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祖(三)(第4/22頁)

朕夙性好高,不能虛己延納,於用人之際,務求其德與己相侔,未能隨才器使,以致每嘆乏人;若舍短錄長,則人有微技,亦獲見用,豈遂至於舉世無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兩款,慰撫滿員;其下一款,獨責劉正宗,疑為保留的末命:

設官分職,唯德是用;進退黜陟,不可忽視。朕於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罷斥,仍復優容姑息。如劉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洞悉於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誠可謂見賢而不能舉,見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續的南北之爭,至順治初變本加厲,而主之者一為馮銓,一為劉正宗。劉與方拱乾因指認南朝的偽太子王之明一案,結怨更深。辛酉科場案,為劉正宗所煽動操縱,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傾陷方家子。鄧文如《清詩紀事》雲:

正宗當國,有權奸之目,丁酉科場之獄,為其一手把持,與慎交水火。自負能詩,力主歷下,與虞山、婁東異幟。擠二陳一死一謫,而獨得善終。其詩筆力甚健,江南人選詩多不及之,門戶恩怨之見也。

"慎交"為復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吳漢槎,即慎交中人。"歷下"指王漁洋;"虞山、婁東"指錢牧齋、吳梅村;二陳一為方以智的兒女親家陳名夏,一為吳梅村的兒女親家陳之遴。

按:丁酉科場案以劉正宗本心,牽涉南闈或北闈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賴小宛之力,流徙已屬從輕發落。其後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覺過苛,而又受劉正宗之感,因而在順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嚴辦劉正宗。《清史列傳·貳臣傳》:

(順治)十六年,上以正宗器量狹隘,終日詩文自務,大廷議論,輒以己意為是,雖公事有誤,亦不置念,降旨嚴飭,並諭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終相成,以愜簡拔初念,故不忍加罪,時加申戒;須痛改前非,移朕優容恕過之意。"十七年二月,應詔自陳乞罷,不允。六月,左都禦史魏裔介、浙江道禦史季振宜,先後奏劾正宗陰險欺罔諸罪,命"明白回奏"。正宗以"衰老孤蹤,不能結黨,致攖誣劾"自訟。下王、貝勒、九卿、科道會刑部提問。正宗反復申訴,裔介與振宜共質之。

結果罪名成立,皆經對質;王公大臣會奏,列其罪狀:

正宗前自陳,不以上諭切責己罪載入疏內,裔介所劾是實。(其一)董國祥為正宗薦舉,以降黜之員外越授郎中,後坐賄流徙,正宗不引罪檢舉,裔介與振宜所劾是實。(其二)

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擬內升,今訊稱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諳察究,有意朦朧是實。

正宗弟正學,順治四年投誠復叛,為李成棟參將,七年復投誠,裔介暗囑巡撫耿焞題授守備,正宗回奏,只稱正學因擒獲逆犯,敘功題授,不言從叛情事,飭非諱罪是實。

裔介劾正宗與張縉彥同懷叵測之心,縉彥為正宗作詩序,詞句詭譎,正宗聞劾,即刪毀其序,誑雲未見,其欺罔罪實應絞。

奏入,從寬免死,革職逮奪詔命,籍家產一半歸入旗下,不許回籍。

按:劉正宗一案特為列入遺詔,可信其為原文。其時滿洲、蒙古及漢大臣之隸屬於北派者,已經聯結成一條陣線,對江南的高官、士紳及地方百姓展開無情的打擊與剝削;但其時還不便明著痕跡,所以仍保留了這一款。

國用浩繁,兵餉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匱,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別有奇策,止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餉,厚己薄人,益上損下,是朕之罪一也。

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確是世祖應自責之罪,與下兩款應合並而論。

經營殿宇,造作器具,務極精工,求為前代後人之所不及,無益之地,靡費甚多,乃不自省察,罔體民艱,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後於皇太後克盡孝道,輔佐朕躬,內政聿修,朕仰奏慈綸,追念賢淑,喪祭典禮,過從優厚,不能以禮止情,諸事逾濫不經,是朕之罪一也。

按:世祖在沖幼時,受孝莊及太宗舊臣之教,以嬉遊為晦,作出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樣,示無大志,俾免多爾袞猜忌。及至多爾袞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級紈絝,習性不易改變,順治十年以後,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為文學侍從,出入必偕;復又得小宛為妃,因而徹底漢化,而實為徹底江南化,飲食服禦、園林車馬,無不極端講究。聲色犬馬,四字俱全,復又佞佛,以致靡費無度。此中還包含著遺民志士極大的一個計劃在內,西施沼吳差足比擬,當在談康熙時記論,此不贅。

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國只因委任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以致營私作弊更逾往時,是朕之罪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