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 以貌取人(第4/11頁)

老羅的臉上盡管還帶著微笑,但明顯凝滯了一下。我和他對視了一眼,沒有說話,兩個人卻不約而同地嘆了口氣。

從我們認識張靜到今年3月份,她從來沒有梳過馬尾以外的發型。然而3月份之後,她額前遮住了半邊臉的劉海卻再也沒有紮起來過。盡管她仍舊和以往一樣刁蠻任性,可我們都知道,她這不過是想告訴我們她還和以前一樣。

然而,一切都已經不一樣了。

“審判長,我請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模擬法庭上,老羅擺好了一台高價買回來的DV機,叫道,“我請法庭注意一件事,今天我們審理的這個案子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子。我的當事人是一名殘疾人,他無法說話,沒有受過文化教育,也就無法與我們正常交流,這一點大家是清楚的。

“但是,大家剛剛也聽到了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老羅看著公訴人,臉上帶著一抹猥瑣的笑容,“在這份起訴書裏,公訴人反復提到被告人‘供述’這個詞,我很想知道,我的當事人在不能與人正常交流的情況下是怎樣進行‘供述’的?

“你們提到警方找了特教專家來輔助審訊,並提交了有我的當事人按了手印和審訊人員簽字的供詞。但是,在這份供述上,我並沒有看到這位特教專家的簽名。審判長,我認為這份供述是不可信的。”老羅說,“既然我的當事人的供述是不能采信的,那麽公訴人所說的事實清楚也就無從談起了吧?”

“特教專家並不是警方工作人員,也不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更不是被告人,不能在審訊筆錄上簽字。”公訴人反駁道。

“那我倒要問問了,沒有這個特教專家的簽字,你們憑什麽就說這份供述是真的?憑什麽就說我的當事人認罪了?”老羅瞪著公訴人說,“我的當事人沒文化,根本不知道你們的審訊筆錄裏都寫了什麽,我有理由懷疑你們偽造了審訊筆錄。”

“你這是對國家的侮辱、對黨的侮辱!”公訴人眉毛一豎,喊道。

“我可沒有,你們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還不讓我質疑了?這是我作為辯護人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老羅針鋒相對地說道,“有本事你們就讓專家出庭,再問一次我的當事人,看看到底是怎麽回事。”

“出庭就出庭!”公訴人高聲說道。

特意從法院請來的扮演審判長的法官當即說道:“傳喚證人到庭。”

證人姓王,是一名女性,看上去五十多歲,是本市特教學校的手語老師,戴著一副寬邊眼鏡,一副知識分子的派頭。

在履行完了法庭的必要程序後,老羅問道:“王老師,請問你是否曾協助警方對我的當事人進行過審訊?”

王老師點了點頭:“是,我受邀參加了對朱亞文的審訊。”

“你還能記得朱亞文當時交代的內容嗎?”老羅問。

“記不太清了,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王老師無奈地搖了搖頭。

“他認罪了嗎?”老羅又問。

“沒有。”王老師說,“這一點我記得很清楚。”

“證人,請你看一下,這份審訊筆錄是否為當時審訊的內容。”審判長這時候說道,將審訊筆錄送到了王老師的面前。

王老師翻了翻筆錄,用力搖了搖頭:“法官大人,我不記得朱亞文當時說了這些話。”

“審判長,證人稱不記得,即並不能肯定朱亞文是否說過這些話,這份審訊筆錄應視為有效。”公訴人連忙說道。

“我的意思是,朱亞文在和我溝通的時候並沒有說過這些話。”王老師連忙說道。

“可你剛才還說記不清你們都說了什麽。”公訴人說,“這種前後矛盾的話法庭不應該采信。”

看著這個年輕的公訴人接二連三地搶話,老羅卻竊笑不已,從審判長的目光中,他看出了一絲不耐煩。

這要是正式開庭,是足以讓公訴方陷入不利境地的。

“審判長,法庭存在的意義就是查明事實的真相,給當事人一個合理公正的判決。”老羅起身說道,“現在針對這份審訊筆錄我們出現了爭議,那為什麽不當庭問一下呢,正好我們有專家在啊。”

審判長卻露出了一抹猶豫的神情。我當即意識到,當庭請一個特殊人士對被告人進行詢問,這在庭審中應該是沒有先例的。

那時候新刑法還沒有實施,“專家輔助人”的制度還沒有實施,只有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也出現了“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