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中日會談經過(第5/10頁)

第四項、南滿及內蒙須建設鐵路,吉奉兩省應準日本人內地雜居,及福建省不能讓與第三國,漢冶萍鐵礦鐵廠中日合辦,並開發相連的鐵礦,建浙閩鐵路;

第五項(注:希望條件)、一、聘用日本人為軍事顧問。二、合辦兵工廠,中日兩國用同一之軍械。三、聘日本人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國小學校雇用日本教員。五、日本僧人許在中國內地傳教(大旨如此,條目字句次序容有錯誤)。

總統逐條用朱筆批示,極其詳細,並囑開議時,應逐項逐條議商,不可籠統並商。現只能記其大意如下:

對第一條批: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系,此條不必爭論。

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

對於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

對於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於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

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

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福建讓與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

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至第五項則批:此項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朱筆密圈)。

越兩日,高尾通譯官電話問我,何時開議?余答以貴公使沒有將覺書交與我總長,何能開議?蓋諷其直遞總統,有軼外交常規也。次日,日置公使來見孫總長(外長孫寶琦),面遞覺書。詎孫總長接了覺書,稍一展閱大發議論,並將各條一一指摘,加以評論。日使笑謂:“貴總長於覺書內容已如此明了,將來商談自更容易。”言時視我而笑,蓋譏我電話說,未交外長,從何開議之言,分明是謊言也。孫總長與日使會談筆記(此是外部慣例向來與各使會見都有筆記)呈閱總統,總統閱後大不為然,謂:“我已囑咐不要籠統商議,慕韓(孫字)何以如此糊塗,初次見面即逐條指摘,發議論,以後何能繼續商議。慕韓荒唐,太粗率,不能當此任。”當晚即囑楊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陸子興同意(時陸任高等顧問),翌日即令陸徵祥任外交總長,孫調稅務處督辦。外人稱其敏捷,日本則有後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樓開議,出席者,我方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書記官小幡酉吉,通譯官高尾亨。我國陸總長以此次會議關系重大,聚精會神,從事討論。首次會議,日本公使先致詞,大旨謂此次所提條件,為兩國永久彼此親善起見,希望從速議定等語。陸總長亦致詞,答以中日兩國真似唇齒相依,自應互相親善,本席一向主張兩國親善,並引前在總理任內,財政聘阪谷芳郎男爵為顧問,交通聘平井博士為顧問,法律聘有賀博士為顧問為證。日使說,久仰貴總長歷辦外交,譽滿歐美,今日得與貴總長商談,深為榮幸。這次敝國對此事極願速結,故擬每星期開會五次,每次從下午二時開始。陸總長答以每周五次,我身體素弱,且部中每周須接見公使團一次,改為每周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陸又謂,會議記錄不必互相簽字,日使亦照允,並聲明會議沒有發表以前,不能對外泄露。陸亦應允,並雲會議應照原條件循序進行,議決一條,再議一條,日本亦同意。遂開議第一條,日使說此系既定事實,惟日本接收時年限已過大半,故請照原約年限,重新更定。陸答當東三省會議時,那時年限已過,貴國全權已允繼承俄國未滿的年限,何以現在又要重定?日使謂重定年限於原則並無變更,希望照允。略加辯論,即予同意通過,日使笑謂:“貴總長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余各條,都能這樣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會議,即議第二項,日使謂膠澳租地德國所得權益,日本致德國最後通牒時,已聲明無條件讓與日本。俟德讓與後,為尊重貴國主權,應請中國承認。至該項租借地(指青島),俟日本向德取得後,完全交還中國。陸氏答以日本與德國宣戰時,聲明取得德國租借之膠澳全境交還中國,並沒有提到其它權益。日使謂日本攻占青島,一為協助協約國,一為尊重中國主權領土,故特聲明取得後交還中國。其中權益,自應由日本繼續一並取得,將來開和會時,自有商定適當之處置,故不必先向貴國聲明。現要請貴國承認者,即是和會商定之辦法,與當時日本得了俄國的權益,請中國承認同一意義。陸氏答以既要將來和會商定,現在不必先行承認,俟和會開時再看情形,何必先行聲明。日使則謂日本取得德國權益,可謂既定事實,現在商定大旨,可免將來再費口舌。陸又答以攻占青島還有英國參加,不單是日本方面的事。日使謂英雖參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犧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國決無異議。我方始終不允先行聲明,日使謂,請先商一範圍,只限於青島有關連之事,決不越出範圍。彼此辯論很久,直到散會,沒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