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危機與拯救(第2/3頁)

由於戰亂頻仍、開支激增,李唐中央入不敷出,只好在各級政府中拼命增設財稅部門,以致各部門職能重疊,權限交叉,到最後誰也管不著誰,財政狀況一片混亂。此外,各地的軍政長官又巧立名目,任意攤派,不斷增設法令,對百姓橫征暴斂,於是舊法未除、新令已行,社會矛盾日益加劇。

在這樣的混亂局面中,富裕階層和貧困群體的命運卻大不相同。因為富人有很多逃避勞役和賦稅的手段,比如入仕為官和削發為僧,就是當時普遍采用的逃稅辦法。而對於社會底層的老百姓來講,當官一途基本上是難於上青天的,甚至連和尚也不是你想當就能當的。因為當時出家必須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度牒),富人只要找找關系塞塞紅包就到手了,可窮人就算把自己賣了,也不見得能換來那份度牒。所以,窮人們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只能乖乖讓各級衙門和貪官汙吏把他們身上的血汗榨幹。

職是之故,整個社會就陷入了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狀況之中。在戰亂和苛政的雙重迫害下,貧苦的老百姓沒有活路,唯一的辦法只能是逃——從戶籍所在地逃到沒人認識你的地方,讓天天逼你交稅的官府見鬼去吧!

到了安史之亂後,各地官府統計了一下,結果令人觸目驚心:對照從前的戶籍档案,仍然留在本鄉本土的原住民還不到過去的15%(根據《通典》卷七“歷代戶口盛衰”記載,唐朝天寶年間的戶數將近九百萬,至代宗大歷中期僅余一百三十萬),其他的85%以上,要麽死於戰亂和饑荒,要麽就是逃往異地他鄉了。

形勢發展到這一步,如果還按照原來的“租庸調法”派發徭役和征收賦稅,那各級官府的大爺們就只能自己去修水渠、建大壩了,而朝廷和天子到頭來恐怕也得去喝西北風。

所以,廢除舊法,出台新法,就成了德宗朝廷的當務之急和勢在必行之舉。

“兩稅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籠的。

這項賦稅改革的重點,可以用一句話概括:“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意思是不管原住民還是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擁有土地和資產,一律要登記入籍,依法納稅;同時,不再以“丁身為本”征斂租庸調,而是根據擁有的土地面積和資產額度劃分貧富等級,再按照不同等級繳納相應的土地稅和財產稅。

具體的實施細則是:

一、將建中以前各種名目的正稅、雜稅及雜徭全部取消,只征收兩稅:以谷物方式征收地稅(土地稅),以現金方式征收戶稅(財產稅)。

二、重新進行人口普查、戶籍登記和土地、資產評估,根據貧富程度劃分繳稅等級,富者多交,貧者少交。

三、唐朝中央對各州府作出規定,以大歷十四年的賦稅收入為準,確定需要收繳的固定總額,再參照上面兩條,將應繳的土地稅額平均分攤到每畝,將財產稅額按貧富等級分攤到每戶。可事實上在執行過程中,各州府均以大歷年間當地賦稅收入最高的那一年為準,因此各地額度參差不齊,全國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稅額。

四、另有一條特別規定:凡異地經商者都要和當地居民一樣承擔納稅義務,按其利潤的三十分之一(不久就改為十分之一)繳納稅收。

五、規定交稅的時間為每年夏(六月之前)、秋(十一月之前)兩季,所以此項賦稅制度就定名為“兩稅法”(一說是根據“地、戶兩稅”而得名)。

建中元年正月,德宗李適下詔,正式頒行兩稅法。

毫無疑問,這個新稅制拯救了危機重重的帝國財政。

作為中國土地制度史和賦稅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統一了此前混亂不堪的稅制,把過去“以人丁為準”的征收原則進一步合理化,改變為“以貧富為準”,從而減輕了貧困階層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矛盾。更重要的是,德宗朝廷通過兩稅法的實施,把安史之亂以來被地方軍政長官把持的財政大權重新收回到了中央手中,“自是輕重之權,始歸於朝廷”。(《舊唐書·楊炎傳》)

然而,在後來實行的過程中,這項新稅法並沒有從實際上減輕老百姓的負擔,並且還產生了許多流弊:一,長期沒有調整貧富等級,致使“以貧富為準”的征收原則得不到貫徹;二,由於兩稅中的戶稅(財產稅)部分是以貨幣形式征收的,而中唐以後,民間貨幣的流通量嚴重不足,於是產生了“錢重物輕”的通貨緊縮現象,老百姓不得不賤賣絹帛、谷物或其他產品,換取錢幣繳納賦稅,無形中增加了經濟負擔;三,在兩稅制下,土地的自由買賣被政府允許,所以土地兼並之風更加盛行,富人迫使窮人賣地,而土地依舊在窮人名下,其結果就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不用繳稅,而無地的窮人仍然要承擔納稅義務,最後只能逃亡。於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惡性循環再度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盡管如此,李唐朝廷和以後歷朝歷代的統治者也找不到更好的制度取代它,所以,兩稅法還是成了此後一千多年歷代王朝的基本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