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有內情的密室(第6/15頁)

搜查班趕緊質詢《公館·浜岡》的管理公司死否給了被害者兩支鑰匙。得知交給公寓居民兩支鑰匙是一貫以來的規定。按管理公司的說法,被害者本人表示一支鑰匙就夠了,於是將另一支還回給了管理公司。

隨後,搜查班便詢問玄關鑰匙是否能夠自己打備用鑰匙。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那裏用的鑰匙很特殊,除非是鑰匙的制造商,否則無法打造備用鑰匙。

萬一弄丟了,也只能直接請鑰匙制造商制作備用品。凡是請制造上制作過備用鑰匙的房間都會留下記錄,

可一〇三號房的門鑰匙卻沒有留下那種記錄。

綜上所述,門壓根就沒有用鑰匙鎖上——犯人是在室內轉動門把鎖上的。而那樣一來,犯人就只能從窗戶逃走,但窗子都被月牙鎖鎖上了,走出窗外在外面上鎖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這是一起密室殺人案件。

被害者曾將玄關門的鑰匙保管在門旁邊桌的木盒內。犯人用手槍威脅被害者將鑰匙吞入肚內後將其射殺,

然後,再用某種方法制造密室。犯人選手槍作為兇器,

一來是為了要挾被害者打開保險櫃嗎,二來是為了逼被害者吞鑰匙吧。

不過,為什麽要讓被害者吞鑰匙這點原因不明。

搜查班趕赴現場,開始解制造密室的方法。

是犯人走到屋外後,靠繩或線來轉動室內窗戶的月牙鎖或門把嗎?

但是,在窗子緊閉的狀態下根本沒有能讓繩線通過的縫隙。

門的下邊又設有門檻,關上後門和門檻緊緊便會相接,

繩和線依舊還是無法穿得過去。

那麽,犯人是在派出所的巡查發現屍體的時刻躲在現在,

找到機會後悄悄離開嗎?可是,巡查發現屍體後就沒有離開過現場。

如果真有藏起來的犯人企圖逃跑,巡查一定會發現的才對。

早瀨警部說道:“我大概了解犯人讓被害者吞下鑰匙,以及打匿名電話到警視廳宣告犯罪行徑的理由了。簡而言之,犯人是想消除密室的別解。”

“——想消除密室的別解?”藤本刑警露出不可思議的表情。

“犯人之所以讓被害者吞下鑰匙,是為了消除‘犯人用鑰匙鎖上玄關門後,

在發現者發現屍體後悄悄地把鑰匙放回去’——這一個別解。

發現屍體後的發現者驚慌失措地逃離現場,藏在一旁窺視的犯人悄悄地潛入進去,

把鑰匙放回去。以上可能性,是能夠想象出來的密室別解。尤其,

被害者一直都將鑰匙保管在玄關門旁的邊桌木盒裏,發現者離開的空襲潛入玄關,將鑰匙放回去對犯人來說不難辦到。”

犯人為了不讓我們用這種別解解開密室,特意讓被害者吞下鑰匙,

事先消除了別解。畢竟再怎麽說,在發現屍體的時候將鑰匙放入屍體的胃中是不可能的,

所以‘發現屍體時放回鑰匙’這種別解也就被否定了。”

“原來如此……”

“而打匿名電話給警視廳讓警官發現屍體這行動也是為了消除別解。‘普通人發現屍體的話,有可能就驚慌失措逃離現場了吧,就算沒有被嚇跑,也可能會不敢使用現場的電話報警,而向鄰居借電話也說不定。那樣一來,當時躲在現場的犯人就可以趁發現者離開現場的時機逃走。’——以上這種別解就成立了。不過,只要發現者是警察的話,就不會驚慌失措逃離現場。於是,犯人若想悄悄離開現場的話,必然會被發現。‘本可以讓十一點過來的家政婦發現屍體的,卻偏偏要在十點半打匿名電話給警視廳宣告犯行。’水原的以上疑問也因此冰消瓦解了。因為家政婦這種普通人是發現者的話,很有可能就會在發現屍體的時候驚慌失措逃離現場,那樣就無法消除別解了。所以,犯人才在家政婦到來之前打電話給警視廳宣告犯行,讓警察成為發現者。之所以上午十點半那麽遲的時間才打電話,是因為犯人想盡可能地讓死亡推測時刻變得模糊,於是才在犯案後盡可能地空出時間出來。另一方面,犯人又必須在十一點家政婦到來之前打電話讓警察發現屍體。十點半這個時刻是在這兩種相對立的條件下決定的。”

涼子感嘆早瀨警部的分析。真不愧是擔當搜查一課負責人之一的人。

“不過話說回來,犯人為什麽想要消除密室的別解呢?”

“現在還不明確。總之犯人不想讓人用別解解開密室。

可是原因不明。好了,接下來是總要的一環,犯人到底是怎樣制造密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