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之治

漢朝於公元前202年統一全國,分封異姓功臣為王者七國,同姓子弟為王者九國。又有侯國一百余。封侯只食邑,不理民政。王國則儼然獨立,“宮室百官同制京師”。這只算是中央權力還沒有穩定之前,“不為假王填之,其勢不定”的臨時辦法。所以帝業一確定,劉邦和呂後,就用種種方法,去消滅異姓功臣。內中只有長沙王吳芮被封四月之後病故,可算善終,又四傳之後無嗣才國除。其他或遭擒殺,或被逼而亡命於匈奴,統統沒有好結果。

而呂後以女主專政,以呂產為相國,呂祿為上將軍。呂氏封有三王,引起朝內大臣和朝外諸王嫉妒,釀成“諸呂之亂”。直到呂家勢力被撲滅,文帝劉恒被擁戴登極,漢朝帝業,才算穩定。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傳位於兒子劉啟,是為景帝,在位十六年。這三十九年,從公元前179年到公元前141年,漢朝的政局,開始正規化。根據傳統謚法,“道德博聞曰文”,“由義而濟曰景”。文與景都是上好稱呼。而劉恒與劉啟間輕刑法,減賦稅,親儒臣,求賢良,年歲收成不好就下詔責己,又不大更張,一意與民休息。其恭儉無為,在中國歷史上造成“文景之治”,是中國統一以來第一次經歷史家稱羨的時期。

可是今日我們從長時期遠距離的立場看來,這一段歷史,也要賦予一種新的解釋。

中國因賑災治水及防“虜”的需要,在公元之前完成了統一,在政治上成為一種超時期的早熟。漢高祖劉邦還沛縣時,作歌鳴志自稱:“大風起兮雲飛揚,威加海內兮歸故鄉,安得猛士兮守四方!”可見得他在不經意的時候已經把個人功業和國家安危看作一體。創業既艱難,守成也不容易。因此他與呂後總以鞏固新朝代為前提,甚至屠殺功臣,不擇手段。從個人的立場,我們不能對他們同情。其殘酷少恩,至少和“聞一不義殺一不辜雖得天下不為”的宗旨相違。可是從公眾利益著想,我們卻又感覺到因當日情況,他們只身負責天下一統的局面之棘手,誠有如1700年後西方的馬基維利(Machiavelli)著《威權皇子》(The Prince)時所說,執政者的恩怨與個人恩怨不同。司馬遷記劉邦聽說呂後已將他得意功臣韓信處死時,“且喜且憐之”,班固亦稱“且喜且哀之”。這樣的記述和其他各處文字上描寫漢高祖的情形一致,應當是基於事實。

在紙張還未出現文書還靠木簡傳遞之際,中國已經在一個廣大的領域上完成統一,不能說不是一大成就。可是今後中國兩千年仍要對這成就付出相當代價。各地區間經濟因素的成長,是這些地區特殊社會與特殊文化的張本,也就是地方分權的根據。在此種因素及其廣泛實施和有關習慣法制都沒有發展之際,就先籠頭套上一個統一的中央政府,以後地方分權,就無憑藉。各地方連自治的能力都沒有,又何遑論及民權?因此就只有皇權的膨脹與鞏固。

文景之治,表面上人民受惠,然則其施政不出於“開明專制”(benevolent despotism)的典型。我們也知道:在一個廣大的領域之上行專制,必自命開明。因為它執掌絕對的皇權,除了以“受天命”和“替百姓服務”之外,找不出一個更好支持它本身存在及其作為的邏輯。其真偽不論,即算它做得最好,頂多亦不過“民享”(for the people),而不是“民治”(by the people),長期如此,其權力必凝固而為官僚政治。

在文景之治的階段裏,最重要的一個變動,乃是公元前154年“七國之亂”。吳王劉濞是漢高祖的侄子。他的長子劉賢在文帝時侍從皇太子即是後來的景帝飲酒博弈,兩人發生爭執,劉賢被景帝打死,皇室將他的屍體送還吳國歸葬,而吳王堅持送他回長安埋葬,有讓文帝景帝受道德責譴的樣子,並且茲後即稱病不朝。因此這糾葛及人命案可以視作以後吳楚叛變私下裏的一個原因。

實際上還有一個原因,則是吳國處於長江下遊,煎礦得銅,煮水為鹽,吳王即利用這商業的財富,減輕並替代人民的賦稅,因之得民心。他又收容人才,接納各地“豪傑”。根據當日的觀念,造反不一定要有存心叛變的證據,只要有叛變的能力也可以算數。所以禦史大夫(皇帝的機要秘書長)晁錯就說:“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反亟,禍小;不削反遲,禍大。”已指出一個地方政治經濟和法制的因素不能任之自由發展的道理。

果然因削藩一事吳王劉濞反,其他楚、趙、濟南、菑川、膠東、膠西也反,以誅晁錯為名。景帝起先倚錯為先朝重臣圖吳,這時又受袁盎之計殺錯。晁錯奉皇帝之召議事,他穿朝衣晉謁,不料被騙,臨頭碰上一個離間君臣大逆不道的罪名被車載東市而斬首。這樣七王就失去了稱兵所憑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