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改土歸流與苗疆之亂

雍正是中國專制獨裁的集大成者,他不能允許大清的版圖上還有其他土皇帝。

土司的罪惡由來已久,不光清廷想整治土司,屬民們也強烈地渴望擺脫土司的控制。有的村子裏全村的人都要求離開土司,申請歸地方政府管轄。

由來已久的土司制度

在我國西南的一些省份,像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省的一些地方,住著許多少數民族。這些少數民族的生產力很低,文化發展參差不齊,有的在偏遠山區,跟中央政府的關系松松散散。

對這些少數民族,對這些山區人民,中央政府一直采取跟內地不同的懷柔政策,也就是羈縻政策。在唐太宗的時候就設置了羈縻州縣,這些地方的刺史由當地的首領擔任,宋朝沿襲了唐朝的舊制。元朝建立後,將這些羈縻州縣紛紛納入內地州縣,對少數民族實行土司制度。

土司職位可以世襲,他們與中央的關系就是定期納貢繳稅。明朝建立後,仍然沿用了土司制,而且進一步完善,土司跟中央的關系更緊密了,要負責駐防征調等任務。到了清朝,仍然沿用土司制度。順治五年提出口號:“各處土司,應該世代守護著自己的地盤,不要聽從叛賊的誘惑。凡是沒有歸降的土司,盡快歸降,我們給予優待……”

土司制很有民族自治的味道,盡管他們的繼承是世襲的,但也要中央政府的批準。不過,在土司內部,中央政府就幹涉不了,征多少稅完全由他們自己說了算,土司內部有許多不成文的規定,比如對於他的屬民有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些中央政府都管不了。

還有一些地方,連經過中央政府承認的土司都沒有,這些地方通常是由當地的頭領控制,這種制度又叫做土舍制。土司和土舍們表面上臣服於中央,實際上都是林林總總的割據政權,他們和中央政權利益有沖突。明朝就作出了一些改革,對於一些條件允許的地區,取消土司制,實行郡縣制,派遣流官前去治理。改土歸流思想在明朝時期就已經存在了,不過當時實行得比較少。

到了雍正的時候,土司制的弊端積累到一定程度,土司們對屬民的加派問題日益嚴重。事實上,屬民完全淪落為土司的奴隸,土司殺死屬民好比殺一條狗,土司搶奪屬民的子女根本不會受到任何追究。很多土司私定刑罰,私設刑堂,以致屬民很長時間只知道有土法而不知道有國法。

土司與土司之間經常為了掠奪土地和人畜發生戰爭,一旦發生戰爭,有些土司的勢力就會得到惡性膨脹。在明代,土司甚至對中央政權發動過進攻,清朝雖然沒有這樣的事,但是土司搶劫的事情經常發生,中間有大量的漢人被屠殺。有的土司統轄數百裏地,擁兵數萬甚至數十萬,對中央政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如湖廣永順保靖土司彭氏、雲南麗江土司木氏、貴州水西土司安氏等等,他們擁有大量的地盤和軍隊,甚至有自己的官吏、法庭和監獄。

這些土司們儼然獨霸一方的土皇帝,妨礙了一個國家的統一,也不利於各地的經濟文化交流。

雍正是中國專制獨裁的集大成者,他不能允許大清的版圖上還有其他土皇帝。

土司的罪惡由來已久,不光清廷想整治土司,屬民們也強烈地渴望擺脫土司的控制。有的村子裏全村的人都要求離開土司,申請歸地方政府管轄。

到了康熙雍正的時候,清政府裏有許多有識之士要求對土司制進行改革,雲南提督蔡毓榮說:“土司時代承襲,既不是通過選舉,也不是通過中央任命,很容易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來。”有人甚至提出,土司制度是天地間的缺陷,如果任其發展,則會養虎為患。

雍正二年,幕客藍鼎元還提出削弱土司的具體辦法:根據土司所犯的罪行輕重,削奪土司的村落,縮小土司的管轄範圍;罪行嚴重的,則直接剝奪其土司的頭銜,將其統轄的地方和屬民交給州縣管理;若是不方便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就將作惡的土司除掉,將他的領地分給屬民的子侄和親友。

在改土歸流之前,清政府首先對土司進行分化和削奪。

鄂爾泰的建議

對於土司問題,朝臣們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廣西巡撫李紱認為土司固然可惡,但也是維護少數民族穩定的一種力量,所以,現在還沒到推行改土歸流的時候。

雍正對土司的惡行深惡痛絕,他屢次對雲貴等省的提督談到土司的惡性,讓他們加強對土司的管理,當然,雍正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加強”措施。

雍正三年,雲貴總督高其倬要在貴州貴陽府廣順州仲家族的村寨邊建營房,還準備增加防汛設施,這無疑涉及拆遷。當地的土司不肯合作,用大石頭堵住路口,不讓清軍建立營房。當時,署理貴州巡撫石禮哈和提督馬會伯都想用兵,不過雍正沒有批準,他認為兩人雖然有道理,但擔心他們年輕孟浪,怕他們沒處理好事情,反而惹出更大的事情來,所以叮囑他們千萬不要輕舉妄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