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案宗館內, 窗欞糊著厚厚的窗紙,窗牖只開了半頁,故而比外面昏暗。
午時已過, 但謝知秋並未同其他官員一般去用午膳, 仍在桌案前奮筆疾書。
只見在她身側,批閱過的卷宗整齊地堆成小山狀, 竟是短短半日, 就做完了不少工作。
祝少卿面露愕然, 他猶豫片刻,邁步踏入書房中。
謝知秋注意到上司的身影,擡頭與之對視, 並點頭致意。
祝少卿亦回以頷首。
然後, 他走到謝知秋桌邊,從她批好的卷宗裏拿起一卷,開始閱讀。
只見卷宗記載的是這樣一樁案件——
贛州淳縣於天順二十一年發生的一樁命案, 死者為一對年邁夫妻。
報案之人為這對夫妻的二兒子,他說自己父母平常與大哥同住,但於當年十一月失去音訊, 大哥宣稱是父母單獨外出,到遠方去探親了,並拿出父母留下的信件作為憑證。
次子當時並未起疑, 然而一個月後,他得到一棵枇杷樹苗, 自己家中已無空地, 便想種到大哥後院中。誰知他挖洞之時, 竟從大哥的院子下面,挖出父母的屍首。
據當地知縣調查, 當年十一月,老夫婦最後一次露面之前,長子家附近的鄰居曾聽到老夫婦與長子之間爆發劇烈爭吵,長子與老夫婦先後奪門而出,不久長子歸家,但老夫婦並未再出現。當時長子媳婦正好帶著孩子回娘家休息,故家中只有他們父母兒子三人。
經縣衙審理過後,當地知縣判定兇手為老夫婦之長子。兒子殺害父母,乃不孝不義之大罪,按律處以極刑,判秋後問斬。
然而老夫妻之長子拒不認罪,他說自己有妻有子,小孩才一歲大,非常珍惜當下的生活,絕不會因為一時口角,沖動犯下如此罪行。
更何況,他雖然那晚確實與父母發生爭執,但平時與父母關系一直不錯,不至於因為區區一次爭吵,就殺害父母。
父母留下的說要去探親的書信,也的確是父親本人的筆跡。他是見到書信,才認定父母只是賭氣離開去了別處,沒有多加尋找,並沒有想到父母已經喪命。
經當地朝廷核驗,長子提供的父母書信,確定是為其父本人筆跡無誤。
當地知縣反復權衡,覺得這樁案件的確缺乏決定性的證據,故而按照方朝規定,將疑案呈送大理寺復核。
祝少卿讀完此案,一凝,又往後看謝知秋的審批。
只見謝知秋如此批復道——
本案中,次子的證言存在較大疑點。
其一,按照他的說法,他去兄長家中種樹的時間,應當是當年十二月,這個時期當地氣候寒冷,並不適合種植枇杷樹苗。如果是經常務農的人,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非要在十二月去別人家種植枇杷樹,此舉略顯刻意。
其二,種樹通常挖坑不超過兩尺深,而埋屍為了不被人發覺,通常不會少於六尺深。如果次子單純只是為了種樹而於其兄園中挖坑,不太可能挖得這麽深,以至於挖到父母的屍首。
其三,如果長子的確是在殺害父母後,將屍體埋在庭院裏,那麽不可能對自家庭院毫不設防,甚至放任不知情的弟弟隨意在後院裏挖坑。
根據本官多年辦案的經驗,兄弟之間時常存在利益糾紛。如果父母皆亡,長兄又為疑犯,次子則可以繼承全部家業,為最大得利者。
且次子證言漏洞較多,有可疑之處。
建議再審此案,調查次子行蹤軌跡,看案發當晚,老夫婦是否有可能在與長子爭執離家後、前往次子家中投靠,隨後在次子引導下寫下外出訪親的書信。以及次子是否有在其兄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父母屍體埋進其院中的可能性。
須有決定性證據,方可定論。
祝少卿讀完案宗,默然不語,只將這份案宗拿出去給趙澤看,自己則又去翻下一卷。
下一樁案子同樣是兇殺疑案,只是總共三人有重大嫌疑。當地知縣猶豫不決,又怕誤判,這才將案宗上送大理寺,希望由大理寺做出判決。
這“蕭尋初”同樣在詳細閱讀案宗內容後,詳細列舉了一二三四五點可疑之處,並選出了真兇,要求當地官員再度調查取證。
第三宗案子則是當地一樁假鑄銅錢案,迷雲重重,幾乎沒有像樣的線索。
後面還有第四宗、第五宗……
祝少卿一連讀了謝知秋批閱的數份卷宗,他起先還抱著“這蕭尋初或許只是瞎貓撞著死耗子”的心理,但是隨著讀過的卷宗數量變多,這種想法已經完全消失,只余下驚奇。
這個“蕭尋初”,不但批閱卷宗的速度極快,一上午就看完了這麽多份,而且每一份都思路清晰、邏輯縝密,絕不是信手而為,連他這個大理寺少卿都挑不出錯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