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搖滾革命

不管多麽強力、徹底的打壓,萬事萬物總是會找到重生的方式。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美國白人文化被一陣“歇斯底裏狂潮”襲擊,有識之士警告,那是猥褻、墮落的行為,甚至會危害治安。這種失控的行為不應該發生在二十世紀中期的美國與英國。這兩個社會都背負著十六世紀清教徒的包袱,都曾在殖民地打壓傳統的狂熱慶典,美國人還曾奴役他人。也許正因為過去白人成功去除了“外來的”狂熱文化,因此當它卷土重來時,白人便無招架之力,不自主地起身搖擺、又跳又叫。

從一開始,叛逆的搖滾客就表明立場,絕不可以乖乖坐著參加活動,也不用尊重坐著不動的人。不論在哪裏,只要有人開始演奏這種“新音樂”——至少對大部分的白人來說是新的——少年們就會從椅子上跳起來,開始哼唱、尖叫,要不就是做些政府會當成“暴動”的行為。琳達·馬丁(Linda Martin)和凱瑞·塞格瑞(Kerry Seg-rave)在其著作《反對搖滾:搖滾樂的對立面》(Anti-Rock:The Op-position to Rock'n'Roll)中提到:“大多數的情況下,年輕人只是在戲院的走廊上跳舞,在椅子上搖來搖去、用腳打拍子、拍手和大叫——反正就是盡情享受音樂。當局卻認為觀眾應該乖乖地安靜坐著,頂多在表演結束時拍拍手。”[1]在1965年,世界上最有名的搖滾樂團比爾·哈利和他的彗星樂隊(Bill Haley and His Comets)一出場表演,就會引起轟動,“人人都在戲院裏跳舞,在街上唱歌,刻意惹火有關當局”。[2]在英國和美國,搖滾團體一在戲院和音樂廳表演,經理就得找來警察管好“暴民”。早期的搖滾演唱會很容易出現經典的喜劇場景:少年們一站起來在走廊上跳舞,警察就追著他們、把他們塞回座位上。但過不了多久,他們又開始坐不住了。

整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搖滾演唱會是年輕粉絲和警察對決的固定場所。傑斐遜飛機(Jefferson Airplane)抱怨道:“只要少年們站起來在走廊跳舞,警察立刻就拔掉音響插頭。”[3]滾石樂隊的演唱會一定會以“暴動”收場。溫哥華警察局長抱怨說:“滾石的那場演唱會拖得可久了,我服務三十三年來,從沒看過警察搞得這麽累。”和其他城市一樣,溫哥華警察要求掌控整個會場,包括舞台、燈光、音響。[4]就算如此,觀眾卻是更加“兇暴”:沖向舞台、拿起滅火器反擊警察、對警察丟東西。大門樂隊(The Doors)的吉姆·莫裏森(Jim Morrison)指責警察:“要不是警察在這裏,大家會跑上台嗎……他們想要攻占舞台,就是因為下面有柵欄。”[5]不管是哪種柵欄,都只會更刺激粉絲,讓他們想更要自由行動,用身體表達意見,讓大人們害怕。只有在這個場合,他們才能混在一起,跟著音樂擺動。甚至出了會場後,繼續在街上表達意見。

當然,歌迷瘋得無法無天,搖滾樂手也是要負責的。他們的感染力太強,令人無法抗拒,一定要隨著他們的音樂跳舞、擺動。不過在大人們的眼中,那些動作實在太過無禮、驚世駭俗。流行歌手艾迪·費舍(Eddie Fisher)也很有感染力,但姿勢比較傳統,只比唱歌劇好一點,在胸前拍手或高舉雙手而已。早期搖滾樂讓人興奮得顫抖,一方面是它的節奏明快,表演者還常有性暗示的動作——前後扭屁股、甩肩膀,跳來跳去——就是讓身體“搖滾”起來。它宣告一種新音樂的誕生:創意、自由、節奏。

白人表演者中,貓王是肢體語言的先鋒,惹得以家庭觀眾為主的蘇利文劇場秀(Ed Sullivan Show)播出時得把他的下半身剪掉。黑人樂手波·迪德利(Bo Diddley)就沒那麽幸運。1985年他在各大電視台表演,但之前得約法三章,表演時不得有任何動作,以免破壞“莊重”的氣氛。不過現場表演一開始,他馬上忘記這項規定,大概是很難把肢體和音樂分開,結果一分酬勞也沒拿到。[6]小理查德(Little Richard)則是滿場跳,還爬到鋼琴上,他外表就是瘋瘋癲癲、容易激動的樣子,又帶點中性特質,沒人期待他會安安靜靜表演。

事實上,錯愕的往往是表演者,因為觀眾的反應搶盡風頭。搖滾史學家詹姆斯·米勒(James Miller)提到:“貓王表演得越好,他就越幫不上忙。他老是引起暴動。”《聖路易斯郵報》(St.Louis Post-Dispatch)如此描述1957年的演唱會:“貓王抓著麥克風架,手足無措,只好等著喧嚷的聲音停歇。”[7]幾年後,還在青春期的披頭士粉絲,則是用瘋狂的尖叫聲讓他們的英雄安靜下來。披頭士在美國巡回時,每次表演都被尖叫聲淹沒,最後只好放棄1966年的演唱會,而那時離他們第一次到美國也才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