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新官制之地方體系路府州軍縣(第2/2頁)

四、州:

知州一人,正六品上下;通判一人,從六品上下屬官:判官一人,從七品上下;錄事參軍一人,從八品上下;參軍三至六人,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房,正九品上下;巡檢一人,正從九品上下。

注:

1、宋制依戶籍分雄、望、緊、上、中、中下、下七等,改制後將合為三等,即州分上(雄、望、緊)中(上、中)下(中下、下)三等,而又以地位之高低分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州五格,此保留不動。上所列上下階者,上州為上階,余皆為下階;而巡檢,上州為正九品下,余於從九品上。

2、州設各職所掌均類府各職,惟上州六房備而中下州並合吏兵刑三房;而下州判官、錄事參軍只設其一。

3、宋制神宗始,各府州設教授以管學校事務,余以其事付禮房參軍,又宋制專設監當管以管稅收、庫藏、雜作等事,今以該事分理各房參軍。

五、軍:

知軍一人,正六品下;通判一人,從六品下;屬官:判官一人,從七品下(錄事參軍一人,從八品下);參軍三人,分戶、禮、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檢一人,從九品上;軍:軍使一人,正七品上;通判一人,從七品下;判官一人,正九品上,巡檢一人,從九品上。

注:

1、軍設各職所掌均類下州各職。

2、軍分直隸路之軍和直隸州府軍之軍。前者視州,後者視縣。(此宋制,暫定)六、監:知監一人,正六品下屬官:判官一人,從七品下(錄事參軍一人,從八品下);參軍三人,分戶、禮、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檢一人,從九品。

注:監設各職所掌均類下州各職。

七、縣:

知縣一人,正從七品上下;丞一人,正從八品上下屬官:主簿一人,正從九品上下;尉一人,從九品上下、未入流。

注:

1、宋乾道始以朝官出任縣稱知縣,余稱縣令,今統稱知縣。上縣四職並備,中縣以下丞、主簿只設其一。

2、知縣主持一縣之政,丞佐貳;主簿掌稽考簿書,出納官物,贊正印官之治;尉掌一縣治安。

八、羈縻州縣:

州:知州一人,正六品下;通判一人,從六品下;判官,從七品下;參軍,正九品下。

縣:知縣一人,從七品上;丞,從八品上。

注:羈縻者,少數民族聚居區而朝廷之藩屬者,依唐制設州縣,令其族長為官,世襲罔替,所做之屬官依其鄉俗,直屬州府奏朝廷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