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衛之弊,是當時人抗議最集中的一個問題,但是毫無效果,並且愈演愈烈。著例如商輅《請革西廠疏》說:“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提拿職官,事皆出於風聞,暮夜搜檢家財,初不見有駕帖,人心洶洶各懷疑畏。內外文武重臣,托之為股肱心膂者也,亦皆不安於位。有司庶府之官,資之以建立政事者也,舉皆不安於職,商賈不安於市,行旅不安於塗,士卒不安於伍,黎民不安於業。”(24)在這情形下,任何人都有時時被捕的危險。反之,真是作惡多端的巨奸大憝,只要能得到宮廷的諒解,更可置身法外。《明史·刑法志》說:“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縱不之問。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詔獄,為禍尤烈。”明代二祖設立廠衛之本意,原在偵察不軌,尤其是注意官吏的行動。隆慶中刑科給事中舒化上疏只憑表面事理立論,恰中君主所忌,他說:“朝廷設立廠衛,所以捕盜防奸細,非以察百官也。駕馭百官乃天子之權,而奏劾諸司責在台諫,朝廷自有公論。今以暗訪之權歸諸廠衛,萬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誣,是非顛倒,殃及善良,陛下何由知之。且朝廷既憑廠衛,廠衛必委之番役,此輩貪殘,何所不至!人心憂危,眾目睚眥,非盛世所宜有也。”(25)至於苛擾平民,則更非宮廷所計及,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疏中曾特別指出:“東廠原以察奸細,備非常,非擾平民也。自忠賢受事,雞犬不寧,而且直以快恩怨,行傾陷,片語違,則駕帖立下,造謀告密,日夜未已。”(26)甚至在魏忠賢失敗以後,廠衛的權力仍不因之動搖,劉宗周上疏論其侵法司權限,譏為人主私刑,他說:“我國家設立三法司以治庶獄,視前代為獨詳,蓋曰刑部所不能決者,都察院得而決之,部院所不能平者,大理寺得而平之,其寓意至深遠。開國之初,高皇帝不廢重典以懲巨惡,於是有錦衣之獄。至東廠緝事,亦國初定都時偶一行之於大逆大奸,事出一時權宜,後日遂相沿而不復改,得與錦衣衛比周用事,致人主有私刑。自皇上禦極以後,此曹猶肆羅織之威,日以風聞事件上塵睿覽,輦轂之下,人人重足。”結果是:“自廠衛司譏訪而告奸之風熾,自詔獄及士紳而堂廉之等夷,自人人救過不給而欺罔之習轉盛,自事事仰承獨斷而諂諛之風日長,自三尺法不伸於司寇而犯者日眾。”(27)

廠衛威權日盛,使“廠衛”二字成為兇險恐怖的象征,破膽的霹靂,遊民奸棍遂假為恐詐之工具,京師外郡並受荼毒,其禍較真廠衛更甚。崇禎四年(公元1631)給事中許國榮《論廠衛疏》歷舉例證說:“如綢商劉文鬥行貨到京,奸棍趙瞎子等口稱廠衛,捏指漏稅,密擒於崇文門東小橋廟內,詐銀二千余兩。長子縣教官推升縣令,忽有數棍擁入其寓內,口稱廠衛,指為營幹得來,詐銀五百兩。山西解官買辦黑鉛照數交足,眾棍窺有余剩在潞綢鋪內,口稱廠衛,指克官物,捉拿王鋪等四家,各詐銀千余兩……薊門孔道,假偵邊庭,往來如織……至於散在各衙門者,藉口密探,故露蹤跡,紀言紀事,筆底可操禍福,書吏畏其播弄風波,不得不醵金陰餌之,遂相沿為例而莫可問。”(28)崇禎十五年(公元1642)禦吏楊仁願疏《論假番及東廠之害》說:“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稱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可稍輕。”(29)抗議者的理由縱然充分到極點,也不能消除統治者孤立自危的心理。《明史》說:“然帝(思宗)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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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世貞:《錦衣志》。

(2) 《明史·刑法志》。

(3) 《明史·刑法志》。

(4) 《明史》,《刑法志》、《職官志》。

(5) 《明史·刑法志》。

(6) 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7) 《明史·刑法志》。

(8) 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9) 《明史·刑法志》。

(10) 《垂光集·一·論治化疏》。

(11) 劉若愚:《酌中志·十六》。

(12) 《明史·刑法志》。

(13) 《明史》卷九十五。

(14) 《明世宗實錄》。

(15) 《野獲編·卷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