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骨肉之間的信任(第3/8頁)

調查本部的大部分人都覺得北前就是殺人犯,但檢察官對於案件的起訴都非常慎重。

盡管棟居覺得光憑警察提交的證據是不能起訴的,但獲得了本人的招供後,檢察官似乎也有了自信。

也有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認自己對警察和檢察官講的話。但沒有充分的證據,光說自己是逼供的或是被警察誘供的,法庭一般是不予理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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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前真司被起訴後不久,棟居的辦公地來了位不速之客。

棟居接到所轄署前台的通知後出來一看,有個年輕女人在等他,是位目光清澈的女子。一時間,棟居將眼前這個女人與本宮桐子的身影重疊起來。

她說她叫北前友美。

“這麽說來,你是北前真司的……”

“妹妹。”

棟居不知說什麽好了。

“報紙上登出哥哥已招認了,但我不相信。哥哥真的說是他殺了人嗎?”

“是的。”

“你們有沒有逼供?”

北前友美直盯著棟居的臉。

“沒有這種事。兇手自己招供時,我們是不會逼供或誘供的。你哥哥是自願招供的。”

“但我哥絕不是會殺人的人。我是他妹妹,我能保證。”

“不僅是他個人的招供,還有證據也說明他殺了人。”

“什麽證據?有人在現場看到我哥殺人了嗎?”

“沒有目擊證人,但你哥在案件發生的那個時間段在現場出入過,被害人頸部留下的掐痕,也就是用手掐的痕跡及血型等也都符合。”

“血型、手掌大小一致的人很多。”

“但你哥哥如果沒做過,他又為什麽要承認呢?”

“精神支柱一下子沒了,再怎麽樣都無所謂了。這種心情沒什麽難以理解的。”

“我能理解你想幫哥哥辯護的心情,但光靠作為妹妹的你的感覺,是不能證明你哥哥沒殺人的。”

“但既然沒有目擊證人,最後不也是靠裁判長及警察的個人感覺來下結論嗎?”

友美的話越來越尖銳。

日本的裁判制度奉行自由感覺主義。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是否可靠,其是否采用,及在犯人自己招供或證據基礎上判斷有罪無罪,最後得出結論,整個過程並無法律的約束,就依賴於審判長個人的判斷。

結果就算證據堆得像山一般高,但最後判斷犯人是否有罪,還是靠裁判長的個人感覺。

“警察先生,拜托你了。哥哥他在撒謊,哥哥他在自暴自棄。連一只小蟲都不會殺死的哥哥是不會去殺人的!哥哥如果是撒謊的話,他的話中肯定有什麽地方是有矛盾的。你們警察不是擅長找出犯人謊言中的破綻嗎?既然如此,並不是真兇的、無辜受害人供詞中的破綻,你們一定能找到的。”

“豈止是不會殺死一只小蟲,哥哥也不是那種在工作時間放棄工作離開工作場所的人。”

“如果哥哥不知道作為真正的罪犯該知道的東西,那麽,那就是哥哥無罪的證據。”

友美在棟居的面前深深地低下了頭。

“你為什麽點名找我?”

“他們不讓我見哥哥。哥哥的辯護律師讓我來見見你。”

“讓你來找我……”

“可能在哥哥接受棟居先生的調查時,他感覺到了什麽吧。警察不應該僅僅是抓人吧?洗清無辜背黑鍋的人的罪名,這不也是警察的職責嗎?”

按照刑事訴訟法,調查員的工作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來調查事情的真相。追求真實性是調查最本質的目的,所以在逮捕犯人的同時,為無辜背黑鍋的人洗清罪名,也是警察的基本職責。

但這常常是說說而已,追查犯人的警察及檢察官更熱心於收集犯人有罪的證據,卻不會為了洗清犯人的嫌疑而花大力氣。

調查員及檢察官首先是懷疑有罪。在斷定被告人、被告嫌疑人有罪前會推定他是無罪的。而站在該假定的基礎上,收集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則是與調查員及檢察官的心理相背的。

北前友美向棟居提出了一個與刑警的心理相反的要求。

初步調查後,調查本部的大部分人就形成了一種北前有罪的心理定勢。但棟居卻感覺到有些東西不能釋懷,被並不是真兇的嫌疑人的虛假供詞所困擾,北前友美說中了他的心思。

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人卻被當做殺人嫌疑犯,這種打擊與重創該是非常嚴重的吧?北前友美說這是“沒了精神上的支柱”,這一點棟居深有體會。他自己不在家時,妻子受到壞蛋的襲擊而死,家庭因此而被破壞,那種“沒了精神上的支柱”的感覺棟居並不陌生。

支撐自己從那幾乎不能承受的深淵爬起來的力量,就是對兇手的憤怒。雖說即使逮住了兇手,家人也不會死而復生,但總覺得只有抓住了兇手,妻子才能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