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為什麽要叫停“不動產登記”?

呂惠卿的“手實法”

北宋朝廷曾經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過一次“不動產登記”,時為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七月。此時新黨領導的變法已經呈露出危機,王安石在這一年的四月被罷去相位,離任之前他提請神宗皇帝任命變法派的呂惠卿為參知政事(相當於副宰相)。正是在呂惠卿的推動下,朝廷下詔啟動全民“不動產登記”——“手實法”。

按照呂惠卿的設計,這次“不動產登記”的程序如下:

首先,“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即由政府統一印制好“不動產登記”的標準格式,貼出來公告於民,要求民眾按照格式自行填報自家的財產,包括名下房產的間數及性質(自住還是出租),田產的畝數及性質(自耕還是招佃),這些田宅折算成貨幣值多少貫。為方便折算,宋朝根據該地最近若幹年內的田宅交易價格取一個中位數,作為估價的標準。由於各戶財產由戶主自行填報,因此呂氏“手實法”又稱“自實法”。

為了照顧自耕農的利益,宋朝又規定,在評估各戶財產數目時,凡出租生利的田宅按足額計算,而自住房與自耕地的估值只計市場價的五分之一。打個比方,假設我和你在鄉下都有平房3間、田地50畝,我的田宅都是自用,你因為搬到了城裏,則將鄉下的田宅都租了出去;再假設按市場交易價中位數,每間房屋值50貫,每畝田值20貫,那麽在登記不動產時,你的財產將記為1150貫,我的財產則記為230貫——這個財產估價,將決定我和你要承擔的不同稅負。

然後,各戶將填寫完畢的財產清單上交到縣衙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縣衙門接收後統一登記造冊,並按照居民的財產多寡,將居民劃入不同戶等。通常鄉村戶分五等,一、二等戶為上戶,三等戶為中戶,四、五等戶為下戶。坊郭戶(城市戶)分十等,前五等為上戶,後五等為下戶。這不是歧視,而是分配稅額的依據。

然後,“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眾示兩月,使悉知之”,即縣衙根據戶等劃定各戶的稅額,不同戶等所承擔的稅額是不同的,原則上,上戶承擔更多的稅額,下戶不用繳稅或者繳納較少的稅。各戶的稅額都標明其錢數,公示兩個月。

可以想象,出於逃稅的目的,肯定有一部分居民在登記不動產時會隱瞞財產。對此呂惠卿已考慮好對策:鼓勵民眾相互監督、檢舉,“非用器、田谷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你若發現親鄰隱瞞不動產,家有五套房卻登記成三套房,那麽歡迎你到官府那裏舉報,一旦查實,官府即沒收隱匿的財產,並將三分之一獎勵給你。

“手實法”的不良效應

呂惠卿推動的這次全民“不動產登記”,是宋朝推行“免役法”的配置工程。中國在唐宋之際,賦役制度發生了一個歷史性的變遷——從人頭稅向財產稅轉化,從人身稅(役)向貨幣稅轉化。必須承認,這是歷史發展與文明演進的體現。宋朝的正稅,已經基本上跟人丁脫鉤,改為按財產多寡分配稅額;宋朝的役,也正在轉化為貨幣稅的形式,此即熙寧變法中的“免役法”:國家不再強制性征調人戶服差役,而是由人戶向官府納錢,官府再用這筆錢雇傭願意出力的人充役。

免役錢的分配,跟居民財產掛鉤。按“免役法”的設計,鄉村戶的一、二、三、四等戶與坊郭戶的前五等戶,將按其戶等承擔不同份額的免役錢;鄉村五等戶與城市六等戶以下免予納錢。因此,啟動全國性的“不動產登記”便顯得極為必要,事關“免役法”能否公平地推行下去。

但是,呂惠卿的“手實法”甫一出台,便引發強大爭議。變法派當然舉手擁護,如王安石的支持者蒲宗孟就對“手實法”大加贊美:“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產,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但保守法以及另外一些變法派官員則極力批評“手實法”,知密州的蘇軾甚至抵制“手實法”在密州的推行。

在反對者看來,“手實法”最大的問題就出在“許人糾告”的環節上。諫官範百祿質疑說,“造簿手實,告匿有賞,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恐不如法意,至於騷動。人戶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蓋謂使人自占,必不盡數供通;而明許告言,則家家有告訐,人人有仇怨,禮義廉恥,何可得哉?”

蘇軾給宰相韓絳寫了一封信,直陳“手實法”不可推行:“今又行手實之法,雖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訐耳。昔之為天下者,惡告訐之亂俗也。……夫告訐之人,未有非兇奸無良者,異時州縣所共疾惡,多方去之,然後良民乃得而安。今乃以厚賞招而用之,豈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