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隱身殺手 第二章 三槍懸案

在我的法醫生涯中,跨省辦案不過八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4月份,去的地方是貴州樸公鎮。一般法醫極少跨省辦案,除非案情重大,牽涉眾多,或有利害關系,這樣才會跨省做鑒定。在我接到上級通知時,下意識地就想,貴州的這樁案子肯定不簡單。

接到通知後,我很快拿到材料,大致地了解了案情。

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貴州樸公鎮兩位民警追擊一名持槍嫌犯,雙方在一個工廠後面交火。嫌犯開槍發生跳彈,擦傷一位民警,之後嫌犯右腿被民警擊傷,繼而腦部右太陽穴中槍,當場死亡。現場有目擊群眾,他們聲稱,嫌犯右腿受傷後,已經失去逃跑能力,手上的槍也掉在地上了,警察卻續打向嫌犯的太陽穴,有過度執法的嫌疑。

嫌犯叫鄒雲龍,是當地人,家裏的親戚能塞滿一卡車。幾年前,鄒雲龍在廣東殺人搶劫,被列為通緝犯。2010年2月,鄒雲龍潛回家鄉,被民警盯上,隨即在交戰中身亡。因目擊群眾皆稱,鄒雲龍先被打中右腿,手槍滑落,這讓開槍的民警被推到風口浪尖,並發生了群體事件,公眾亦對鑒定結果的真實產生了懷疑。

鑒於此事影響甚大,死者家屬也不認同本省鑒定,最高檢查院的偵察指揮中心就做了安排與協調,任命廣西的兩名法醫和四名技術人員重新做法醫鑒定和槍彈傷檢驗。我拿到案件的材料時,還以為只是死者家屬鬧事,因為從材料上來看,案情一目了然,沒必要再重新做鑒定。

等我一去才知道,案情比我想的要復雜得多,難怪會跨省做鑒定。

到了貴州後,我才拿到案件的詳細材料,根據那上面的描述,兩位民警分別開了兩槍,嫌犯則開了三槍。兩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槍,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槍(嫌犯十年前殺害貴州民警搶奪來的)。為什麽我要說明雙方使用的槍械?因為問題就出在這裏。

簡單地講,92式手槍使用的是9mm口徑子彈,54式手槍使用的7.62mm口徑子彈,兩種子彈是不一樣的。兩位民警一共打出4槍,只有一顆子彈在鄒雲龍的右腿中,腦部那顆子彈沒有射穿,滯留在腦部,可那顆子彈經法醫人員取出後,大家都對結果產生了質疑。

為什麽會質疑呢?因為那顆子彈是7.62毫米口徑的,即表明它是從54式手槍裏射出來的,與民警無關。這個結果顯然不能被死者家屬接受,他們認為民警為了開脫,利用職務之便,篡改了證據。

我看完材料後,一樣質疑證據保存鏈的完整性,而法醫也未能夠證明那顆檢驗的子彈確實是從死者腦袋裏取出,且在被送到實驗室以前沒有被篡改過。那名法醫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證清白,但在跳樓前被攔下了。可也因為如此,那顆從死者腦部取出的子彈就因為“不幹凈”,之後未被列為證據。

大家看到這裏,或許會覺得我冷血,同是一行,為什麽會質疑檢驗報告呢?這就要從找到的子彈說起。我看過那些采集到的證據,彈頭和彈殼各有7顆(民警共開4槍,其中一顆在嫌犯右腿中,嫌犯開3槍),可以說子彈都在,沒有一顆失蹤。既然子彈都在,那麽嫌犯腦部的子彈從哪來的?難道他知道插翅難飛,選擇飲彈自盡了?

根據我拿到的材料,鄒雲龍暴戾成性,殺過平民和警察,搶劫過商鋪,逃了數年,不像會輕易放棄的人。再者,我看過法醫拍的現場照片,鄒雲龍右手十分幹凈,並沒有血液回濺。倘若鄒雲龍是自殺的,那就是接觸射擊,手上不太可能是幹凈的。

在這裏,我順便解釋一下,射擊距離的界限目前爭議比較大,各行業或各學派都根據自己的工作和理論的需要進行了各種劃分。目前,國內法醫學界根據實際案件和損傷特點傾向於以6cm以內為接觸射擊,6至60cm為近距離射擊,60cm以外為遠距離射擊。

一般,遠距離射擊的子彈射入口,其形態僅帶有擦拭輪和汙垢環的彈孔,沒有火藥煙暈和顆粒灼傷(形似長暈的太陽)等槍擊殘留物,鄒雲龍右腿的槍彈傷符合這一特點,同樣,他的右太陽穴槍彈傷也符合。所謂槍擊殘留物,是指射擊時從槍口或槍支機件縫隙中噴射出的火藥燃燒生成的煙垢、未完全燃燒的火藥顆粒、微量金屬屑和槍油等。如果在60cm以內的近距離射擊,射入口周圍多會留有射擊殘留物,若在超過60cm的遠距離射擊則較少留下射擊殘留物。

我們是廣西的法醫,與貴州刑偵隊不熟,不會帶有主觀情緒。在得到這樣的結果後,我首先好奇,鄒雲龍若非自殺,那子彈怎麽會打回他腦袋?難道真有人膽大包天,篡改了證據?這不大可能!現實中,要把子彈換進屍體裏,又讓傷口看似正常,這真比登天還難,沒有外行想的那麽容易。可如果證據沒被篡改,7.62mm口徑的子彈如何拐彎射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