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 大肥肥要做大豬蹄子的弘星(第2/7頁)

老百姓若遇到不好的皇帝,不好的官員,老百姓都說要認命,不認命就是錯兒,因為他們害怕被波及,因為他們不是當事人,因為他們知道,這樣的反抗,基本上收不到多大的成效。

所以,識時務的分寸又是什麽那?

血性和勇敢又是什麽那?

上古時期,國際的凝聚力沒有這麽大。氏族是人們群居生活的基本單位,具有血緣關系的親族之間相互扶持是個體賴以生存的基礎。

為自己的親人復仇,不僅是一種合乎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符合本氏族集體利益的選擇。

《禮記·曲禮》中說:“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正所謂“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春秋公羊傳》大義凜然地說:不復仇,非子也。

《禮記·檀弓》裏記載,子夏問孔子如何對待殺害父母的仇人,孔子回答說,睡草墊,枕盾牌,不共處同一天地,若在集市或朝堂上遇到,即使沒帶武器,也要赤手空拳殺了他。

孔子的思想的核心是“仁”,在國家層面,他始終首推以“禮”治國。

“禮”,是維系社會的一整套秩序,其基礎,正是君臣、父子綱常。

當孝悌倫理成為國家道德的基石,血親復仇自然也會成為儒家行為規範中合理的一環。

周王朝設有一個叫“朝士”的機構,專門為意圖復仇的人登記備案。如果自己的父兄為別人所殺,可以到此處登記仇人的姓名,以後如果殺死了仇人,就不會受到刑罰。

春秋末期著名的伍子胥,為向楚平王討還父兄被殺的血仇,不惜投奔敵國,最後帶領軍隊踏平故都,將昔日的仇人和君主楚平王掘墳鞭屍,這算是將血親復仇推向極致。

伍子胥的行為,歷來很少有人責罵,甚至不乏欣賞贊譽。他瑪法,作為一個皇帝,都說伍子胥是英雄。

弘星繼續查資料。

戰國後期,由於私鬥的風氣愈演愈烈,血親復仇的人很難遵守適當性的原則,往往濫殺無辜,危害到社會穩定,大部分諸侯國開始禁止這種行為。

進入兩漢,儒家思想獨尊天下,忠孝觀念更加深入人心,倫理治國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朝廷一下子陷入兩難的境地。

一邊是國家安穩,一邊是血親復仇的道德性和正義性,每個人觀點不一,法令幾乎是天天更改。

法令允許復仇的時候,董仲舒的六世孫董黯,殺死欺辱自己母親的仇人,到官衙投案自首。當時的漢和帝不但沒有懲罰他,還下令表彰,甚至因他而命名一個縣——慈溪。

法令不允許復仇的時候,肅州女子趙娥的父親被李壽殺死,趙娥找到李,奮力揮刀殺死李壽,自己認罪伏法。地方官不忍懲罰趙娥,放她逃走……

趙娥被當地百姓立碑表彰,她的事跡也經常被後人書寫和傳頌。

這是道德和律法開始對立的著名案件。血親復仇在漢朝末期處於一種“嚴令禁止但基本不執行”的處境,在弘星看來,也是部落和氏族逐漸被“國家”取代的過程。

血緣關系的親族之間互相扶持,不再是個人賴以生存的基礎,道德開始隨之變化,國家法律開始強硬。

到了唐朝,國家有了更大的凝聚力,取代部落。唐武周時期,下邽人徐元慶,其父徐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徐元慶手刃趙某,束身歸罪。

武則天召集大臣們商議——殺了徐元慶以正法典,同時也表彰他的孝行。

看似兼顧法理和人情,似乎一舉解決這個兩難問題,但其實就是一種無奈的妥協。

所以後來的柳宗元在《駁復仇議》中說,要麽合法,要麽合乎道德。如果律法要取代道德,國家要取代氏族血緣成為第一單位,就需要公正的司法系統,所有殺人者都受到公正及時的懲罰。

但是,知道歸知道,誰都知道所謂真正的“公正司法系統”,幾乎是癡人說夢,跟那夢想中的桃花源一樣。

弘星趴在床上“唉聲嘆氣”:“這也是弘星糾結的地方,在一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只有合法與不合法兩種情況,處罰也只有罪或無罪兩種結果。

絕無某種行為既是高尚合理的,同時又要接受懲罰的矛盾結論。”

小系統:“柳宗元認為,當法治不健全的時候,就不要去說血親復仇不合法。但是生產力在進步,國家一步步取代家族和部落,這是必須。”

“弘星知道,柳宗元只是一個文人,不是政治家。”

弘星午休起來,和他瑪法一起用晚膳,一邊吃飯一邊琢磨,一邊散步一邊琢磨。

皇上好奇:“弘星在想什麽?”

弘星還沒回神兒:“瑪法,弘星在思考……現在國家的概念完全成熟,法律的地位進一步提高,‘禮’的地位也更加弱化,對於血親復仇,朝廷也有了詳盡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