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濟棠:嶺南撐起一片天

從名不見經傳的小兵,到粵軍總司令,陳濟棠只用了短短的十幾年。當他掌控廣東軍政大權,成為雄霸一方的“南天王”時,還未到40歲。他跌宕起伏的一生,充滿了傳奇色彩。在陳濟棠時代,廣州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在文化上,陳濟棠主張復古讀經。他下台後避居香港,當日本入侵香港時,他堅決不當漢奸,化裝成廚子逃回重慶,在國家危亡之際,表現了中國人的氣節。

治粵怪事

1931年,陳濟棠在廣東站穩腳跟後,不斷擴充實力,最終獨攬廣東軍政大權,成為“南天王”。

到了1934年,蔣介石在全國推行“新生活運動”,以使國民行為合乎禮義廉恥,適於現代生存,配做現代國民。

陳濟棠表面很響應,但實際上另搞一套,他要求全省推行讀經,講三綱五常,推行祭祀孔子、關羽、嶽飛活動,目的是要百姓老實聽話,文武官吏要像關、嶽那樣講忠義,實即忠於自己。這樣子,奇事便陸續出來了。

先是第一集團軍艦隊司令張之英提議禁止夏日男女同場遊泳,並轉令廣東省會公安局實施。泳場因此用木板隔成兩半,以實現分泳。

這樣的事由一個艦隊司令提出,豈不可怪!原來陳濟棠是第一集團軍總司令,而張是其老部下,自然心領神會,積極配合了。

跟著,省河督配局局長鄭日東,也向政府建議禁止男女挽臂同行,還寫了一篇妙文細說理由,文中說:既禁男女同泳,則亦應禁同行,不應嚴於水而寬於陸。又說女子袒胸露臂,實為“肉誘”。凡此惡習,有害黨國前途,故應禁止雲雲。

1935年4月,陳濟棠以總司令身份向廣東省政治研究會提議禁止婦女奇裝異服,並列出衣著標準如下:

旗袍最長不得拖至腳踝,最短必須過膝。衣領最高不得超過二寸,最低不得低於五分。袖子最長不得超過手指,最短也要過了肘關節。旗袍開衩不得過高,最高只可過膝蓋以上三寸。

穿旗袍時,要穿過膝長的內褲。

穿短衣者,衣長要蓋過臀部三寸,衣身不得繃緊貼體,須稍寬松。

褲子不得太短,最短也要過膝蓋以下四寸。如穿裙子,裙身也要過膝蓋以下四寸。

穿旗袍出戶外時,不得赤足穿鞋。

是年8月,廣東政治研究會除通過此提案外,又通過一項荒唐的男女界限議案,規定如下:

禁止男女同車;禁止男女同食(無論官署、家庭、茶樓、酒館,一律禁止男女同食)。女人須待男人食畢,方可進食;禁止男女同住(旅館一律禁止男女同住一室);禁止軍人、人民同行;電影院禁止開映男女共演之影片。

省會公安局長何犖是陳的心腹,執行起來自然特別起勁。他宣布由8月1日至10日為宣傳期,除在電台播放規定外,又派女宣傳隊員到戲院、劇場演講。並以白布上書“取締奇裝異服,9月1日強制執行”的標語,分懸於馬路及公共汽車上。

又召集縫衣店及洋服店店主到公安局簽署保證書,保證不為顧客制作違反標準的服裝。

到了9月1日,正式執行,公安局派出男女檢查隊,以太平、靖海、陳塘、永漢、寶華等分局管轄的地段為重點,多派人手,檢查公共汽車及戲院劇場。其中以洪德分局查得最嚴,在大基頭一帶不論客車、行人,均予檢查不漏。

從當天報紙對兩宗違例事件的報道,可以略窺一二。上午11時,19歲少女林玉卿身穿黑紗,罩以內袍,隱露肌肉。腳穿白皮鞋,未著襪。眼戴黑眼鏡,佩心口針。與未婚夫劉某拍拖,行至高第街口時,被段警幹涉。玉卿不服,反謂警察理人閑事,幹涉自由。最後被帶返分局處理。

到晚上11點左右,少婦黃周氏,29歲,台山人。身穿絲質白綢蝴蝶裝,配以腰帶,腳穿黃皮通花鞋,不穿襪。兩手指甲染紅。帶同女仆到新華戲院看完電影,行到中山五路與中華北路口時,被警察幹涉帶返分局處理。

這些做法,明顯是針對女性的。擾攘了幾天後,有記者前往十八甫、高第路、永漢路一帶熱鬧地方觀察,發現過往行人,男性占十分之七八,女性只占十分之二,且均是年過三十的人,年輕女性,都不願上街了。擾民行為,可見一斑。

到了1936年,何犖還不死心,鑒於去年鬧了不少笑話,今年他做了兩項改進:一是培訓了一批專職的女性勸導員,上街勸諭;二是成立專門的所謂風紀警察巡邏隊,加強巡查。遇有違例者,即在其身上蓋上違反服裝規定的印記。這一來又惹出麻煩了。某日,一位公務員的妻子在路上被風紀警察逮著,隨即將違紀的藍印蓋於該婦旗袍的乳房部位,這一舉動太過荒唐,一時輿論大嘩,廣州婦女協會亦斥此舉侮辱婦女過甚,要求改用女警檢查。當局自知犯了眾怒,悄悄撤銷了風紀警察的巡邏,對禁令也不敢再堅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