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查田運動:理念、策略與現實(第4/11頁)

其實,查田運動前某些農村土地分配確實存在的問題,和社會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權力因素也密切相關。江西省委發現,由於在分田中“慣用自上而下的經過紅軍,經過臨時蘇維埃政權,限期將田分好的派田方式,因此,不但政府工作人員可以特別分好田多分田,包庇分田,操縱成份的分析等等脫離群眾壓迫群眾的現象在新發展區域發生”[225]。查田中發現的所謂地主、富農多占現象更多的是和其作為幹部及幹部家屬的身份聯系在一起的。

觀察查田運動,其階級革命的性質及背景當然是首要因素,同時,支持蘇維埃的財政需要也是運動開展的一個重要誘因。蘇區發展早期,中共財政來源多依賴打土豪的收入,隨著蘇區內部打土豪的結束和蘇區外圍的相對固定,加上赤白對立影響和國民黨方面的封鎖,蘇區財政供給面臨嚴重困難。而農業收入減產,“農業稅短收很大”,[226]更加重了財政負擔。查田運動雖然主要是一場政治運動,但其表現形式卻是經濟的,其中確也不難看到經濟方面的考慮。運動中特別重視對被定為地主、富農者的財物沒收,在6月召開的八縣區以上蘇維埃負責人查田運動大會上,明確要求7~9月應沒收地主現款、富農捐款80萬元,並出售300萬元的經濟建設公債。運動開展期間,臨時中央政府財政和土地部門鑒於“現在紅軍需款很多,而各地籌款又不甚得力”,[227]又要求各地應在運動中加緊對財物的沒收、統一管理和上交。更值得注意的是,幾乎與查田運動開展同時,蘇區中央決定設立沒收征發委員會,“專門負責管理地主罰款,富農捐款及歸公沒收物品等。紅軍初到城市向商人籌款時,也由沒委會負責進行”。[228]沒收征發委員會分三個系統組織,分別為地方財政機關系統、紅軍政治部系統、軍區及地方武裝系統。委員會在地方省、縣、區均設常駐工作人員,鄉委員不脫離生產,但至少須有三個人負專責,不能任其他職務。沒收征發委員會“到了查田、查階級運動得到了徹底勝利,該地方已無地主罰款、富農捐款收入”[229]時,可以呈報撤銷,可見該委員會實際是配合查田運動設置的專門籌款機關,查田的經濟目標於此可見一斑。

查田運動開始後的7、8、9三個月,僅博生、樂安、石城、勝利四縣,就利用沒收財物和強制捐款“籌到了十八萬元”,[230]整個中央蘇區共完成606916元。[231]而1932年蘇維埃轄下的江西全省農業稅收入只有55萬元,“其中人口最多土地最多的博生縣只收到八萬三千元,石城全縣只收二萬七千元,廣昌全縣只收到一萬五千元”,[232]幾個月的罰款收入幾乎等於一年的農業稅收入,其在支持蘇維埃財政上的短期功效不可小視。福建方面收入雖比不上江西,但成績也相當不錯,福建省委報告:“省蘇在糾正了非階級路線的財政政策以後,在短時期內,在查田運動的初步開展中,罰款與籌款已達到十二萬余元。”[233]而1932年福建的農業稅收入是15萬元。新成立的閩贛省因為處於新區、邊區,可打擊對象較多,被寄予的籌款希望更大,該省計劃在1933年7月至次年2月通過查田向土豪籌款662000元,富農捐款208000元,[234]雖然由於數額過大,這一計劃難以完成,但查田運動現實的籌款需求在此仍體現得非常明顯。在戰爭環境下,這樣非常規的籌款方式較之正規的財政制度便捷得多。考慮到當時巨大戰爭迫近,支撐戰爭經費難以為繼,中共中央寄希望於此有其不得已而為之的可理解之處,但在穩固的蘇區範圍內,采用這種方式仍不免有飲鴆止渴之嫌。

對於查田運動廣泛展開後暴露的問題,中共中央和毛澤東都很快有所意識。1933年底,毛澤東主持開展糾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運動過火的局面。勝利縣糾正了1512家錯劃地主、富農,而該縣地主、富農總計家數為2124家,[235]可見錯劃面之廣。但糾偏和當時中共中央總體思路相背離,很快被作為右傾受到批判。毛澤東以生產資料占有狀況、方式和剝削量區別成分的實事求是主張被譏為“算成分”,而錯劃成分的不公平現象也被認為“到底是不多的,值不得我們多大的注意”。[236]1934年春,隨著反“圍剿”軍事的日漸緊張,查田運動再次以激烈的形式展開,人民委員會明確指示:“在暴動後查田運動前已經決定的地主與富農,不論有任何證據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為無效。”“必須堅決打擊以糾正過去‘左’的錯誤為借口,而停止查田運動的右傾機會主義。”[237]

顯然,在中共中央看來,面對第五次反“圍剿”軍事不利的局面,農村的階級關系應該更加緊張,對敵對勢力的打擊應更加嚴厲。問題是,經過數年的革命蕩滌,蘇區內所謂有組織的階級敵對勢力其實已更多存在於他們的想象之中,硬要追索階級敵人的結果,只能是盲目擴大打擊面,使侵害中農和亂劃成分變得難以避免,正如張聞天後來所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