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第6/11頁)

【原文】“乃命爾先祖成湯革夏,俊民甸四方。

【直解】甸,是治。“天既致罰於夏,念民之不可無主也,乃命爾先祖成湯,奉將威命,爰革夏正以有天下。成湯又念天下之大,不可以一人獨理也。於是明揚俊民,分布遠邇,使之向治區畫乎四方,煥然綱紀法度之一新焉。此商之興,實仰承天眷而非私也。知商之興,則知周之所以興矣。”

【原文】“自成湯至於帝乙,罔不明德恤祀。

【直解】恤,是勤恤。“殷之有天下,不獨成湯能盡開創之道,自成湯至於帝乙,中間賢聖之君六七作,無不明德以修其身,恤祀以敬乎神。蓋成湯能顧明命,罔不祗肅,其明德恤祀之家法,子孫世世守之,不敢失墜,創業守成,相授一道如此。殷之享國長久,豈偶然哉!”

【原文】“亦惟天丕建保乂有殷,殷王亦罔敢失帝,罔不配天其澤。

【直解】丕,是大。乂,是治。失帝,是失上帝之心。澤,是德澤。承上文說:“殷王惟明德恤祀,克享天心,是以上天眷命,既大建立以定其天位,又保佑以治其國家,使王業長安,國祚綿遠,其得天如此。然殷王亦兢兢業業,惟恐失了上帝的心,無不求賢輔治,以撫安萬姓,務使德澤之流,無所不洽,有以配天之廣大也。夫上天之眷命既隆,先王之修德彌謹,商業之永,不亦宜乎?”

【原文】“在今後嗣王,誕罔顯於天,矧曰其有聽念於先王勤家?誕淫厥泆,罔顧於天顯民祗。

【直解】後嗣王,是紂。天顯,是天之顯道。祗,是敬畏。王命又說:“殷之家法,使子孫能世守之,何至於亡。今後嗣王紂乃昏迷失德,大不明於天道;天道且不能知,況能聽念先王之勤勞邦家,而思所以效法之乎?蓋商王沈湎暴虐,大肆淫泆,凡慢天殘民之事,無所不為,其於天之顯道,民之祗畏,有不知其為何物矣。惟不顧天顯,所以不明於天道,不顧民祗,所以不念先王之勤家也。”

【原文】“惟時上帝不保,降若茲大喪。

【直解】“紂既不顧天顯民祗,自絕於天,結怨於民,故上帝不肯丕建而保乂之,降若此大喪,使其國亡而身滅,實自作之孽也。”

【原文】“惟天不畀,不明厥德。

【直解】“天降大喪於殷而不與之者,何哉?由其不明厥德,罔顧於天顯民祗耳。商先王以明德而天丕建,後王以不明德而天不畀,天之可畏如此。”

【原文】“凡四方小大邦喪,罔非有辭於罰。”

【直解】辭,是討罪之辭。王命又說:“凡四方小大邦國喪亡,必須聲言其罪乃行討伐。若未有可言之罪而罰之,是謂師出無名矣。況紂為不善,惟日不足,其罪惡貫盈有難悉數者,我周實肅將天討,奉辭以伐之,豈有私意於其間哉!”

【原文】王若曰:“爾殷多士,今惟我周王,丕靈承帝事。

【直解】靈,是善。帝事,是天之所為。周公又傳王命,呼多士而告之說:“爾殷遺多士,昔紂不明厥德,天降大喪,然天不能自誅,假手於我有周以誅之。惟我周王大善承天之所為,肅將帝命以討有罪,非有心而弋取之也。”

【原文】“有命曰:‘割殷。’告敕於帝。

【直解】割,是斷絕。敕,是正。“上帝有命於我周說道:‘殷王不明德,爾往斷絕其命。’故我不得不興吊伐之師,戡定翦除,告其敕正殷邦之事於帝,以復割殷之命也。”

【原文】“惟我事不貳適,惟爾王家我適。

【直解】我事,指割殷之事言。不貳適,是專一的意思。承上又說:“帝命割殷而我敕正之,是我周伐殷,其事非出於私,一於從帝而無貳適矣。夫我周能一於從帝,則天命在我,天之所在,孰能違之。爾殷王家自當歸於我周,斷斷乎不容他適矣。周不貳於帝,殷豈能貳於周乎?”

【原文】“予其曰:‘惟爾洪無度,我不爾動,自乃邑。’

【直解】洪,是大。度,是法度。動,是遷徙勞動的意思。王命又述遷徙殷民之由,以消其怨望之情說道:“爾多士有怨於我,得非以安土重遷之故耶?當殷亡時,我周猶封武庚於故都,未嘗為遷爾討也。及三監倡亂,武庚蠢動,予方說曰:‘惟爾眾助虐,大為非法,而思以遷之。故今日之事,非我故欲勞動爾有眾,其實變自乃邑,自作不靖。’蓋法所必遷者,予亦不得而私也。”

【原文】“予亦念天即於殷大戾,肆不正。”

【直解】即,是就。戾,是禍。承上說:“我之遷爾,非特在叛亂之故。予亦念天就爾殷邦,屢降大戾,紂既以無道而誅,武庚又以不靖而滅,是殷之故墟,習染惡俗,邪慝不正,屢遭天罰,不可復居,故使爾避兇趨吉,未必非爾之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