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8章 對土地的渴望

一縣之地,人口三萬以下為縣長,人口三萬以上為縣令。縣令之下還有縣丞和縣尉,縣丞主持六曹,縣尉管一縣刑名、徭役征發和縣內軍事操練,又有主簿、廷掾、主記室、縣少府。六曹分為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隨後有諸多薔夫和遊繳。

漢國大體上是遵循舊漢體制,獨在鄉間不設置三老,原因是三老雖然主掌教化卻基本上是宗族產物,實際上並不利於官府直接控制到民間。

劉彥是從無到有地建立地國家,缺少足夠多的官員不得不接納大族、豪強與世家,但是依然缺乏足夠多的行政人員。

漢國優澤士卒,因傷殘廢退役有後續撫恤,條件允許亦是會優先安排位置,縣令(縣長)以下絕大多數的職位就是由軍中退役人員就任。

相較起之前的王朝,漢國的公職人員明顯要多很多,那是劉彥一開始就認為權力該下鄉,不是由地方豪族來控制。

一個國家想要將政權力量遍布山河絕對不容易,首先就是行政人員要絕對的充足,要命的是行政人員可不是那麽好找,劉彥以軍中退役人員充任只是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公職人員一多,那麽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薪資又將成為一個新的問題。

軍中退役人員到地方充任公職人員其實沒有多麽順利,以往是每個地方的當地人被舉薦為官或吏,一般情況下是當地有人望的人,說明白點就是各地的大族或豪強中人。必須要說的是像劉邦那種家庭的人能成為亭長,主要原因是劉邦老父親與縣長是故交,再來是劉邦有一個團夥。再說的是,以地方流氓和混混為小吏(編外公務員),那可不是到了天朝才成為特例,是古來有之啊!

一片廢墟之上建立的漢國是從胡人手裏光復河山,舊有規則被胡人破壞大半的前提下,執行新政的阻礙也就是地方上的大族和豪強。

因為相關國策的關系,抵制的大族和豪強將要面對漢軍的清剿,只要不想家破族滅再不願意也只能忍耐,那麽也就能夠想象得出一點,無論漢國民間這層水面看著是多麽的風平浪靜,可是實際上水面之下絕對是暗旋渦處處。

“新平裏?”王猛知道一個裏發生的事情傳到縣衙不會是小事,不過還是得問:“出了何事?”

縣尉黃霑是軍中以軍侯退役到民間,不是野戰軍團的軍侯,硬要說起來就是二線部隊的軍侯。要是野戰兵團的軍侯,退役後的安排至少也是郡內各職位之一,當一郡都尉或許不夠格,可是當一郡兵曹絕對是足夠了。

新平裏是南皮縣眾多的裏之一,不過離南皮縣的核心比較遠,算是偏遠的裏。通常之下,離權力核心遠的地方,官方力量就越薄弱,越容易發生一些不法的事情。

“發生了命案。”黃霑身為縣尉當然負責刑名,他特地向王猛稟告是事情既是大又顯得復雜:“一家三口一夜之間斃命於家中,歹徒作案之殘忍可見一斑,不但殺人且砍掉四肢與頭顱,公然擺放於門院前。遊繳初步追索到的線索與當地大族有關,疑是土地糾紛和契約糾紛。”

遊繳就相當是後世的警察,專諸管理治安和緝拿盜賊。

不得不說的是,漢國光復一地就要丈量土地與進行贖買,但是官府有官府的政策,下面的大族和豪強也有自己的應對方法。

官府不是要贖買土地嗎?大族和豪強就將名下的土地事先轉到一些人手裏,那些人之前也許是該家族的家生奴隸之類的人,也可能是臨時找來,總之就是明裏減少所持有的土地,暗地裏那些土地卻依然控制在手裏。

漢國對各地大族和豪強的手段並不是一無所知,可能是力有不逮,更加可能是刻意放縱,各地官府重新恢復運作之後,對於之前土地契約重新登記並沒有進行什麽為難。

王猛再問:“泉之有什麽看法?”

黃霑答道:“葛家的家主親自前來,找到職,萬般叫屈,為了洗涮冤屈甚至拿出隱藏契約。職以為是有人故意陷害,再來是此案疑並非那麽簡單。”

這個時候的契約並不需要到官府進行認證才生效,只要寫出條文有雙方的簽名或是畫押就被承認,結果是因為契約而爭執的事情在民間常有發生,而官府對於契約糾紛案從來都是無比頭疼,只因為各執一詞是主流,再來是不被承認的契約也不存在斷案根據。

“連隱藏的契約都拿出來了?”王猛對於類似的契約並不陌生,無非就是雙方事主寫下的一些條文,文中肯定是關於土地的實際持有者證明或約定之類的。他問:“葛家可是得罪了誰?”

“職已經在查,暫時未有發現葛家近期與何人發生糾紛。”黃霑在意的是:“何人作案,為何要嫁禍於葛家,有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