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再談國民性 第12章教案的賠償

自打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允許西方的教會大規模進入中國(嚴格地說,應該是重返中國),中西之間有關傳教的糾紛就沒有斷過。1864年,隨著被視為洋教產物的太平天國的失敗,這樣的糾紛進入了一個高峰期。這樣的糾紛當時被稱為“教案”,大的教案往往伴隨著房屋的焚毀和人命的損失。有的教案,往往會牽動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弄不好就刀兵相見。

體現在教案上的沖突,當然有文化意義上的。理念的差異和習俗的沖突,落實在一些具體的事務上,體現為權力和權益的爭奪,沒準就會釀成事端。但更多的往往是兩種群體的紛爭,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兩下互相看不上。加上清政府不樂意西方教會進來,在面上又擋不住,每每希望士紳和民眾自己起來替他們抵擋,用民間的力量拒西方勢力於國門之外,在教案處理上胡亂斷案,有意挑唆士紳民眾和西方教會之間的關系,增加他們之間的敵意。結果使得教案沖突越來越復雜、越來越激烈,直到釀成義和團運動這樣席卷了大半個中國的事件。當然,有些教案,原本就是社會上的匪類,借著民眾對教會的敵意,趁機打劫作亂,屬於普通的刑事案件。

不管哪種教案,只要出了事,就得解決。當地的官府倒是喜歡葫蘆僧亂斷葫蘆案,但教會背後有西方國家的支持,怎麽可能善罷甘休?尤其是法國,當年是天主教的護教國,凡是天主教出事他們都管,也樂意管。看那段的教務教案档案,總能見到法國人的身影。各地的領事跟中國地方官咆哮,法國公使跟中國總理衙門的大臣咆哮。伴隨著咆哮,法國的炮艦隨機出動,到了案發地點,只要卸下炮衣,擺好開炮的架勢,中國方面一般都會屈服的。

對於教案,以往中國這邊的研究,似乎都是教會方面無理,一邊倒地相信當時的民間說法,不管這種說法多麽荒唐。反過來,現在的研究又一邊倒地倒了過來,似乎所有的教案都是打教鬧教者的無理取鬧。其實,至少有關經濟糾紛和文化沖突的案件,民方未必完全沒有道理,雙方即使因為誤會發生沖突,教會方面也要負些責任。但是,畢竟打和鬧的是反教會的民眾一方,所以,但凡發生了教案,最終的處理民方必定損失慘重,出了人命還得償命,至於賠款幾乎是必然的。雖然當時都由官府支付,最終出事的村莊肯定得加倍地賠出來。這樣的賠償,教會事業肯定是會因此獲益,燒了的教堂,新蓋的更宏麗,打教之後,官司贏了,新入教的人會更多。但是,這種炮艦支撐的傳教事業,也有教會人士不喜歡,新教有,天主教也有。在他們看來,這樣推進的傳教事業,有違這個事業的初衷。所以,還真的就有傳教士即使被打被燒了,也一聲不響,不得已教案鬧出來了,也不希望索要更多的賠償。甚至義和團運動之後,很多地方賠款都是在傳教士的斡旋下,得以大幅度地減免。在這些傳教士看來,這樣的善意才能最終贏得中國人的人心,實現中華歸主的理想。

可是,不這樣想的傳教士也有不少。好些似乎很富有犧牲精神的西方傳教士,多少有點希望教案的發生鬧大了更好,最好是有教會人士因此而殉教。這樣,影響大,賠償多,對教會事業推進也大。即使因此把自己的小命搭進去,他們也在所不惜。沒有這樣犧牲精神的傳教士,則喜歡借機制造出一點小事端,然後就到領事那裏要求幹預,從而得到賠償。有的甚至自己養的雞丟了,手杖沒了,也會誇張成為一場搶劫,然後由領事轉達他們賠償的要求。在很多時候,尤其是義和團運動之後,中國地方政府很是怕事,只要傳教士有要求,他們寧可息事寧人,所以這樣的要求多半是可以得到滿足的。要知道,那個時候傳教士也良莠不齊,什麽人都有,好些人幹這行無非稻粱謀。天主教的傳教經費,有時來得又不及時,遠在中國內地的傳教士們,每每得自己想辦法。借莫須有的教案申請賠償,就是一招。有的地方,甚至連外國領事都看出了貓膩,對於傳教士們不斷地索取感到厭煩,但是他們還只能替他們跑腿,無論如何,胳膊肘不能向外拐。

當年發生在中國的教案,情況復雜,千奇百怪。中國人什麽樣的都有,教會方面其實也什麽人都有,好的,讓你感動,差的,也有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