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第4/6頁)

·不認識第二受害者亞當斯。

罪犯:

·鐘表匠。

·有幫兇。

·或許是受害者早些時候在其花店裏看到的男人。

·白人,體格高大,戴墨鏡,乳白色大衣,戴帽子。駕駛運動休閑車。

作案手法:

·撬鎖進入。

·預謀的襲擊方式不詳。可能計劃使用花店的線繩作為兇器。

證據:

·魚類蛋白源自喬安妮的花房(用作蘭花的肥料)。

·鉈硫酸鹽來自附近區域。

·花店的線繩,切割成完全均等的長度。(是否將用作殺人兇器?)

·時鐘。

·和其他的鐘一樣。無硝酸炸藥成分。

·無痕跡。

·沒有留下字條或詩歌。

·現場沒有腳印、指紋、武器或其他東西。

·黑色碎片——翻修屋頂用的柏油。

·查詢紐約地區的ASTER熱感影像,希望可以找到線索。

其他:

·罪犯在襲擊受害人之前曾打探過受害人。有目的地尋找受害人。出於什麽目的?

·有警用對講機。後改換頻率。

·車輛。

·棕黃色運動休閑車。

·無車牌號。

·發出緊急車輛追蹤請求。

·該地區有四百二十三人駕駛棕黃色運動休閑車。參照刑事搜捕令進行比對。找到兩名嫌疑人。其中一位車主年齡太大;另一人因被控販賣毒品而正在服刑。

鐘表匠的探路者

地點:

·在哈得孫河與休斯敦街交會處的停車場被發現。

證據:

·探路者的車主就是那個服刑的犯人。該車曾被沒收,正在等候警方拍賣,但被人從停車場竊走。

·奇怪現象:贓車沒有遮擋,也不靠近停車場出口。

·車內有玉米片、薯片、脆餅和巧克力餅幹碎屑。花生醬餅幹粉末。蘇打水漬,屬於普通的含糖型飲料。

·一盒雷明頓.32口徑自動手槍子彈,少了七顆。手槍可能是奧陶加MK II型。

·一本書——《終極審訊技巧》。這是他殺人手法的藍本嗎?出版商沒有提供任何有用信息。

·一根灰白色和黑色相間的頭發,可能是女人的。

·整個車上都不留指紋。

·肉色棉質纖維來自手套。

·沙粒與小巷裏發現的沙子相吻合。

·十三號軟底鞋印。

犯罪現場四

地點:

·格林威治村,巴洛街。

受害人:

·露西·裏克特。

罪犯:

·鐘表匠。

·幫兇。

作案手法:

·殺人未遂,手法不明。

·不確定進入/逃離路線。

證據:

·鐘。

·和其他的鐘一樣。

·放在浴室。

·無炸藥。

·有甲醇痕跡,沒有其他痕跡。

·無字條或詩歌。

·未發現近期用瀝青修復屋頂。

·無指紋或鞋印。

·無明顯痕跡。

·剪毛大衣或外套的羊毛纖維。

教堂(鐘表匠的藏身處)

地點:

·第十大道和第二十四大街交叉處。

罪犯:

鐘表匠

·全名傑拉德·鄧肯。

·“中西部”來的商人,具體不詳。

·妻子在紐約去世;他為報復而殺人。

·有手槍和切割鉗。

·無法追蹤到他的電話。

·收藏舊鐘表。

·搜尋鐘表匠和鐘表組織。

·目前沒有任何突破。

·國際刑警組織或者犯罪信息資料庫都沒有任何記錄。

幫兇

·文森特·雷諾茲。

·臨時雇員。

·住在新澤西。

·有性騷擾犯罪記錄。

證據:

·還有五只相同的鐘,另有一只下落不明。

在文森特房間裏發現如下物品:

·垃圾食品,汽水。

·安全套。

·膠帶。

·破布。(是用來堵住受害人嘴巴的嗎?)

在鄧肯的房間裏發現如下物品:

·鐘表雜志。

·工具。

·衣物。

·波士頓和坦帕博物館的展覽目錄。

·更多的膠帶。

·一把沾有灰塵、細沙和鹽粒的掃帚。

·三支比克牌鋼筆。

·硬幣。

·市中心停車場的收據。

·中區某家藥店的收據。

·從上東區一家餐館裏拿來的一包火柴。

·沾有亮綠色油漆的鞋。

·盛過酒精的一加侖容積玻璃瓶。

·寵物毛發滾刷。

·淺黃色手套。

·無指紋。

·滅火器殘留物。

·裝滅火器的空紙盒。

·用滅火器來制作燃燒裝置嗎?

其他信息:

·在教堂附近殺死一名學生,該學生是一名目擊者。

·地區分局正在調查。

·汽車是偷來的,深藍色別克車。

·原車主被殺。

·搜查下列記錄——劫車、兇殺、失蹤人口。

·發出緊急車輛追蹤請求,仍沒有任何發現。

***

莎拉·斯坦頓在冰凍的人行道上快步走回位於中區的辦公大樓。她就在那兒上班。手裏拿著星巴克拿鐵咖啡和一塊巧克力餅幹——好吃,但其中的高熱量會讓人後悔。不過,她得在辦公室裏度過漫長的一天,這些美食也算是種獎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