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 大明商法(第2/2頁)

作為一個經營實體,該怎麽管理,也很少有先例。

朱祁鎮這些年放任,也看出了其中弊端,很多商人合夥經營的哪裏是商業團體,與流氓團夥相差有多少?

不都是無視法律,抱團謀利而已。

在這裏不得不說,古文的博大精深。

很多古代的話語,大半不用訓練,只要望文生義,大半都是對的。而現代新造的詞,其實讓古人去看,古人也能猜得七七八八的。

比如公司這個名字。

何為公?說文解字引韓非子之言:“背私為公。”

何為司?臣事於外者,凡司之屬皆從司。也就是執掌的意思。

那麽公司是什麽意思?不就是很多人合夥起來做一件事情嗎?

其實,會社這個名字,在明代的語境之中,更適合一點。因為大明境內有很多某某會,某某社。而且這種結社的風氣,在宋代都很是盛行了。

日韓一帶,將公司都叫做某某會社也就是這個原因。

不過,誰叫朱祁鎮習慣了公司這個名字,作為皇帝這一點小小的任性還是有的。

當然了,這個時代的公司法,可不是如同後世那麽繁瑣,不過幾條而已。

首先是注冊與注銷。

朱祁鎮將這一件事情下放到了府一級別,也就是再有冼景佛山鐵廠這樣的事情,就不要跑到北京找門路了,只要在府找門路就行了。

還有規模確定。

這也是現實需要,很多一家經營一個門面,根本沒有注冊公司的必要。

朱祁鎮之所以要設立公司,也是而今社會發展的必要。理清上下關系,讓大明對這個大商人有管理的辦法。

當然了,還有一個隱藏且非常直接的目的,那就是收稅。

行政成本這一件事情,朱祁鎮一直記在心上。

大明行政效率雖然提高了不少,但是也就那會事情,那些小商人,實在管不起來。還不夠費事的。

其次,就是股份制度寫入律法之中。

其實中國商人很早就有合夥經營了,各種股份完的很溜的。朱祁鎮也多次詢問商人,他們之間也有一些約定成俗的商業慣例。

朱祁鎮也沒有怎麽修改,直接納入律條之中。

如此一來,商人合股經營在發生糾紛之後,這種案子,就有法可依。其實這些案子之前也有,不過都是援引先例而判的。

這些很多只是經營上的一些問題,而接下來的很多東西,對朱祁鎮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直接關於朝廷的收入。

接下來就是繳納賦稅,其中好幾項,比如是各種專賣的賦稅,還有契稅,還有罰臟。等等各苛捐雜稅。

有些朝廷從來沒有規定過,但是在蘇州,還有很多府縣卻在執行之中的莫名其妙的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