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章 血腥的通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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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津貞史到相武市出差,要親自搞清為什麽相武分公司突然對十四年前的綢緞莊殺人案發生了興趣。他感到當時出於無奈硬封在忘卻的厚蓋之下的舊傷痕又開始疼痛。那個案子是野津在警署工作期間最大的汙點。無論蓋子有多厚,這種對不起自己良心的舊債,一輩子也無法還清。

十四年後的今天,假定相武市內正在發生的另一個案件同此案有關,也許能有個意外的機會還清這筆舊債。

對於野津來說,也並非心中完全無數。發案那天夜裏兩點鐘左右,離發案現場兩公裏左右設在公路邊上的一家晝夜營業的快餐館——“裏來瑪”曾接待過三名懷疑是罪犯的人。他們在那兒掛過個電話。掛電話的是個中等身材不胖不瘦,左眼下有顆黑痣的人。由於他講話的聲音很低,未聽清談了些什麽。

打完電話之後三個人各要了一份兒咖哩面和啤酒。吃完就走了,而且去向不明。

對於專案組來說幸運的是當時市內通話采用申請方式。他們拿到查封許可證之後當天就向羽代電話局提出了交出快餐館通話記錄的要求。但是電話局則以私人通話受憲法保護和公眾電氣通信法中有關為用戶保密的條文為借口拒絕交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對於被告人發出或發給被告人的郵件或者有關記錄以及由處理通信事務的機構或個人保管或歸其所有的有關文件、記錄,警察有權查封或有權要求提供。”

但是羽代電話局卻認為受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保護的通信秘密是基於第一項保護言論自由的絕對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和限制。對警方的要求表現出堅決不合作的態度。盡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當涉及公務秘密時有權拒絕查封,但羽代電信局卻不利用這一條而直接擡出了憲法。

除此而外與憲法矛盾的規定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第二項——“要求提供調查所需報告的權限。”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接到查封要求的機構和被要求協助的政府部門很少有人拒絕合作。

從法律學的角度來看,憲法第二十一條也是為了保護思想自由和表現自由的條款,其中就包含了通信保密在內。調查機關在搜查郵件或與電信有關的文件記錄時一方面需要提交搜查批準證,另一方面還必須有對方的代表在場,因而也不能籠統地稱之為侵犯了通信秘密。所以說這種調查雖然在字面上同憲法第二十一條抵觸,但並不違背憲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此外就說基本人權吧,根據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也要受公共福利條件的限制。這個問題也可由一般解釋和判例得到證實,因而調查是應該得到認可的。

但在這個問題上警方並未與之爭持不下,而是痛痛快快地撤了下來。野津憤慨地說這不明明有規定嘛,但上司卻命令他後撤。

根據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法制局制定的關於電話探測的“法制局意見”,可解釋為:“只有當犯罪分子正在利用電話進行脅迫時,電信電話總局可利用該設備探明打電話的地點並通報給調查當局。”在其余情況下,若打電話者不願透露打電話的地點時,可列入通信秘密的範圍。

具體到神原一案,打電話的地點已經清楚,只需要搞清接電話的地點,因而也不能列入侵犯通信秘密的範圍。但是羽代電話局一口咬定:“公開對方的電話號碼也同樣是侵犯通信秘密。”

警察根據那三個人離開快餐館之後就去向不明這一點,估計他們是打電話向朋友求援,很可能由他們的朋友用車把他們送到了市外。由於得不到電話局的協助,因而調查陷入了停頓狀態。

所謂野津心中的底數,就是再去找當年在電話局負責管理通話記錄的人。他當年辦過這個案子,所以對那名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也都清楚。當時她的年齡已經不小,估計現在該退休了。在職期間嘴巴封得很嚴的人一旦退休,而且事情經已過去了十幾年,估計不至於仍象過去那樣守口如瓶了吧。

公眾電話通信法規定,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掌握的秘密,退休之後仍有保密的義務。但是在職和退休,僅僅從心理上來說這種義務感也畢竟不可同日而語。也許當年她是迫於上級的壓力。

假如她已搬了家,只要托羽代署裏過去的老同事幫助查找一下也能掌握她現在的住處。野津因為同一味追隨大場的警署上司鬧對立而離開了那兒,但是至今仍有他的朋友在警署工作,並非整個羽代署從上到下都變了質。

當年的負責人仍然住在老地方。她名叫戶田增代,年紀已經相當不小,幾乎成了個老太婆。十四年前以憲法作擋箭牌在警察面前寸步不讓,勇敢地拒不交出通話記錄的巾幗英雄的颯爽英姿,如今早已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