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五等戶制

徐平嘆了口氣:“牛如此,還有河南府附近的桑田也是如此。最近州縣來的文狀,說是不少地方因為桑樹入戶等,民戶伐桑種田,糧絲兩失。”

各路甚至各州對戶等的標準不一,同樣的家產,在開封府可能就是下戶,享受免差役的待遇,到了京西路可能就成了中戶,河東路就成上戶了。反正差役就是那麽多,官府是無論如何也要分下去的,承擔差役的上戶和中戶必須保證一定的數量。

感嘆了一會,坐在一邊的李參突然道:“真要說起來,牛入戶等確實不對。既然農具已經免了稅算,為什麽耕田的牛不可以不入戶等?這應該是勸課家桑啊。”

“不獨是牛,還有馬、驢、騾、駝等各種役畜,入戶等都是不利的。這些日子我也在想,一些物產,是不適合算進戶等資產裏去。乘著這兩天有空,不如我們商量一下,哪些應該在算戶等的時候單獨出來。物產還是要計,只是算戶等的時候不計入。”

徐平說著,看了看在座的幾位。大州的知州都已經回去了,徐平留下了幾位通判和汝州、蔡州和唐州的知州,要商量後續的營田事宜及三司鋪子的事務。大臣任知州,一般都不會敢這些雜事,他們留在這裏也沒有用處。

天下的賦稅差役,與戶等息息相關,這是晚唐五代以來形成的新局面,不但與以前不同,實際上也與宋後不同。兩宋不抑制土地兼並,甚至有的地方鼓勵土地兼並,都與這一政策有關。只有中上戶的數量多了,地方政府才能征收更多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下戶和客戶再多,那也是遊離於官方財政之外的。

兩稅是按土地征收,是屬於朝廷的,由三司統一掌管。但還有額外的支移和折變,地方不同,數額不同,就與地方有關了。支移和折變的原則是“先富後貧,自近及遠”,實際上是落在上戶和中戶身上。再加上種科配時估,大多都是采用的相同原則。

所以地方上熱心於土地兼並,上戶越多,就越是增強了地方官府的權利。但對於百姓來說,則千方百計地降低自己的戶等,差一戶等承擔的官方義務就有巨大差別。所以富戶們到了臨界點,不買地,不養牛羊,甚至不種桑樹,有的還故意不蓋大房。

鄉村戶分五等,一般來說,一等和二等是地主,財產多寡不同。三等戶位於中間,既有地主也有富裕的自耕農,四等和五等戶就是貧窮的農民了。這五等戶都是在地方上有資產的,為主戶。再之下,一無所有的雇農則為客戶,不計入五等戶之內。當然,官方統計地方戶口,主戶和客戶分列,但說到地方人戶,則就是兩者相加了。

租庸調制崩潰之後,代之而起的是對百姓的資產征稅,針對耕地的兩稅,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形式。資產越多,官府征收的稅越重。這資產並不僅僅包括占有的耕地,還包括住的房屋、墓地、水渠、渡口以及磨房等等各種資產,各地有細微差別。甚至住的房屋,有的地方會細算到有幾根梁、多高多大、用了多少瓦等等,相當繁雜細密。

顯而易見,實行五等戶制官方是不可能抑制土地兼並的,土地越是集中,越是利於官方征稅賦安排差役。上等戶越多,地方官府治理地方的能力越強。這一點,與宋之後的土地兼並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五等戶制是在制度上消除民間的貧富差別,但在實際操作中地方官府會盡力擴大貧富差別。沒有五等戶制,只實行兩稅,制度上會鼓勵貧富差別,官方在原則上則抑制土地的兼並,盡力保證減小貧富差別。理論上說,窮人越多,地方官府的施政能力越強,在具體施政上當然會盡力保證有更多的小農。

事實證明,官僚的節操和施政能力與制度安排的影響力完全不是一個級數,任何時期制度導向的影響力都是遠遠超出官府的實際操作能力的。兩宋民間對土地一直不熱衷,到了最後的歲月,甚至把天下的耕地全部收歸官有,也並沒有引起太大的波動。便就是有五等戶制在上面壓著,平民百姓並沒有瘋狂聚斂資產的勁頭。

徐平前世歷史學得一般,對這一時期的五等戶制一無所知。到了這個世界,自己家在白沙鎮是第一等的大戶,父親徐正到處使錢推脫一等戶該承擔的差役,如裏正和衙前,這才有個初步的認識。後來中進士做官,到了地方才算了解這一制度造成的影響。但邕州地處邊陲,又是蠻族地區,認識得還是不夠深刻。

直到進了三司,真正掌管財政,才算是對五等戶制有了清醒認識。總的來說,租庸調制、五等戶制和純粹的兩稅制,對民間經濟有完全不同的影響,不能一概論之。

徐平作為京西路的轉運使,有權在本路對五等戶的標準進行微調,他現在考慮的,是怎麽利用劃分標準,促使民間資本向自己希望的地方集中,而不要沉澱下來成為無用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