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告別青澀歲月(第2/3頁)

為了更形象地說明這種歷史現象,我多費點筆墨,用現代行政制度的弊端解釋一番。地方貿易保護主義盛行之時,各省都曾發生公安、檢察、司法部門為“維護”本地企業的利益,在本地或竟奔赴外省“綁架”相關“涉案”人員的極端案例。按照行政原則,公、檢、法等機構都應根據國家法律,遵從上級機構命令,合法行使權力,無庸也不能為地方事務濫用權力。但是,由於中央政府在“餉項”方面不能盡行滿足各部門的預定“餉章”、乃至符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而又超出中央規定的實際“需求”,各部門經費不得不靠地方財政解決一部分。既然部門經費、福利與地方財政發生關系,那麽,地方財政的盈絀必將影響各部門的實際收益,於是,各部門不得不應允地方政府的要求,承擔為地方經濟“保駕護航”的義務和責任,從而將使用權力的依據由國家法律置換為地方利益,將政令來源由上級機關置換為地方政府,因此,國家權力變成了地方權力。以黃翼升為代表的武裝(公、檢、法等地方機構),名義上是官軍(國家執法機關),卻不遵守朝廷(中央政府)和直管上司(上級主管機構)的命令,只聽命於為之提供經費的江蘇政府或者說李鴻章個人(地方政府),則本質上已經蛻變為地方或者私人軍隊(地方權力)。

這種有奶便是娘的做法,曾國藩能夠理解,但不能夠縱容,於是,十月九日,他向李鴻章下達最後通牒:

“昌歧(黃翼升字)此次再不應調,實不能不參辦。……閣下五、六、七月各緘均稱待李質堂(朝斌)軍到齊,即令黃部換防赴淮,至八月後忽變前說。……楚軍歷年之規模,彭(玉麟)、楊(嶽斌)與唐(訓方)之公議,迫我以不得不參”;

所謂“八月後忽變前說”,即蘇州圍定後,必須水陸合攻方可致效;而水域太廣,淮揚、太湖兩軍合力才足以布防,故李鴻章不能放走黃翼升,不能遵守黃、李換防的“前說”。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曾國藩不得已,只能“不得不參”。信到之時,李鴻章正在蘇州督戰,外圍墻壘盡被“踏平”,克城指日可待,倘若憚於嚴命,將水路撤圍,必將前功盡棄。所以,他橫下一條心,頑抗到底,遂寫下這封“詞意乖忤,氣質不平”的答復:

“奉初九日鈞示,以昌歧不應調、必須參辦見責,震悚無地。……蒙調此軍以來,鴻章每函必懇暫留,其說不一,先私情而後公事,總之懇留協剿。今蘇、(無)錫垂成之局,更難松勁,仍懇吾師檢閱前後函稿。此軍從鴻章最久而親,蘇省攻剿至急且大,而吾師必欲苦逼!應請暫勿參奏,先檄質堂將各防接替(原注:彼固不肯分船。船單,亦實不敷),而昌歧不行、鴻章不遣,再將昌歧與鴻章一並參奏,死亦甘心!蘇省水路,彭、楊、唐諸公皆未親歷,而遽科鴻章以擁兵自衛之罪;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語有之乎?!吾師海量盛德,求勿以此纖芥,致傷天和”;

“先私情而後公事”;所謂“私情”,一是指他和曾國藩的師生之情,一則謂“此軍從鴻章最久而親”,隱喻黃翼升已經改換門庭、換了大哥之意。所謂“公事”,也有兩層意思:既雲“蘇省攻剿至急且大”,言外之意則是協剿苗逆至緩且小了。上一封信,他就很不客氣地提醒曾國藩:“究竟協攻蘇州與協守臨淮?事體宜分輕重,賊勢要看緩急”;“私情”當厚於門生,“公事”莫急於蘇州,可說是占盡情理,“而吾師必欲苦逼”,顯見得在埋怨曾國藩漠然無情、蠻不講理。埋怨歸埋怨,耍賴也得有說辭,他的緩兵之計則是等李軍“將各防接替”後再調黃軍,否則,“將昌歧與鴻章一並參奏”。從五月“調”到十月,從夏天“接”到冬天,嚴格按照組織紀律辦事的話,早就可以參得他體無完膚了,這會還忝著臉說“死亦甘心”,李二先生真是賴皮到家了。接下來,則是指桑罵槐的“大不敬”,也是此份文本最可玩味的部分。表面上說彭玉麟、楊嶽斌、唐訓方不下基層,瞎指揮,而緊接著卻說“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語有之乎?!”則非質詢“諸公”,而是在直斥曾文正公了。這十三個字的畫外音好似在說:“只有你們湘軍的事才算是事,只有你家老九的南京才算攻城。蘇州就不是攻城?淮軍就不配建功?李鴻章就不配做事?我要告訴你:今天的我,不信那一套了。我要告訴你:‘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你知道這句話麽?你聽得懂這句話麽?且!”飽含著屈辱的淚水,李鴻章發出告別青澀歲月、進入成人世界的憤怒吼聲,這不僅標示他作為個體的獨立,也在宣告淮軍業已脫離湘軍,成為一支獨立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