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為利益分配,他們鬥爭了兩百年(第4/20頁)

隨後一件事讓他將自耕農的沒落與羅馬的命運聯合起來。在與西班牙部族人的交戰中,羅馬軍團兵力不足,得不到補充,原因是法律規定服役的自耕農不足。提比略對此事非常關注。經過一番調查,他發現:羅馬的兵源捉襟見肘,自耕農失去土地,淪為遊民,自由農民寥寥無幾,自耕農階層勢將消失殆盡,而意大利本土及外省的土地和財富都集中在大奴隸主手中。

提比略和他弟弟蓋烏斯立即警覺,認為為了國家長治久安非進行改革不可,而首先急需解決的是土地問題。於是,他們從原來的“元老派”改投“改革派”,並積極準備進行改革。

在改革派的支持和平民的擁戴下,提比略挺身而出,競選公元前133年的保民官,並順利當選。就任後,他立即簽署克勞狄烏斯等人提出的一份土地法案。法案限制公地占有額並分配超占土地,規定:每戶家長所占公地以500尤格為限,如有兒子,則長子、次子可各占250尤格,但每戶占田總額不得超過1000尤格。所占公地永久所有,免交租金。超占地以償付地價為條件收歸國有,劃成30尤格的份地,分給貧窮農民。此項份地要交納少量租金,世襲占有,但不得出賣或轉讓。肥沃的坎帕尼亞土地不在此法案計劃之內。土地分配由每年選舉一次的三人委員會主持辦理。

提比略事先不征詢元老院意見,而將法案直接提交平民大會。為了爭取法案通過,提比略在平民大會上發表了演說,其動人心弦、感人肺腑的言論,深合民意。民眾齊聲擁護土地法。

客觀地說,《提比略土地法》是一項革除貪暴、糾正弊端的法案,不論其內容還是實施方式,都是異常溫和、委曲求全的。它對於兼並公地犯法自肥的貴族,既不懲辦,也不課罰,反而償付地價,其實施方案完全是在合法範圍內以和平手段進行的。不過,它觸動了奴隸主壟斷土地的利益,遭到貴族地主特別是元老院保守勢力的仇視和反對。他們造謠惑眾,說提比略意圖制造國家混亂,繼而拉攏提比略的同僚保民官奧克塔維烏斯,唆使他運用否決權阻止法案通過。

奧克塔維烏斯占有大片公地,重私利,經不起權貴利誘,最終不顧民心向背和提比略的再三勸告,行使了否決權,致使公民大會被迫休會。

反對派的破壞和人民的擁護都推動了提比略采取激烈和堅決的措施,即命令地主無償交出違法超占的土地。同時,他頒布法令:在法案表決前,禁止所有行政長官處理公務,封閉國庫所在地的薩杜爾努斯神殿,從而停止國家機構的正常運作。

不過,提比略仍然對反對派存有幻想。他以從自己的財產中撥付地價彌補奧克塔維烏斯的個人損失為條件,請求其不再堅持反對,並且在自己一方人多勢眾足以壓服對方的情況下,仍然在表決前把問題提交元老院裁決,而這一切都遭到否決。

提比略毅然召集公民大會,提出違反人民利益的保民官能否繼續任職的問題,並付諸表決。表決結果是一致要求罷黜奧克塔維烏斯,並通過土地法。同時,大會選出提比略、其嶽父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和其兄弟蓋烏斯組成三人委員會。

土地分配在意大利中部和南部亞平寧山脈的邊沿地區進行。法案的實施困難重重,因為公地情況年久失查,地主們化公為私多方隱瞞,而且一部分農民無力置備工具、種子等生產資料,即使分得土地也實同沒有。更重要的是,以大祭司長納西卡為首的反對派多方作梗,從中破壞,拒絕批準給予提比略必要的經費,還利用無賴之徒指控提比略廢黜奧克塔維烏斯是對保民官神聖權利的侵犯。

公元前133年夏,帕加馬國王阿塔洛斯三世立遺囑將其王國贈給羅馬。這件事不僅在帕加馬國內引起軒然大波,在羅馬國內也引起激烈的爭論——這種爭論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如何分配“天上掉的餡餅”。提比略提出法案,主張把阿塔洛斯三世的金庫作為貧窮農民的補助資金,同時將帕加馬城的處理權交給公民大會。這當然是對一向主持外事和財政的元老院權威的挑戰。

本來就對土地改革不滿的反對派趁機造謠滋事,說帕加馬給提比略送來了阿塔洛斯三世的紫袍和冕旒,誣稱他有稱王野心。這種破壞有使土地改革半途而廢的危險。

提比略不甘示弱,決定競選連任下一年度的保民官,同時提出縮短兵役期限,授予人民對法官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以及在只有元老才能充任的法官之外增加同等數目的騎士階層出身的法官等一系列新法案。其主旨在於削弱元老院特權和擴大改革派陣營。

不過,舊法尚難徹底實行,新法的推行更加無望。問題的關鍵在於提比略能否連任保民官。公元前180年頒布的《維裏烏斯法》規定,同一人兩次擔任高級長官,必須有一間隔時期,即不得連續兩年選舉同一人擔任高級長官。雖然在實際上高級長官未滿間隔期即再度當選者不乏其例,保民官是否在高級長官範圍之內也並不明確,但是,反對派仍然在選舉前夕以“連任保民官出乎常規”為借口,大造提比略欲施暴政的輿論,並暗中策劃尋釁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