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祖(三)(第3/22頁)

細檢諸王列傳,其時最賢者即嶽樂,且三十七歲,正為能擔當大事的盛年;再以諭獎之詞而言,不獨得世祖欣賞,且信其能為有道之君。因此,可以確定世祖所選定的"從兄弟",必為嶽樂。

至於王熙之所謂"豈敢顧惜身家,不力持正論?"則可分兩層來看:第一,"正論"必首勸勿逃禪,如聽勸則不發生繼位問題;第二,如必欲出家,則傳子而勿傳兄弟。王熙作此忠諫,事實上亦等於反對嶽樂繼位,倘為嶽樂所知,可能會施以報復,此所以有不顧身家之語;而此秘終身不泄,自為明哲保身之計。

世祖擬傳"從兄弟"一事,更可得一旁證,張宸《青雕集》記:

初四日,九卿大臣問安,始知上不豫。初五日,又問安,見宮殿各門所懸門神、對聯盡去。一中貴向各大臣耳語,甚愴惶。初七晚,釋刑獄諸囚,獄一空,止馬逢知、張縉彥二人不釋。傳諭民間毋炒豆、毋燃燈、毋潑水,始知上疾為出痘。初八日各衙門開印。予黎明盥漱畢,具朝服將入署,長班遽止之曰:"門啟復閉,只傳中堂暨禮部三堂入,入即摘帽纓,百官今散矣。"……日晡時召百官攜朝服入,入即令赴戶部領帛。領訖,至太和殿西閣門,遇同官魏思齊,訊主器,曰:"吾君之子也。"心乃安。

於此可見,事先必有不傳子之說,所以張宸急"訊主器",聞"吾君之子",心乃安,是因為倘傳從兄弟,則又恢復到太祖時代的合議制,則非一紙詔書可定,須諸王貝勒共推有德有力者居之,勢必引起不安。再看張宸前面所記,是日曾經戒嚴,"九衢寂寂,惶駭甚"。又記:

二鼓余,宣遺詔,淒風颯颯,雲陰欲凍,氣極幽慘,不自知其嗚咽失聲矣。宣已,誡百官毋退,候登極……早,風日晴和,上升殿,宣哀詔於天安門外金水橋下。

是日為正月初九;前一日二鼓即宣遺詔,距世祖之崩,只一晝夜。而既宣遺詔:"朕子玄燁,佟氏所生,八歲岐嶷穎慧,克承宗祧,茲立為皇太子;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即皇帝位。"卻又迫不及待,違反遺詔的規定,在天明即行登極禮,可知是顧命四大臣深恐有變,不待有異心者調兵入京奪位,先讓八歲太子即位,造成既成事實,杜絕覬覦大位者。既已登極,則國已有君,倘或舉兵,便可以叛逆視之。張宸又記:

閱三日,輔臣率文武百官設誓,旗下每旗一誓詞,各官每衙門一誓詞。詞正副三通,一宣讀,焚大行殯宮前;一赴正大光明殿焚讀上帝前;一藏禁中。詞曰:"臣等奉大行皇帝遺詔,務戮力一心,以輔沖主。自今以後,毋結黨,毋徇私,毋黷偵,毋陰排異己以戕善類,毋偏執己見以妨大公,違斯誓者,上天降殛,奪算兇誅。"

此三日中,必有許多暗潮洶湧,但雍乾兩朝,大刪《實錄》,只見當時遞嬗之際一片祥和,其實不然,幸賴私人記載保存了若幹真相。野史之可貴在此。

現在要談世祖遺詔罪己者共十四款,開宗明義,即以"漸習漢俗"自責:

朕以涼德,承嗣丕基,十八年於茲矣。自親政以來,紀綱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不仰法太祖太宗謨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漸習漢俗,於淳樸舊制,日有更張,以致國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下兩款是自罪太後生前,子道不終;太後萬年之後,不能服三年之喪,少抒太宗賓天,未服缞绖之憾:

朕自弱齡,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賓,教訓撫養,唯聖皇太後慈育是依,隆恩罔極,高厚莫酬,唯朝夕趨承,冀盡孝養,今不幸子道未終,誠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皇考賓天時,朕止六歲,不能服衰绖,行三年喪,終天抱憾,唯侍奉皇太後,順志承顏,且冀萬年之後,庶盡子職,少抒前憾,今永違膝下,反上廑聖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按:此當是未經大改的原文。因為人生修短有數,大限一至,非人力所能挽回,所以子道不終,悲痛有之,何足自責?唯有應養親而逃禪,則是不孝之罪。以上第一款對整個滿洲,第二、三款對父母,於是第四款:

宗室諸王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孫,為國藩翰,理宜優遇,以示展親,朕於諸王貝勒等,晉接既疏,恩惠復鮮,以致情誼暌隔,友愛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這是對宗室,照文氣看,刪而未改。"友愛之道未周"下,應有從今連彌補的機會亦沒有了,方成自罪的罪狀之一。以下兩款,可以確信是大改特改,甚至是新增之文:

滿朝諸臣,或歷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盡厥猷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為戒,而委任漢官,即部院印信,間亦令漢官掌管,以致滿臣無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