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案研究二照管朝鮮物主不明漂海財物

一档館中保存的一份資料非常值得注意。它記載了一則清地方官府處理因自然災害漂流到我國的朝鮮資財的事情。

乾隆十年(1745)九月十五日,山東登州府蓬萊縣知縣宋文錦等官員報告,此年八月二十四、二十五日,突然有人發現大量木材,自東而西漂流入境,其材質分別為松、榆、楊、柳木等,長度從5、6尺至3、4丈不等,直徑從5、6寸至尺余不等。蓬萊沿海民眾見此,爭往撈取。蓬萊當局得知後,當即下令有關百姓將所撈取的木料據實報告。根據直至九月初三、初四日的統計,當地百姓共撈取木料212根。同時該縣還派員赴撈取地,對這些木料一根根地核實造冊。

在此期間,山東當局聞知高麗國一地突發洪水,其國一處水利設施被大水沖毀,木料四散漂流。關東寧海縣旅順地方曾有船只赴朝實地觀察,此則消息得以核實。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得知其境蓬萊縣民所撈木料與朝鮮水災有關後,即著員查驗木料,並加看護。同時他還下令蓬萊以外的有關沿海各縣衙,通知各地一一核查,是否有木料漂流入境。如有,即應著員撈取登記,並加看護,不得放任百姓隨意撈取隱匿。喀爾吉善要求清政府有關部門查實此批漂海木料究竟是否屬於朝鮮。如屬實,建議由朝鮮國派員來山東領取,或在撈獲地變賣,或運回朝鮮。(注:《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報蓬萊獲有木植咨部奉天查系高麗國漂來折》影印件,《清代中朝關系档案史料續編》,第8頁。)

既往的研究在述及東亞國家在近代以前處理海難事件時,所舉資料多集中於當時東亞的中國、朝鮮、日本、朝鮮和琉球以及其他各國對海難人員的助救,即這些研究是以海難人員為中心的,其研究焦點也是這樣,即便涉及物,從史料上看也多半是局限於與相關的海難人員相聯系的物,如安置的屋舍、資給的衣物以及舟楫的修繕等。

但事實上,在海難事件發生後,受到損失的不僅是人,也包括物資。可以想見,必定有相當一部分海難物資一時難以確定物主而為他人所得。在本档案中,關涉中國山東沿海地區的是漂流過來的朝鮮在水災中被沖毀的水利設施的木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這些海難物資的物權,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歷史文化條件下會有不同的認識。上述档案的珍貴之處在於,它不僅反映了清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而且也折射出中國傳統文化對物權的認識。

我們看到,清山東蓬萊當局在尚未弄清木料來源時,已經下令對沿海人民撈取木料的進行核查登記,並向上級報備。其文外之意是對這批木料的物主的物權預先進行保護。在了解到木料來自朝鮮水毀設施後,山東當局更下令在沿海更大範圍內進行核查。同時向清中央政府報告,建議與朝方聯系,提出幾種處理意見供朝方選擇。

當代世界國際間普遍通行的物權觀是西方式的。例如,西方打撈公司有權對公海海域內的古代沉船進行打撈。古船上的物資被認為是無主之財,誰發現便歸誰所有。因此我們看到西方國家有專人在亞洲海域尋找古代沉船,其中有許多是中國沉船。打撈上來的大量珍貴瓷器被打撈者據為己有,並到拍賣市場上叫賣。我們也看到,號稱中立的瑞士銀行長時期無償占有當年猶太人存在銀行裏的錢財。這些事例反映出,這種物權觀保護的是強權占有。

本档案中清山東當局處置朝鮮漂海木料的種種舉措,反映的卻是中國正統的物權觀念:即物主的物權並不隨海難而喪失,換而言之,當物主在自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強制力面前,不情願地失去對所屬物資的掌控時,其物權並不因之而丟失,也就是說朝鮮水毀設施的木材雖然漂流到中國,中國百姓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花費勞動撈取其物,但並不能自動取得對這批木材的所有權。在處置暫時無主體物主的物資時,國家可以作為暫時的物主。具體到本案,就是清山東當局在無法確定這批漂海木材的具體物主是誰時,它確定這批木材由朝鮮政府處置。這種物權觀的基礎是人類的社會正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