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論史篇】 轉貼:東漢和帝後鹽鐵不再官府專賣(第4/4頁)

“亂”之前。而“亂”,是指黃巾起義,這是封建正統史家對農

民起義的誣稱,那就是說,監賣制度應於黃巾起義以前就已

有了。黃巾起義是在靈帝光和七年(公元184年)爆發的,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分析,中央派使者監賣鹽業之制,似在延

嘉七年至光韌七年(公元164——184年)之間,①因為延嘉七

年以前,仍是大守統管鹽鐵業,派鹽鐵官收稅,並將鹽鐵稅

一部分上交給天於。即使有權的中常侍侯覽個人竊書借河東

郡的鹽稅,也“積日不得通”。說明這個時期還不需要派

“使音”監督鹽官,以保證朝廷的稅收,

東漢對鹽官的職家有明確的規定,“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⑦之所以置中央使者對鹽官實行監賣,無非是郡縣保證不了上級的稅收。東漢中後期鹽鐵稅的關鏈在“民鍋”這一環上,要掌握鹽的銷量、銷價,從而征稅。因此,“使者”的職掌似應如此。為什鳥郡縣保證不了朝廷的稅收,而必須派使者監賣呢7我認為有以下的原因:一是郡縣鹽鐵官本身的問題。和帝即儉後之沼講得很清楚,實行專賣後“以違土意”,其根源是“吏多不伊,“動失其使”。民營收稅後,更治不見得會有所好久磁口衛朗所雲,獻帝建安韌年之所以恢伊使者“監賣制,也是因“亂來敬放”,管理不嚴,鹽稅保證不了上交。事實上也是如此。如果郡縣抓得不緊,不但鹽米價格昂貴,而且人口也減少;反過來,則“鹽米豐殘,十倍於前”。①安帝時,虞切為武都太守,“始到,谷石幹,鹽石八幹,見戶萬三幹,視事三歲,米石八十,鹽石四百。流人還歸,郡戶數萬“。②說明在同一郡中,由於前後太守采取的措施不同,則效果差別很大。武都那在二三年之所以變化大,主要是因為虞銷平定羌胡之後,采取倍道、開河、招撫流民等措施的結果。這樣,郡縣就能保證上繳朝廷稅收,反之,象虞鑰的前一任太守,就差遠了,鹽價很高人民買不起,當然就保證不了稅收。二是桓靈黨銅之禍以後,東漢政局不穩,王枚日衰,人民無法生活下去,因而各地醞釀著農民起義。直至光和七年,終於思發了轟轟烈烈的黃巾起義。朝廷為了應付內外戰爭的需要,必須按刮民隊因而中央派“使者”監督鹽官,以加緊對鹽鐵稅的征收,也有這個可能。

當然,獻帝建安初恢復“監實”鹽官之制,那是另有原因的。主要是對流民的安置問題。流民問題是歷代統治者最賴手的問題。不但政府減少了賦役的對象,地主階級減少了地租,因田地荒蕪,而更重要的是流民聚集於Ib澤,以致釀成大的起義。關中人民十萬親家流入荊州後,又出現了“例流“的現象。可流民回本土後,不解決土地、耕牛、農具、種子等問題,依然是社會不安因素。而諸將又收之成為部曲,造成軍閥勢力腦腸嚴重威脅中央政權。為此,中央恢復“使者”監鹽官,以保證稅收的征取。以鹽稅“益市犁午,若有歸民,以供給之“,達到“勘耕積栗,以豐殖關中”,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