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房地產市場有多火?(第3/3頁)

三是為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提供基本住房。相對於私人放租的高档房屋,“店宅務”的房租可以說是比較低廉的,天禧元年開封府“店宅務”轄下的一間公租屋,每月租金約為500文;到了天聖三年,在物價略有上漲的情況下,租金反而降為每間每月430文。當時一名擺街邊攤做小買賣、或者給公私家當傭工的城市底層人,月收入約有3000文,每月四五百文錢的房租,應該說還是負擔得起的。

房市調控

房子不僅是開發商與政府的搖錢樹,更是居民生存於社會必不可少的容身之所,因此,宋政府也不敢放任房價一再飆升,動用行政手段幹預市場是少不了的——盡管這樣的做法在今天的經濟自由主義者看來極不可取。

今人見識到的“限購”政策,其實宋朝政府已經在使用了。宋真宗鹹平年間,朝廷申明一條禁約:“禁內外臣市官田宅。”即不準中央及地方官員購買政府出讓的公屋。為什麽要這麽規定?因為宋政府希望將申購公屋的機會留給一般平民。

宋仁宗天聖七年,宋政府又出台“第二套房限購”政策:“詔現任近臣除所居外,無得於京師置屋。”在任高官除了正在居住的房產之外,禁止在京師購置第二套房。至於平民是不是也受“限購令”的約束,史料沒有說明。想來這次“第二套房限購”,應該只針對在京的高官。

由於兩宋時期大城市的房屋自住率不高,“租房族”數目龐大,宋政府將房市調控的重點放在房屋租賃價格上,時常發布法令蠲免或減免房租:大中祥符五年(1012)正月,“詔:以雪寒,店宅務賃屋者,免僦錢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二月,又詔令“貧民住官舍者,遇冬至、寒食,免僦直三日”。這裏的“官舍”,就是“店宅務”經營的公屋。這些公屋某種程度上具有“廉租房”的性質,租住者又多為城市的中低收入群體,因而,宋政府在極端天氣時節(雪寒)或重要節日免除租戶數日房租,合情合理。

不過,有時候,宋政府也會要求私人出租的房屋與公屋一起減免租金,如北宋至和元年(1054)二月,仁宗“詔天下州縣自今遇大雨雪,委長吏詳酌放官私房錢三日,歲毋得過三次”。南宋紹興十二年(1142)二月,高宗“詔免京城公私房廊一月”,廿一年(1151)二月,又“詔行在(杭州)官私僦舍錢並減半”。

以今天的目光來看,政府明令私人出租屋減租,無疑是不尊重市場定價與私有產權的表現。但在當時,這一政策也有它的合理性:那些當包租公的,通常都是形勢戶,非富即貴;而蝸居於出租屋的則多為弱勢群體,出於“利益的衡平”考慮,讓形勢戶減收一點租金,似乎也不特別過分。

當然這裏有一個“度”需要政府把握好,偶爾蠲免幾天房租那情有可原,如果經常性要求業主這麽做,則勢必受到業主的抵制、市場的報復。南宋末有一位叫作胡太初的官員,就對政府頻繁降低房租的做法提出非議:“不知僦金既已折閱,誰肯以屋予人?積至塌壞傾摧,不復整葺,而民益無屋可居矣。是蓋不知貧富相資之義者也。”意思是說,官府老是要求業主將租金打折,那今後誰還願意將房屋租給別人居住?就算租出去,房屋壞了,業主也必不願意掏錢修葺,最後租戶將“無屋可居”。官府的做法看似是恤民,其實是不知道“貧富相資”的道理。

宋朝畢竟是商品經濟很發達的時代,人們對市場的定價機制並不陌生,如葉適認為,“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不一出於上,而富人大賈分而有之,不知其幾千百年也,而遽奪之,可乎?”對富人的財產權,宋人也明確提出要給予保護,如蘇轍痛罵王安石:“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貧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所以才有明白人站出來非議政府的減租政策,強調“貧富相資”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