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之考試制度

錢穆《國史新論》中國歷史上之考試制度

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裏,特設考試一權,其用意在如何選拔賢能,以補選舉之不足。西方選舉制度,只在選舉人方面加以限制。在美國,曾有一博學的大學教授與一汽車夫競選,而失敗了。選舉原意,在如何獲取理想人才,俾可充分代表民意。單憑群眾選舉,未必果能盡得賢能。故中山先生主張,被選舉人亦該有一限制,遂以考試補選舉制度之不足。他說:“一切公職候選人,都該先受國家公開考試,獲取其競選之資格。”此層用意,卻正與中國歷史傳統恰相吻合。中國歷史上之考試制度,本從選舉制度演變而來,其用意本在彌補選舉制度之不足。故唐杜佑《通典》,考試制度即歸選舉項下敘述。今天我們要講中國歷史上之考試制度,仍該從選舉制度說起。

中國史上很早便有選舉制,遠從西漢時起,那時的選舉,大概可分為三類:(一)定期選舉,(二)不定期選舉,(三)臨時選舉。選舉用意,即在希望全國各地人才,都能有機會參加政府。中國傳統政治理論,重責任,不重主權。在理論上,主要的不是政府主權之誰屬,而是政府究該負何種責任。既望政府負責,自該選賢與能,需要全國各地人才參加,才能切實負起理想上政府的重大職責。故漢代選舉第一項目是賢良,以近代話說,即是傑出人才。此項選舉,並無定期,每逢新天子接位,或遇天變,或逢大慶典,隨時由政府下詔,囑政府各部內外長官,各就所知,列名推薦。被選人不論已仕未仕,膺舉後,政府就政治大節目發問,被舉賢良,各就所問,直抒己見,是謂賢良對策。政府就其對策,甄拔錄用。其次舉孝廉,孝子廉吏,重德行,不重才能。政府用人德才並重,然賢良乃政府所需求,孝廉則寓有提倡獎勵之意。當時社會風氣,重視賢良,競願膺選。對孝廉,則頗加鄙薄。武帝時下詔切責,謂郡國長吏,在其治區,乃竟無孝子廉吏,可應國家選舉,可證其職責之未盡,遂下令議不舉者罪。自後郡國遂按年察舉孝廉,成為故事。於是賢良為不定期選,而孝廉則成為一種定期選舉。此外復因政府臨時需要特殊人才,如出使絕域,通習水利,能治水災等。大體西漢選舉,主要不出此三類。

漢代仕途,大體都從郎署轉出。郎署是皇宮中侍衛集團,郡國舉人,多半先進郎署,自後再轉入仕途。漢代郡國一百余,若按年察舉一孝子,一廉吏,即每年有被選人二百以上進入郎署。那時郎署無定員,總數大約不會超出三千人,如是則不到二十年,郎署充斥,即已無余額。政府用人既先從郎署選拔,郎署人多,即不再須外求,於是賢良及奇才異能各項不定期選與臨時選,自會逐漸稀疏,只有按年定期選舉,即孝廉一項,遂成為漢代入仕惟一之途徑。此項演變,則須到東漢時始確立。

漢武帝時,又新定太學制度,設立五經博士,郡國俊才,年在十八歲以上,均得送太學為博士弟子。一年以上,即得考試。甲科為郎,乙科仍回原郡國為吏。吏治有成績,仍得按年有被舉希望,以孝廉名義,再入郎署。故漢代仕途,首先當受國家教育,畢業後,轉入地方政府服務,憑其實際成績之表現,乃始得被選舉資格。

惟漢代選舉,與今日西方選舉制度不同者,在西方為民選,而在漢代則為官選。地方長官固須采酌社會輿論,鄉土物望,然選舉實權則掌握在地方長官手中,此一節為中西選舉重要之不同點。然在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下,亦自有其立場。政府既在為民眾負責,而實際參加政府之人員,又全為國內各地所選拔之人才,則政府與民眾早成一體,政府即由社會民眾所組成,政民一體,而非政民對立。在理論上言,不能謂一行作吏,其人便不可靠。官選民選,手續不同,其用意在獲取賢才,並無異致。中國乃一廣大之農村國,直接由民眾選舉,在當時有種種不便。授其權於各地之長官,由其參酌輿情,推薦賢才。若選舉徇私不稱職,政府自有糾劾。政府既由民眾組成,政府與民眾同屬一體。如何謂民眾決然是,政府決然非;民選則一定可靠,官選則一定不可靠;在野者便可信任,在朝的便不可信任。故就中國傳統政治理論言,漢代之官選,也自有其未可厚非處。

惟漢代郡國選舉,到東漢時究已成為惟一入仕之正途,奔競者多,流弊自不免,於是政府乃不得不逐步加上了限制。最先是限額,每一郡國戶口滿二十萬以上者得察舉孝廉一名,四十萬以上者二名,百萬以上者五名,不滿二十萬者兩年一名。稍後又有限年之制,非到規定年齡者,不得膺選。又後復加以一度之考試,以檢核被選舉人之相當學養。如是,則孝廉二字,遂完全成為當時一種獲得參政資格之名號,與原來獎勵孝子廉吏之意義,不復相應。