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絕代雙驕 二四 沒有硝煙的戰場(第2/2頁)

公主遠嫁的這一年,東魏另有一件極為重要的事情發生:一部新型的法典《麟趾格》在麟趾殿問世。“格”,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形式,第一次登上中國歷史的舞台。什麽是格?簡單而言,就是供官員參考、補充律令的實用法規。北魏的正式法規,即《北魏律》,其框架脫胎於《漢律》以及其後的《晉律》,經過多次修訂,到了宣武帝的正始年間定型,又稱《正始律》。為了彌補《北魏律》的漏洞及不足之處,以應付不斷變化的時局,臨時的法規“格”在北魏末年開始被推行。《麟趾格》的掛名主編是高歡的世子高澄,編撰者包括三公郎中封述、散騎常侍溫子升、禦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分為十五卷。《麟趾格》並沒有在效果上幫助東魏及其後的北齊解決官吏貪贓枉法的嚴重問題,但在形式上卻為後來的《北齊律》奠定了藍本。北周統一北方,隋代北周後,法律制度幾乎照搬北齊,隋文帝開皇三年(公元583年)頒布的《隋律》,其篇名與《北齊律》完全一致。

東魏有“格”,西魏則有“式”,即公文章程。這裏頭貢獻最大的,還是蘇綽。河橋邙山戰役之後的數年裏,宇文泰改革時政,蘇綽盡心竭力給予支持,裁汰官吏、置立正長,完善地方基層組織(所謂正長制,正即閭正、族正,長指保長,是北魏三長制的衍生版),並全面施行屯田,以資軍需。

大統七年(公元541年),蘇綽在西魏頒布了六條詔書,依次為:一、治心;二、敦教化;三、盡地利;四、擢賢良;五、恤獄訟;六、均賦役。這些詔書,從儒家思想的角度闡述官員施政的要領,引經據典,語言流暢。宇文泰閱後,十分欣賞,便要求西魏全體官員認真誦讀和體會六條詔書的精神,並定期考核,不能通曉六條詔書,或者不懂記賬的,一律取消做官的資格。宇文泰又頒布十二條職制,進一步監督官員。十二職制加上之前的二十四新制,由蘇綽加以損益合訂,總成五卷,在西魏全境實施,稱為“中興永式”,因頒行於大統年間,故而又稱“大統式”。“格”與“式”這對新生事物,與“律”、“令”一起,逐漸走向制度化,到唐代成為四大法律形式。

配合政治上的改革,宇文泰又邁出了軍事改革的堅實一步。大統八年,他下令設置六軍,建立府兵。“六軍”的制度,出自《周禮》:“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宇文泰“借殼上市”,實質差別很大:周代的六軍,主要指兵制單位;西魏的六軍,則側重於組織單位。“六軍”,後來發展為由六名柱國大將軍統領的軍隊,宇文泰將原本他一人擁有的柱國大將軍之職,分歸多人擔當。每名柱國大將軍各督兩名大將軍,每名大將軍再各督兩名開府,總共二十四軍。府兵專事訓練與打仗,不入戶籍,無須擔負賦稅。兵民的分離,使職業軍人的數量與素質大幅提升;樹型結構的管理,則有利於軍隊的協同作戰。

府兵制初顯雛形,東面刀兵又起。守衛弘農的王思政為加強防禦,移鎮河東,在地勢險要的玉壁(今山西稷山西南)修築城池,直接面對東魏晉州的西南邊境,距高歡所在的晉陽也只有七百裏路程。高歡把玉壁城視作頭號眼中釘,他率大軍從汾、絳兩州進入西魏,紮下四十裏連營,意欲全取西魏的河東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