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鄧初華解釋,一周前,吳芷婭接到周萸的電話求救,在電話中,周萸僅僅了一句話,自己被綁架了,後來就沒有聲音了。吳芷婭一次又一次給周萸打電話,電話是通的,可沒有人接聽。吳芷婭找了幾個人商量,有人勸她等一等,既然綁架,人家一定要勒索,等有勒索消息後再。等了幾天沒有任何消息,吳芷婭向區公安分局報警。分局刑警隊雖然立案,並沒有太重視,未列入大案要案,目前只是在進行普通調查。鄧初華是老公安,他很清楚所謂普通調查是怎麽回事,實際就是沒有調查,在靜等事態發展變化。

盧新華的腦子不太好用,一時沒有明白過來,,周萸一定是自己惹了什麽麻煩。這事跟我們有什麽關系?

杜崇光的腦子轉得快一些,,難道周萸真被綁架,與黎兆平有關?

鄧初華,周萸失蹤已經七天,被綁架的可能性極大。至於是不是與黎兆平有關,目前還不能確定。但是,我們至少可以借助這件案子做一做文章。如果有關,正好,我們就以黎兆平涉案為由,向省委辦公廳匯報。即使無關,也不要緊,只要案子一天不破,周萸一天沒有出現,誰都無法確認與黎兆平沒關。

杜崇光來了興趣,將牌一推,,不打了。這件事,我們需要好好研究一下。要搞出一個執行方案來。

趙正全,這方面,我們都不內行。初華市長,你吧,我們聽你指揮就是了。

鄧初華從事公安政法工作多年,是辦案的高手,他不得不給其他人普法課。

他分析,從司法意叉,周萸目前還不能算綁架,甚至不能算失蹤。綁架案的確認,除了當事人發出的求救信息之外,更重要一點,在於罪犯的勒索行為確定。

周萸和家人失去聯系已經七天,但是不是被綁架?僅憑一個求救電話,很難確認,因為無法排除她喝醉了酒或者和人開玩笑的可能。加她本就是請假外出旅遊。又缺乏其他線索的情況下,認定綁架的證據不足。這也是公安部門認定為一般案件的原因。

退一步,周萸真的被什麽人控制起來了,也存在一個綁架還是非法拘禁的定性問題。綁架罪有兩個主要特征,其犯罪方式是暴力挾持並且控制人身自由,犯罪目標是勒索。僅有犯罪方式而沒有勒索行為,極有可能被定性為非法拘禁。所以,具體到周萸失蹤這件事,目前至少存在這樣幾種可能,一是涉及犯罪和非犯罪可能。非犯罪可能,不需要深入討論,即使涉及犯罪,也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某類犯罪分子以勒索為目的的綁架行為,一是與黎兆平案有關的拘禁行為。

鄧初華,其他方面,我們不需要討論,僅僅討論黎兆平身後人作案的可能。

黎兆平比周萸富裕得多,綁架周萸勒索錢財的可能,幾乎不存在。如果真是黎兆平身後的人綁架了周萸,只有一種可能,通過威逼利誘等方式,迫使周萸出某種真相。若真是如此,這就不是一起嚴格的綁架案,而是一起非法拘禁案。

蔣為綱在法律方面懂得多一些,他,如果僅僅只是一起非法拘禁案,我們大動幹戈,意義就不大了。

杜崇光,管它是什麽,主動權掌握在我們手裏,我們難道就不能辦成個綁架案?

鄧初華,辦成綁架案,必須有兩大前提,一,作案過程中存在暴力挾持行為,比如使用器械或暴力等;二,犯罪行為是由行為人自動終止,還是由警方介入而終止。

蔣為綱,就算是由警方介入而終止,也可能定性為非法拘禁吧。

鄧初華,是,這要取決於整個犯罪過程中,案犯對受害人身體傷害的情況以及法官的最後裁定。不管法官最終認定是非法拘禁還是綁架,現在都必須采取一些措施,努力達成一個結果,即由警方介入將人質營救,而不是由犯罪行為人自動釋放。就目前的情況判斷,可以得出兩個推論,一是周萸還沒有開口,二是周萸已經開口。如果是後一種情況,估計周萸很快就會被釋放,此事糾纏下去的意義不大了。如果是前一種情況,那就一定要想辦法,由警方來營救周萸。

杜崇光,既然如此,那你就去一線督戰。需要任何支援,一聲就行。要錢給錢。要人給人,我這裏絕對沒有任何問題。

鄧初華的車已經走了,杜崇光打了一個電話,讓自己的司機送鄧初華去區公安分局刑警隊。路,鄧初華給刑警隊打了一個電話,對方告之,已經查清楚了,周萸最後那個電話,來自海南省三亞市。另一路人馬查了周萸的出入境記錄,得知她於七天前乘飛機去了三亞市,並且沒有返程記錄。

鄧初華問,你們查過航班沒有?今晚還有沒有去三亞的航班?

對方,已經查過,不僅沒有去三亞的航班,甚至沒有去海口的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