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新官制之地方體系路府州軍縣

一、路:安撫使一人,正三品;屬吏:參議一人,正七品上;判司文書五人,分吏、戶、禮、兵、工五曹,正八品上;都事二人,從八品上;差遣,從九品上。

轉運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上;副使一人,從四品上;屬官:判官一人,從五品上;吏曹參事二人,分左右,從七品上;戶曹參事二人,分左右,從七品上;工曹參事二人,分左右,從七品上;都事二人,從八品下;差遣,從九品下。

提刑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從四品下;屬官:判官一人,從五品下;刑曹參事二人,分左右,從七品下;都事二人,從八品上;差遣,從九品上。

提督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從四品下;屬官:兵曹參事二人,分左右,從七品上。都事二人,從八品下;差遣,從九品下。

學政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從四品下;屬官:禮曹參事二人,分左右,從七品下;都事二人,從八品上;差遣,從九品上。

注:

1、路之官名,主官按宋制,略改。而各屬官、吏則略依唐制另做改動。

2、安撫使,北宋各路不常置,常置者僅以西北、西南諸路。今改設北方三路常置,三路依南宋例。安撫使掌一路兵民之事並薦補路內職缺以上吏部,(四司長副不在此例,另做朝議補授);參議掌贊機事務,類今之秘書職;判司文書掌档案、機宜文書等;都事、差遣理雜務。宋制設安撫副使,不常置,並充武臣,今取消。

3、路分四司,宋制本有提舉常平司,神宗因變法而置,其後或隸轉運司或以提刑司掌理其務,今裁撤,以其事付轉運司並舉。實四司者比明清制之設。然其四司之政,分權獨立。提刑使更不受安撫使管轄,略具司法獨立之意,然亦不能與現代相比。

4、轉運使司掌一路之民政、財政等之事。使行其務,副佐貳,判官參領庶務,吏曹參事掌薦補路內職缺以上吏部;左戶曹參事掌計度財政收入與支出及賦稅等事務;右戶曹參事掌一路民事庶務;左工曹參事掌工程營建,道路交通之事;右工曹參事掌漕運、河道、津梁、舟楫等之事。

5、提刑使司掌一路之按察、刑獄公事。左刑曹參事掌監督所轄州縣之刑獄,審覆其案牘,並平反冤假、疑難之案件。右刑曹參事按察安撫使之下各司及州縣官員,奏劾貪贓枉法、昏庸無能者。宋制還有參預財政管理、勸課農桑、檢括漏稅等均別於它管。

6、提督使司掌一路之兵事。

7、學政使司掌一路典禮和學校以及科舉考試之事。左禮曹參事掌學校,右禮曹參事掌禮儀與考試,並管地方風俗。

二、京府:

牧一人,正三品;尹一人,正四品上下;少尹一人,正五品上下;屬官:判官一人,從六品上;推官一人,從六品下;府治一人,正七品上下;司錄參軍一人,正七品上下;參軍六人,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房,正八品上下;巡檢一人,從八品上下;左、右廂公事各一人,正九品上下。

注:

1、京府者,即東京開封、南京應天、西京河南、北京大名四府。牧僅授皇子親王,特做遙授之用,尹為正職,少尹佐貳,判官、推官協理府務,具體負責審理刑獄;東京各設一人,余只設其一;府治負責施行非刑獄訴訟;司錄參軍負責民事案件,並總理六房案牘;吏房參軍掌三,一是辦理本府諸官到任、離任、外差等相關事情並備案上報吏部。

二是給本境在外就職的胥吏出具調任、給假、丁憂、服滿復任等事證明文書。

三是協理正官起草衙門文書並考詳佐吏人員等;戶房參軍掌戶口、田土冊籍,賦稅、稽查走私、檢查倉庫、及勘災救荒等。禮房參軍掌本境的各種禮樂,如祭祀廟壇、旌表忠烈等和管理地方學校,及參與制訂鄉規民約等。兵房掌鄉兵軍戶冊籍,經理驛站、管理軍械等。刑房參軍掌處理訴訟案件之文件並備案上報大理、刑部。工房掌本境之山川河流、城池關卡、道路圖輿,興修各種建築工程等;巡檢掌一府之治安;左、右廂公事掌檢覆推問,論決鬥訟輕事者。

2、東京品階略高三京,凡上所列上下階者,東京為上階,余皆為下階。

三、府:

知府一人,正五品下;通判一人,從五品下屬官:判官一人,正七品下;錄事參軍一人,正八品下;參軍六人,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從八品下;巡檢一人,正九品上。

注:知府掌一府兵民之政,通判佐貳,判官裨贊;錄事參軍掌府院庶務,糾諸曹稽違並總理六房案牘。六房參軍、巡檢職如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