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八章 激烈辯訴,審判長的傾向!(第3/3頁)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才我方陳述的並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麽?”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著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並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於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麽違法亂紀的事情?”

“並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

“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這一點進行考慮。”

“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於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產生不良的後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麽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

可是順安公司等於公共秩序嗎?

並不等同於!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於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於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