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大赦詔

正統三十二年正旦。

朱祁鎮頒布了可以稱為變法第一令的大赦詔。

大赦令的內容,也如名字一般。但其中內涵更豐富一些。

首先以天下太平為由大赦天下。

具體是重刑減輕刑,輕刑赦免。大多數死刑全部改為流行,流放西域伊犁。這也是為了鞏固邊防。

當然了,其中內容並非僅僅這些。

赦免所有賤民。

不管是陳友諒舊部所謂的九姓漁民,還是建文舊臣,還是海上的疍民,還有因為犯罪打入賤籍的人,統統赦免。

這也是為了擴邊移民,而增添人力。

雖然,丘濬一直將夷州,也就是台灣開拓這一件事情拿出來說話。

但是實際上,在夷州開拓其中,得病死的,被土人殺死的,瘟疫死的,被蛇蟲咬死的人,等等等,死得人不在少數。

只是不到萬不得已,誰又願意背井離鄉。

這些人移民的人,都是在福建活不下去的人,這人命也就不值錢了。大部分官員在夷州過的日子,與福建差不多。

真正深入蠻荒,胼手胝足的人,都是老百姓。很多人的死亡是不見於官方文書的。

所以開拓邊荒,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與消耗的。

此外還從法律之中,消除了賤民這個概念。

也就是說,今後即便再有人犯罪,也沒有將家人打入賤籍這種司法操作了。

這由引申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奴婢的身份問題。

釋放奴婢為良人,從古代都有很多明君做,漢光武帝等人,都是為了加強對國家編戶齊民的控制。

這也是地方豪強與中央政權的人口爭奪戰。

這個人口爭奪戰,從唐到宋,是呈現國家一點點的解構主仆之間的關系。從唐到宋,完全控制的奴隸制度,一點點變成了有契約的雇傭制度。

甚至宋代奴婢的主體,完全是雇傭奴婢,在法律上還是良人,不以賤民視之。

但是雖然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即便如此雇傭奴婢的身份也是非常尷尬的,可以說良不良,賤不賤的。

但是到了元代,出現一個大倒退。奴隸制度大舉反撲。到了大明定鼎天下之後,也是廢除奴婢,非官宦功臣,不得用奴婢。

庶民有奴婢,杖一百,放良。

只是這個政策在洪武年間,大抵還是可以實行的,但是之後,隨即大明經濟的恢復,很多富戶自然也會雇傭人的。

所以大明法律之中,用雇工人,這個名詞,來專門特指這一個階級。

而且富戶們還專門用義男義女這樣的名義,來迷糊雇傭人的行為。

朱祁鎮雖然也知道,他這一道命令,其實並不能直接將摧毀這個樣的社會現實,畢竟之所以有這樣的情況,是有背後的經濟邏輯的。

單單一紙命令,就能改變,太祖太宗早就做到了好不好。

在打擊私人擁有奴婢這一件事情上,歷代大明先皇是一致的。

但是朱祁鎮為什麽將變法第一刀切在這裏。

卻是他深刻的意思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在這種人身關系之上下刀,很多事情都會遇見了死結。

首先,發展工業就要有工人吧?

但是大明法律體系之下,其實沒有工人這個身份的。

你也許會說了,之前不說了雇工人?這不是工人?

是的,不是。

不同的詞匯,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解釋。

雇工人這三個字,其實就是奴婢的一種代指了。

雖然這些人也有簽訂契約,但並不是很多想的類似勞務合同,而是賣身契。或許不會賣一輩子,有時間限制。

但是實際上,這些時間限制有時候都是空談。

一旦簽訂這個契約,就等於定下了主仆名分。

當然了,而今也有一些單純的雇傭關系,就是你給錢,做事,但是一般都是短工。一般長工佃戶什麽的,都有人身上的依附權力。

想想就知道。

即便是後世職場之上,還是有那麽多潛規則的。

而在大明法律上對良人為雇工人的解釋也很含糊,有不清楚的地方,大明百姓也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給人幹活的。

而強勢的主家與弱勢的貧民之間,哪裏有什麽人格上的平等?

首先,根本沒有工人這種概念,能不能發展出來工業,單單說一點,即便真正能發展出來工業。

朱祁鎮就要面對一個可怕的事實。

每一個大工廠主,都不是大工廠主,乃是擁有曲部數萬,甚至數十萬的豪強。因為這種社會關系賦予了他們人身依附的權力。

想想郭台銘麾下一百多萬人都是這種性質的工人,政府能不能睡著覺。

朱祁鎮在少府改革第一件事情,不就是提高匠戶的待遇嗎?並從匠戶之中選拔出來待詔官員,這其實就是廢除了匠戶對朝廷人身依附與限制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