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第4/6頁)
·不認識第二受害者亞當斯。
罪犯:
·鐘表匠。
·有幫兇。
·或許是受害者早些時候在其花店裏看到的男人。
·白人,體格高大,戴墨鏡,乳白色大衣,戴帽子。駕駛運動休閑車。
作案手法:
·撬鎖進入。
·預謀的襲擊方式不詳。可能計劃使用花店的線繩作為兇器。
證據:
·魚類蛋白源自喬安妮的花房(用作蘭花的肥料)。
·鉈硫酸鹽來自附近區域。
·花店的線繩,切割成完全均等的長度。(是否將用作殺人兇器?)
·時鐘。
·和其他的鐘一樣。無硝酸炸藥成分。
·無痕跡。
·沒有留下字條或詩歌。
·現場沒有腳印、指紋、武器或其他東西。
·黑色碎片——翻修屋頂用的柏油。
·查詢紐約地區的ASTER熱感影像,希望可以找到線索。
其他:
·罪犯在襲擊受害人之前曾打探過受害人。有目的地尋找受害人。出於什麽目的?
·有警用對講機。後改換頻率。
·車輛。
·棕黃色運動休閑車。
·無車牌號。
·發出緊急車輛追蹤請求。
·該地區有四百二十三人駕駛棕黃色運動休閑車。參照刑事搜捕令進行比對。找到兩名嫌疑人。其中一位車主年齡太大;另一人因被控販賣毒品而正在服刑。
鐘表匠的探路者
地點:
·在哈得孫河與休斯敦街交會處的停車場被發現。
證據:
·探路者的車主就是那個服刑的犯人。該車曾被沒收,正在等候警方拍賣,但被人從停車場竊走。
·奇怪現象:贓車沒有遮擋,也不靠近停車場出口。
·車內有玉米片、薯片、脆餅和巧克力餅幹碎屑。花生醬餅幹粉末。蘇打水漬,屬於普通的含糖型飲料。
·一盒雷明頓.32口徑自動手槍子彈,少了七顆。手槍可能是奧陶加MK II型。
·一本書——《終極審訊技巧》。這是他殺人手法的藍本嗎?出版商沒有提供任何有用信息。
·一根灰白色和黑色相間的頭發,可能是女人的。
·整個車上都不留指紋。
·肉色棉質纖維來自手套。
·沙粒與小巷裏發現的沙子相吻合。
·十三號軟底鞋印。
犯罪現場四
地點:
·格林威治村,巴洛街。
受害人:
·露西·裏克特。
罪犯:
·鐘表匠。
·幫兇。
作案手法:
·殺人未遂,手法不明。
·不確定進入/逃離路線。
證據:
·鐘。
·和其他的鐘一樣。
·放在浴室。
·無炸藥。
·有甲醇痕跡,沒有其他痕跡。
·無字條或詩歌。
·未發現近期用瀝青修復屋頂。
·無指紋或鞋印。
·無明顯痕跡。
·剪毛大衣或外套的羊毛纖維。
教堂(鐘表匠的藏身處)
地點:
·第十大道和第二十四大街交叉處。
罪犯:
鐘表匠
·全名傑拉德·鄧肯。
·“中西部”來的商人,具體不詳。
·妻子在紐約去世;他為報復而殺人。
·有手槍和切割鉗。
·無法追蹤到他的電話。
·收藏舊鐘表。
·搜尋鐘表匠和鐘表組織。
·目前沒有任何突破。
·國際刑警組織或者犯罪信息資料庫都沒有任何記錄。
幫兇
·文森特·雷諾茲。
·臨時雇員。
·住在新澤西。
·有性騷擾犯罪記錄。
證據:
·還有五只相同的鐘,另有一只下落不明。
在文森特房間裏發現如下物品:
·垃圾食品,汽水。
·安全套。
·膠帶。
·破布。(是用來堵住受害人嘴巴的嗎?)
在鄧肯的房間裏發現如下物品:
·鐘表雜志。
·工具。
·衣物。
·波士頓和坦帕博物館的展覽目錄。
·更多的膠帶。
·一把沾有灰塵、細沙和鹽粒的掃帚。
·三支比克牌鋼筆。
·硬幣。
·市中心停車場的收據。
·中區某家藥店的收據。
·從上東區一家餐館裏拿來的一包火柴。
·沾有亮綠色油漆的鞋。
·盛過酒精的一加侖容積玻璃瓶。
·寵物毛發滾刷。
·淺黃色手套。
·無指紋。
·滅火器殘留物。
·裝滅火器的空紙盒。
·用滅火器來制作燃燒裝置嗎?
其他信息:
·在教堂附近殺死一名學生,該學生是一名目擊者。
·地區分局正在調查。
·汽車是偷來的,深藍色別克車。
·原車主被殺。
·搜查下列記錄——劫車、兇殺、失蹤人口。
·發出緊急車輛追蹤請求,仍沒有任何發現。
***
莎拉·斯坦頓在冰凍的人行道上快步走回位於中區的辦公大樓。她就在那兒上班。手裏拿著星巴克拿鐵咖啡和一塊巧克力餅幹——好吃,但其中的高熱量會讓人後悔。不過,她得在辦公室裏度過漫長的一天,這些美食也算是種獎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