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中日會談經過(第4/10頁)

中日廿一條簽訂後,日本舉國狂歡,大隈首相入宮向天皇祝賀,日本僑民公然在中國領土上對中國人民舉行侮辱的示威慶賀,北京城內日僑飲酒舞蹈,高呼:“大日本帝國萬歲”。北京內務部命令警察廳加以保護,並派便衣偵探監視日僑居往地區附近的中國居民。5月13日漢口日僑準備舉行提燈慶祝,許多愛國學生激於義憤,欲作示威反對的遊行,以阻止日僑提燈慶祝,全漢口商店停止夜市,閉門熄燈,日本方面竟出動水兵來彈壓,後來還是由中國軍警自行出面制止愛國遊行,日兵才撤回日艦上。事後日本駐北京公使竟以漢口暴動反日為理由向袁政府提出警告,袁政府也鄭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日置益同時向袁政府壓迫,要袁取締各省的排斥日貨運動。6月16日袁下令“重申取締排斥日貨”的命令。湖南巡按使劉心源因取締排斥日貨不力,引起日本領事的不滿而被撤換。

袁這時知道全國人民反對如此賣國,但他不敢任由這種反日情緒膨脹,因為一經膨脹,首先是袁本人要倒黴,因此一面下令說:“遇有亂黨借故暴動以及散布傳單,煽惑生事,立即嚴拿懲辦。”一面授意參政院通過《懲治國賊條例》,於6月16日明令公布。這真是出爾反爾的舉動。他在簽署廿一條約前,曾發表聲淚俱下的演說,簽署廿一條後,更發出毋忘國恥的密諭,並且一再表示沉痛異常,情非得已,把自己扮成一個“愛國人物”,卻把賣國的罪名轉嫁到反對他的國民黨身上,以轉移全國人民的視線。根據他的說法,出賣國家的,不是他而是國民黨領袖。他在亂黨之外,又找到國賊這個惡毒字眼來套在國民黨領袖頭上。他這一套是想替自己開脫賣國罪名,並且轉移一般人民認為國民黨只是袁的敵人的感覺。

《懲治國賊條例》中有“取締中國實業家與外國人簽訂條約”的一條,因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於7月8日提出強硬的抗議,袁費了許多唇舌才敷衍過去。

曹汝霖因為是親日派,又實際負責簽訂這個賣國條約,因此便成為眾口指摘的賣國賊。全國各地紛紛電請:“誅賣國賊曹汝霖以謝天下”,嚇得陸徵祥和曹汝霖都通電辭職。陸的通電中有“曹次長誤簽四字,益費躊躇”。曹通電則說:“此案和平了結,一出於大總統之獨斷,一出於各總長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項尤力,經用電話請陸總長向主座請示後,方敢加注容日協商。”關於加注“容日協商”四字,袁說曹未請示而擅自決定,曹則說是請示後而行。其實簽已經簽了,加不加這四字,並無關系。

附錄曹汝霖所撰《我與廿一條》,曹為公認的親日派,被國人目為賣國賊,他所敘述簽的經過當然是為自己做翻案文章,可是因為他是簽約的當事人,所以自然有一部分史實存在——

余就職(外交部次長)之二年,即民國四年一月,我國全國統一,各國正式承認,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國是粗定,即可從事建設。惟歐戰方酣,日本已占領青島。時日本總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對中國有野心之人,忽令駐華公使日置益回國述職,示以方略,議定廿一條覺書,令日置益公使攜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請見總統(袁世凱),總統以為回任之儀式訪問,令我同見。豈知日使寒暄後,即說:“本國政府為謀兩國永久親善和平起見,擬有覺書一通,希望貴總統重視兩國關系之切,速令裁決施行。”總統答言:“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風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回外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言已即將日使覺書向桌上一擱,並未展閱。日使辭出後,總統即對我說:“日本覺書留在這裏,容我細閱。”余即回部。

翌晨,總統即召集外長孫寶琦、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及余四人到府。總統說:“日本這次提出的覺書,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我國是已定,隱懷疑忌,故提此覺書,意在控制我國,不可輕視。至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視我國,萬萬不可商議。”又說:“容我細閱後再交部。”各人唯唯聽命而散。其時陸子興(徵祥)並未與議(原注:《陸徵祥傳》一書所記與事實不符,且說我與慕韓主張即行承認,不必商議,更屬無稽)。越日總統召我入府,他說:“我已逐條細閱批示,你與子興即照此商議。”

覺書分五項:

第一項、關於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

第二項、內蒙古東三省路礦、添置商埠問題;

第三項、日本將來把德國青島租地,仍歸還中國,惟在山東德國取得的權益,及膠濟鐵路等,應由日本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