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陰陽之屍 第一章 陰陽屍(第2/3頁)

我們一起找到了六個黑色塑料袋,只有下水道的袋子被擦破了,其他袋子被發現時仍包裝嚴實,這就排除了是拋屍現場無關證物汙染的可能性。可罪犯若在室外分屍,那為什麽拋屍範圍這麽大,而且碎屍如此徹底,這又形成一個矛盾。不過,在80年代末,許多住戶的房子並沒有瓷磚地板,都是水泥粗地,屍塊有附著物很正常,但屍塊上還有草、葉等物,這讓我和謝增龍再一次陷入僵局。

事情出現轉機,那是一個月後了,李秀華的鄰居趕來公安局報案,說那個胖胖的中年男人摸進了李秀華的家裏。等民警趕去時,胖男人被逮了個正著,可他堅持否認李秀華的死與他有關,還說他並不知道李秀華已經死了。

經查證,那個胖男人叫韋安,住在縣城外的林場裏,是林場承包人。一年前,韋安認識了李秀華,漸漸地他們就好上了。據韋安交代,一個多月前他到鄰縣賣木材,現在才回來。李秀華是在一個多月前遇害的,時間過去那麽久了,他找不到不在場證明,也沒人能為他作證。

我和謝增龍跟隨民警到林場時,一看見韋安的住處就明白了,那裏就是兇案第一現場,因為那是一座偏僻的院子,韋安離異後獨居在那裏,四周沒有一處人家,分屍不必怕被別人撞見。院子明顯被人清洗過了,我們也沒有在廚房和洗澡房檢查,當時一進去,看到院子裏的泥砂是黑色的,地上還有落葉,於是就拿起鏟子在土色較新的地方挖了挖,結果一挖就挖出帶有臭味的土塊,血液已經變色了,但仍有些許屍體的肉沫被夾在泥砂中。

盡管鐵證如山,但韋安仍否認他殺了李秀華,這時他離異的妻子也帶著兒子來趕來,一家人都哭哭啼啼地說自己是清白的。李秀華不是本地人,她的親人一起趕來時,遇到了韋安的家人,兩幫人就在公安局門口打了起來。謝增龍去勸架時,被韋安的兒子打破了頭,說是我們被李秀華的家人買通了,栽贓了韋安。韋安的前妻和兒子不依不饒,打了人不算,還堅持讓別的機構重新驗屍。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的《屍體解剖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法醫解剖:限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進行。”鑒於這條規定,公安局肯定不同意韋安前妻和兒子的要求,況且在2005年以前,社會上能做法醫鑒定的機構並不多。(在2005年10月,國家發布了一個規定,全面停止人民法院的法醫鑒定,這使得社會的法醫鑒定機構如雨後春筍,但也參差不齊。)

我看到兩家人在外面打起來,拉開了他們,後來謝增龍就跟我說,走,朱明川,今晚再去研究研究,我們不能冤枉好人。那一刻,我忽然覺得法醫很難做,可也必須做下去。世界上有太多的不公,我們沒有能力做超人拯救世界,但至少可以還一個公道給那兩家人。

當時,我們先搞清楚了室外分屍和室內分屍的矛盾之處,可仍對兩種性染色體有疑問。我幫謝增龍額頭的傷做包紮時,嘴裏罵了韋安的兒子,想替好兄弟出口氣,可忽然靈光一閃,想到了李秀華為什麽會有兩種染色體。既然李秀華身體並非異常,那極可能是李秀華已經懷有身孕,且胎兒是男性。碎屍後,這兩種染色體混在一起了,單從屍塊來看,也不可能看得出這其實是兩個人的屍塊。

碎屍不是隨便碎的,一定有深仇大恨,或者有某種行為激怒了兇手。我們首先懷疑,韋安的前妻和兒子有嫌疑,可他們都住在桂林市,離縣城非常遠,一個月前都在桂林老家那邊。這樣一來,問題又繞回韋安身上,難道他真的兇手,只是嘴硬而已嗎?

我看著那些黑色塑料袋的照片,腦海卻一直是兩家人打鬧的情景,可袋子上沒有指紋,什麽線索都沒有,這要如何將兇手繩之以法呢?最後,我在看到拋屍地點的那幾張照片時,終於意識到兇手雖然狡猾,但留下了一個致命的證據。

在這裏,我要解釋一下,法醫的工作範圍,因為上面這段文字看起來,我好像把所有的刑偵工作都做了。法醫學的研究包括:屍體檢查、活體檢查、物證檢驗、文證審查、現場勘察等五大類。其中,現場勘察是指通過對犯罪現場或事故場所的檢查,借以發現與案件相關的人和物及其相關性,為判明案件性質,揭露與真實犯罪進一步提供證據——拋屍現場亦是法醫的“地盤”。

我看完照片,心裏很激動,把想法和謝增龍一說,兩人一拍即合。那是什麽證據呢?時間過去一個多月了,證據還可能在拋屍地嗎?不會被其他人和物汙染嗎?答案是,不,完全不會!

兇手很狡猾,戴了手套,在那個年代就知道不要留下指紋,真的很聰明。可是,兇手記得作案時戴了手套,但拋屍時,很可能是赤手扳開了下水道的井蓋,蓋子下面留下了指紋。事實證明,我們是對的,蓋子下面除了幾個無關人員的指紋,還有幾枚身份不明者的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