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第4/13頁)

三 如瑤藏主貢舶

《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於事實本身,則均一致承認。

關於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誥》,《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敘述胡惟庸的罪狀,於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布罪狀的演辭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將決,烈火之將燃,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

於罷中書省詔中,亦只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詔曰:“……丞相汪廣洋、禦史大夫陳寧晝夜淫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以致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發露,人各伏誅……”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只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邇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於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

惟庸誅後七年,始於所頒《大誥》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誥於臣民曰:“……帝若日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將輔入亂,不寧於黔黎,誅及出幼子。”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頒《祖訓》中,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記載,其文雲:

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撓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犯,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今將不征諸夷國名列後:

東北:朝鮮國

正東偏北: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

正南偏東:大琉球國小琉球國

西南:安南國真蠟國暹羅國占城國蘇門答剌西洋國爪窪國湓亨國白花國三弗齊國浡泥國

考《明史·胡惟庸傳》謂:“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實錄》十九年十月條不載此事。胡惟庸罪狀中之通倭一事,據史言發覺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據為當時官書《大誥三編》。據此則十九年以前不當有絕倭之事,而事實上則卻相反。《祖訓》之成,據《大事記》所言第一次編成於洪武二年。第二次在六年五月。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由是可知最後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舊,不過把原來《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敗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發在十九年十月,不應先於洪武六年絕倭!細繹《祖訓》文意,知其大旨不過戒子孫勿務遠略損國威,所列不征之國,亦以其阻絕海洋,不易征服,於胡惟庸事,初無關涉。蓋日本之被列為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這時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為佐證。後來讀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國和胡惟庸事因《祖訓》先後放在一起,就混為一事,並誤為有因果關系。因胡惟庸獄詞和《大誥》所載,輾轉附會,惟庸之通倭謀逆及明廷因之與日絕交數事,遂成信讞了。

《國朝列卿記》所記全用《實錄》原文,明代向例於《實錄》修成後即焚稿扃史館中,不為外人所見。所以後來人的記載大部分可說都是根據《列卿記》這部書。

因為《皇明祖訓》《大誥》和《實錄》中的記載,出於朝廷。後來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為事實。自鄭曉、郎瑛、章潢、鄧元錫、茅瑞征、茅元儀、陳仁錫、張復、葉向高、方孔炤、黃道周及《制禦四夷典故》諸書,一致以為太祖朝之中日絕交,是因為如瑤貢舶事件,如《蒼霞草》所記:

已復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吾學編》《制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圖書編》諸書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