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林甫專權

1、矛盾的人

開元二十四年(736年)張九齡被罷相不久後,李林甫就被李隆基任命為中書令,成為了朝廷中名副其實的首席宰相。從一刻起一直到天寶十一年(752年)他去世為止,李林甫的首席宰相之位無人能夠撼動,其中的原因不僅僅像人們想像的那麽簡單,李林甫專權的確是事實,但能在宰相位置上屹立十幾年而不倒,甚至越來越受到的皇帝的信任,絕不是只靠消滅幾個政敵,鞏固自己的權勢就能輕易做到的。

一個將“弄璋之喜”說成“弄獐之喜”的不學無術的文盲,居然可以執掌集賢院,帶領當時帝國的高級文士為《大唐六典》進行和補注,這本身就說明李林甫是個復雜的人、矛盾的人,對於整個大唐帝國而言,他固然有很多卑劣的表現,但同樣也有許多貢獻。

在後邊詳細介紹他諸多卑劣的表現之前,我們先來看一看李林甫對大唐帝國的貢獻。

《舊唐書@李林甫傳》記載說他”每事過慎,條理眾務,增修綱紀。中外遷除,皆有恒度”。司馬光在《資治通鑒》裏也說李林甫“百官遷除,各有常度”。從兩條史料記載來看,李林甫遠比之前的張說、張九齡等文人出身的宰相,具有更加實用的治國才能。事實上,李林甫在當上首席宰相後,在財政、軍事、政治制度等一系列領域,協助李隆基制定和推行了很多有利於帝國發展的政策,由於篇幅所限,我們僅舉財政方面的例子來說明李林甫做的事情。

李林甫在財政發面做出的貢獻大致有三點。

第一、簡化度支旨符。

唐初以來,帝國每年的租稅雜役均由戶部下屬的度支司制定當年的征稅辦法,皇帝批準後,發到州縣及諸司,然後進一步貫徹落實。每年僅是下發政策文件,就需要將近50萬張紙,而且各地政策輕重不等,又沒有定額,所以很多地方官從中弄虛作假,借機斂財。

李林甫成為首席宰相後,敏銳的發現了這個問題,在和派往各地的采訪使以及各州的朝集使商議後,他決定取消一些不利與民、非當地所出的項目,其中就包括將各州每年應支出物的明細統一修改為長行旨條5卷,這樣尚書省有關部門每年只需要根據這5卷旨條的規定頒行,各州只需要一兩紙即可,大大簡化了行政手續。

第二、將地稅、戶稅新的征收辦法立法。

地稅、戶稅在唐初即開始征收。地稅本是作為填補義倉之用,每畝最初繳納兩升,後來改為按戶征收,但即使是上上戶也只收五石,戶稅主要用於支付官員俸祿和政府行政開支,雖然征收,但從唐初到開元年間沒有形成定制。隨著土地集中為了增加國家收入,開元二十五年李林甫決定,王公以下繳納地稅,每年按照所種土地每畝繳納兩升,狹鄉按戶籍上登記的土地面積進行征收,寬鄉依據每戶實際耕種土地的青苗簿征收,商賈及無田戶仍按戶等征收。

從實際效果來看,針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征收政策,是符合帝國實際利益的,不僅擴大了地稅的負擔面,也增加了地主向帝國交納地稅的數量,從而曾加了國家粟米的收入。跟隨地稅征收的立法,李林甫隨後將戶稅征收也確定下來,實行三年一大稅(約150萬貫),每年一小稅(約40萬貫),專門用來帝國軍隊建設、驛站管理及郵遞費用支出等,此外每年再加別稅80萬貫,用作地方政府每月辦公用品的開支。

第三、進一步推行折納制度。

所謂折納,通俗的解釋就是如果你沒有銀子交稅,可以用布匹、粟米等實物代替銀子交稅。唐朝是指按錢折價交納粟帛,後來到了宋代發展到以產業償還官欠。這種制度南北朝時期曾經實行過。唐代最初僅在江南實行,例如武則天時期就在江南實行過納布代租的折納制度。中宗李顯之後,又把供給義倉的粟米變成京城的納米,名曰:變造。開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依據關中地區農業產量有所提高及各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各地折納的實物,將折納制度推行到了全國。

他規定:江南各州的租稅除了上交銀子之外,必須完成征服規定的納布數量,也就是說江南各地只交銀子還不行,定期必須要上交定額的布匹。關內地區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可以上交銀子,也可以根據粟米的時價,折合成粟米上交。路途遠運輸不便的,就近充當軍糧。而河南、河北地區有不通水運的州縣可以折捐造布,來代替關中地區充當地方軍糧的部分。

通過李林甫在帝國財政領域所制定的政策來看,顯然與他給人留下的胸無點墨,不學無術的印象相去甚遠,事實上李林甫在當上首席宰相後,做的事情遠不止財政領域,在兵制改革、行政權力分配、律令格式的修訂方面他都有著出色的政績,一直到他去世為止,他在首席宰相位置上一共做了16年的時間,是李隆基時代任期時間最長的宰相,我相信除了他那“口蜜腹劍”、“打擊異己”的官場卑劣行徑,李隆基看重的是他那出色的政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