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官僚政治 權力的制衡

表面上看,從兩漢到明清,皇權政治與官僚政治一直在相互較量,相權也一直在被限制和削弱,其實並不盡然。真正取消相權是在明清,結果是明專制清獨裁。兩漢和宋元則更多地著眼於分工:漢是行政、軍事和監察,宋是行政、軍事和財政,元又回到行政、軍事和監察。

這種方式,可謂“寓分權於分工”。

特殊的是隋唐。

隋唐更看重的是權力的制衡而非職責的分工,這一點唐太宗說得非常明確。他說,中書省起草的法令,門下省一定要認真審核,因為沒有誰是絕對正確的。如果顧忌個人恩怨和臉面,做出民怨沸騰的錯誤決策,那就是亡國之政。[11]

無疑,這是清醒的認識。

更難得的,是還有制度的保證。

首先是逐步取消了尚書省的決策權。尚書省資格老,人員多,權力大,又是執行部門。如果參與決策,其實會有相當大的發言權。要知道,就連六部尚書,都與中書門下的長官平級(均為正三品),更不用說尚書令和仆射。他們參加政事堂會議,倘若從自己的部門利益出發,豈不麻煩?

也只有讓他們靠邊站。

這就把立法與執法、決策與行政分離開來。部門利益無法在決策層得到體現,中書門下可以放開手腳。但,沒有執行部門的參與,中書門下的決策會不會脫離實際?起草法令的權力在中書省,誰能保證他們就不犯錯誤呢?

於是,又有了進一步的制度設計。

新制度的高明之處,是為中書和門下兩省各自安排了至關重要的中級官員,即中書舍人和給事中(給讀如幾)。中書舍人隸屬於中書省,定員六人。給事中隸屬於門下省,定員四名。官階都是正五品上,卻秤砣雖小壓千斤。

中書舍人為什麽重要呢?因為他是文件的起草人。而且按照唐玄宗開元二年(714)宰相姚崇的改革方案,但凡遇到國家大事,中書舍人都要暢所欲言,寫出各自的提案,並雜署其名(張三的名字簽在李四的提案上,李四的名字簽在王五的提案上),叫“五花判事”。 [12]

這就是“匿名制”了。中書舍人既可以各抒己見,長官中書令和副長官中書侍郎,在審閱文件草案時也就能夠不帶成見,甚至能將不同意見一並向皇帝匯報。因此,除非故意搗亂或存心瀆職,中書省起草的文件不至於太不靠譜。

何況還有門下省把關。

門下省的把關人除了長官侍中、副長官門下侍郎,還有給事中。給事中有封還權、塗改權和批駁權,哪怕皇帝的敕令也不例外。元和年間,給事中李藩就在唐憲宗的敕書上寫過批語。當時有人說,你的意見怎麽能寫在聖旨上?李藩卻回答:另外找張白紙寫,那還叫批駁嗎?[13]

給事中的分量,可見一斑。

毫無疑問,李藩膽敢在聖旨上寫寫畫畫,並不因為他是李藩,只因為他是給事中;給事中有分量,則又由於門下省有權力,包括審核權和副署權。審核權是針對中書省的,副署權卻是針對皇帝的。沒有門下省官員的副署,敕令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副署便成為制約皇權的有力武器。

魏徵就使用過這項權力。

武德九年(626)十二月,唐太宗聽信封德彝的建議,要征點十八歲以下的男孩子當兵。當時他簽署的敕令已經送到門下省,魏徵卻死活不肯簽字。結果,逼得李世民認真聽取魏徵的意見,終於收回成命,從而避免了錯誤。[14]

唐太宗開創的新政治,其實是有制度保障的。

實際上給事中還有一個身份,那就是言官或諫官。言諫制度是秦漢就有的,最主要的官員是給事中和諫議大夫,合稱給諫。其下則唐有補闕、拾遺,宋有司諫、司言。他們也分左右,而且兩代都是左在門下省,右在中書省。

給事中們的職責,是對皇帝的言行和朝廷的政令提出意見和批評。這就是言諫。監督政府和官員的則叫監察。監察制度也是秦漢就有的。從秦漢到明清,中央的監察官員都叫禦史,監察機關則西漢叫禦史府,東漢以後叫禦史台,明清兩代叫都察院。所以,監察官員也叫台官。

台官與諫官合在一起,就叫台諫,也叫台垣,因為監察機關叫憲台,言諫機關叫諫垣。監察和言諫,有時也會聯合辦公。比如給事中,就有權與侍禦史和中書舍人組成合議庭受理冤假錯案,叫“三司受事”,也叫“三司詳決”。侍禦史是禦史台的官員,從六品下,官階更低。然而包括宰相,都是其監督對象;甚至連皇帝,也都可以批評。

在這裏,我們不難看出制度設計的用心,那就是權力的制衡。在這種制度下,沒有誰的權力不受限制。中書省有匿名制,門下省有封駁權,言諫官員有批評權,監察官員有監察權,皇帝和宰相都不能為所欲為。而且,為了保證監督和批評有效,還規定言者無罪,一言不發反倒是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