“什麽事?該告訴你的,都已經告訴你了,我這是在幫你!你不要執迷不悟,把派出所當什麽地方了?”

華真行:“假如我真寫了這樣一份檢查,就走不掉了,對嗎?是我本人簽字確認的,不論是強奸未遂,還是流氓猥褻,證據就坐實了!

本來拿不到的證據,我卻自己提供了。主觀表述不影響客觀行為的性質,你要我承認誤以為對方對我有意思,還主動伸手摟抱了兩下,不就可以定性了嗎?

假如今天只是先來個治安拘留,是不需要上法庭的,派出所就可以直接處理,我連個翻供的機會都沒有。事後甚至都找不到翻供的理由,因為我本人主動簽字承認了。

還有一件事你沒有告訴我,可能是忽略了,可能連你自己都不知道。

他們還有兩個同夥受了傷正在醫院,假如傷情鑒定的結果是終身殘疾,比如一個廢了條胳膊,另一個廢了條腿。

只要這件事定了性,我就不能說對方是設局敲詐。他們就可以在此基礎上,繼續追究我故意傷害的責任,這可就是證據確鑿了!

實際上,我沒有任何不法行為,也沒有故意傷人。

肩膀脫臼、韌帶撕裂的那個人,是自己伸手提我的衣領用力過猛。膝蓋骨粉碎的那個人。是掄棍子磕到茶幾,彈在自己身上。

那個棒球棍上,只有他的指紋我,沒有我的指紋。我還要告訴你,那個女人當時穿的衣服是洗完澡換的,可以檢測,上面並沒有我的DNA殘留。

我說這些,並不是想教警方怎麽查案,只是想說,我並不是沒有證據。”

小金警官眼中有一絲不易察覺的復雜神色,緊接著又兇巴巴地喝道:“你這是不知好歹!留學生是吧?我現在就可以通知你們學校和大使館,你也可以要求請律師。”

華真行:“那就請您通知吧,告訴他們我遇到了什麽事。你只需要回答我剛才的問題,我說的是不是實話?”

小金警官:“什麽是不是實話?你是否故意傷人,我還不清楚。其他的事,你是不是想好了?”

華真行:“我已經想好了!”

華真行可是個好學的孩子,來到東國後,已熟讀《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看了很多案例。

今天有兩人受傷只是個“意外”,傷情鑒定還沒出來,先不必談故意傷害,只說“耍流氓”這回事。

像這種案子,最令人頭疼的就是證據,因為都來自於當事人的口述,又沒有其他的證據坐實。所以對警方來說,最省事的做法就是拿到當事人的親口供認。

說是寫一份檢查、盡量輕描淡寫地認個錯就能結案,其實檢查本身就是當事人的供認,定了性之後便好辦了,無非是根據規定進行處罰而已。

有很多不明就理的無辜者,就是吃了這個虧,甚至是被誤導了。

比如有人走在路上被人誣陷耍流氓,鬧到了派出所,心想寫個書面檢查,認個錯、道個歉,只說自己是不小心碰著對方什麽部位也就算了,別再沒完沒了的糾纏下去。

但是只要這麽做了,一般情況下,至少行政拘留五天起。

這裏有個陷阱,假如不是專業律師,則很難不掉進去。就是警察這麽說的時候,都是盡量以大事化小的語氣,告訴當事人寫份書面檢查就可以結案了。

這是實話,但只是半截實話。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也沒有精力糾纏,都選擇了息事寧人,不過是寫份檢查而已,反正從小在學校裏也寫慣了檢查,寫完了還得趕緊去上班呢!

但警察往往不會提前說,這和普通的而檢查性質完全不同,而是執法機關的處罰依據,寫完檢查就出不去了。

有人肯定會很納悶,為什麽會這樣?

站在警方的角度,很多時候這也是一種自然的處理方式,或者說無奈之舉,因為成天碰到的各種破人破事太多了,警官也不知道誰是不是好人。

比如這大半夜的,誰願意沒完沒了的加班扯皮?基層警力很緊張,基層警察有很多事情要忙,所以能用最省事的方式結案,成了很多人追求的目標。

並不是所有的警官都有壞心眼,實際上大部分警官也都是普通人,可能就是因為工作中這一招好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路徑依賴。

像今天這種情況又比較特殊,馬政委有過暗示,要小金警官把證據坐實,總之是不能放華真行走,非得把人拘進去不可。

華真行當然知道其中關竅,所以場面就這麽僵持住了。小金警官沒有動手搞刑訊,可是逼供的嫌疑也有,至少有語言上的暗示與威脅。

但是後來,小金多少也琢磨出這件事的味道了,他的內心中是不想那麽做的,最後那句話,等於是在提醒華真行該怎麽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