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納粹的種族國家(第4/14頁)

大量的著作都論述了納粹國家,歷史學家對它是否是一個雙重國家、一個極權主義的國家、一個競爭的諸多私人帝國的多元治理的統治,或者甚至不是一個國家,而是類似過去東方蘇丹宮廷或者伊斯蘭教的君主領地,提供了充滿爭議的觀點。注一些歷史學家甚至在想,希特勒是否實際控制了第三帝國的機構,他們宣稱希特勒是一個虛弱和無用的領袖,在他的政府中相對缺位,沒有能力處理日常科層管理的任務,只是挑起無休止的競爭和敵對,因此引發了大量資源的耗費和足以導致戰爭失敗的混亂。這些降低希特勒在第三帝國作用的嘗試永遠注定是失敗的。納粹德國是一個個人獨裁的制度,就其本身而言,它享有廣泛的群眾支持和忠誠,以至於希特勒的權力從來沒有受到過嚴重的挑戰,甚至在1944年7月一小群無用的軍官刺殺希特勒,激發民眾反對他的行動慘遭失敗之時也是如此。正如諾曼· 裏希正確評述的那樣:“希特勒是第三帝國的主子。”當然,這一點無疑是真實的:希特勒把權力分派給一群次一級的元首,他也鼓動其主要衛道者之間的競爭,甚至導致了效率低下和混亂,但是他的權力一直被絕大多數為他服務的人認為是不容侵犯的。德國的軍人、公務員、所有服務於任何一個納粹組織的人都親口向他宣誓效忠,這意味著他們無條件地執行他發布的命令,後來也證明包括許多罪惡的命令。元首權力高於國家權力被那些服務於納粹體系的人所接受,認為是國家治理策略的規定原則,結果是為了支持不受法律規範和道德約束的個人權力,建立在判例和法治基礎上的法治國的實際解體。

這意味著種族政治從一開始就是希特勒本人所強加的。鑒於他對猶太人的仇恨,他采取了人們恰當描述的將冷血的算計和無視一切的狂怒加以綜合,在制定反猶太人的政策中立刻發揮了堅定的作用。希特勒也激發和鼓勵了無數國家和納粹黨的下屬組織實施種族政策。

當然,在1933年,希特勒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總體計劃準備下發,統一指令黨或者國家的所有機構。納粹對權力的掌握,不僅涉及對諸如反對黨、軍隊、保守主義的官僚統治、工會、教會等傳統機構的鬥爭,而且也涉及納粹運動自身的各個派系和個人之間激烈的內部爭鬥。這些內部爭鬥範圍廣泛,包括羅姆和他為褐衫沖鋒隊這支革命軍隊制定的計劃;熱衷於改變經濟,使它與“真正的”國家社會主義相一致的左翼納粹分子;鼓吹烏托邦鄉村世外桃源妙藥的民族主義的狂熱分子;試圖在新的納粹國家當中建立自己帝國的精神變態者或者馬基雅維裏式的機會主義者(戈培爾、希姆萊、海德裏希、戈林、羅森貝格、赫斯)。盡管試圖建立納粹國家的革命技巧早在1933年3月31日就已經出現,當時新的政府通過了《各州與國家協調一致臨時法》,但是平息這些鬥爭耗費了數年的時間。這部法律引入了“協調一致”的術語進入政治詞匯,它指的是納粹協調或者同步所有的德國機構,使它們和國家社會主義的終點和目標一致起來。根據被稱為“同步器”(它讓電流只向一個方向流動)的電子器件來命名,“協調一致”被用來使所有的德國機構納粹化,以便制造出極權主義國家的理想,在這個國家當中,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想法。“協調一致”在兩條相關的道路上前行:所有政府的機構被同步化,為了國家社會主義的事業對民眾的總體發動。前者涉及根除所有的政治黨派,後者為控制大眾創造大眾組織。

納粹化是否實際上成功地擊敗了所有的對手,並且成功地實現了其極權主義的目標,歷史學家對此進行了無休止的、沒有必要的爭論。沒有一個政權——無論多麽革命——能夠在十二年內扯下一千多年基督教文明的記錄。除了這一明顯的完成納粹化的歷史障礙,另外兩個內在的限制阻止了納粹成功地實現他們種族的和帝國主義的幻想,一個是納粹的領導人是反社會的,一個是他們的信仰是意識形態的妄想和兇殘的偽科學的結合。由於所有以上的原因,納粹從來沒有完全達到他們絕對控制的極權主義目標。鑒於非理性思想和精神變態個性的相互作用,令人驚訝的是,他們的極端政策實際上是如何將現實弄了個底朝天。這一點在種族政策的領域尤為真實,在那裏,信仰的共識假如並非一直是協調一致的行動的政策,它也很快在第三帝國的領導人物那裏,在納粹黨、學術界、大企業、軍隊、大部分國民的支持者那裏得到了發展。除了來自頂層的松散指示,以及來自各種勾心鬥角的機構(司法部、內務部,以及黨的分支機構,如沖鋒隊、黨衛隊、宣傳部,此外還有軍隊或者戈林的四年計劃部)明顯的混亂和競爭,存在著一種共同信仰的精神;在種族的議題上,這一精神通常超越個人或者機構的對抗。正如勞爾· 希爾貝格正確地認為:“在最終的分析中,猶太人的毀滅與其說是法律和命令的產物,不如說是精神的、共識的、一致和同步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