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奴隸和奴變

一、奴隸的來源

元末明初的學者陶宗儀,在所著《輟耕錄》卷十七奴婢條,說明這時代的奴隸情形,他指出了幾點: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稱為驅口,這類人是元初平定諸國所俘到的男女匹配為夫婦所生的子孫,永為奴婢。第二是由於買賣,由原主轉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標撥隨女出嫁。這三類來源不同,性質一樣,在法律上和奴隸對稱的是良人,買良為驅,就法律說是被禁止的,因為良人是國家的公民,驅口或奴隸則是私人的財產。

其次,奴隸的婚姻限於同一階級,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願娶奴隸的女兒,至於奴娶良家婦女,則絕對為法律為社會所不容許。

主奴關系的改變,有一種情形。奴隸發了財,成為富人,主子眼紅,故意找出一點小過錯,打一頓關起來,到他家席卷財物而去,名為抄估。家傾了,產蕩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識相,自動獻出家財以求脫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憑執,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私宰牛馬杖一百,打死驅口或奴隸呢,比平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隸的生命和牛馬一樣!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兒。

買賣奴隸的紅契,據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說:凡買賣人口,都要被賣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紋的疏密來判斷人的短長壯少。這位潘廉訪就曾用指紋學,集合同年齡的十個人的指紋,來昭雪一件良人被抑為奴的冤獄。

買奴的實例,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1555年楊繼盛的遺囑,他在被殺前寫信給兒子處分後事,有一條說:

曲鉞,他若守分,到日後亦與他地二十畝,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裏要回去,你就合你兩個丈人商議告著他。——原是四兩銀子買的他,放債一年,銀一兩得利六錢,按著年問他要,不可饒他,恐怕小廝們照樣行,你就難管。

奴隸作為財產處分的實例,小說《今古奇觀》“徐老仆義憤成家”是根據《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傳》寫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馬,二哥分得一條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歲的老奴阿寄,寡婦成天悲哭,以為馬可以騎,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會吃飯,老奴才氣急了,發憤經商,發了大財,臨死時說:“老奴牛馬之報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